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規定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規定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規定》是1992年8月20日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文件。

概要


關於頒發《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規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海洋管理部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地礦部海洋地質局,局屬各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規定》,現予以頒布施行。國家海洋局,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

內容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合理控制化學消油劑(以下簡稱消油劑)的使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及其它管轄海域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經濟實體(以下稱作業者),由於海況較差(波級四波、五級風以上)或其它原因,無法使用物理、機械方法回收溢油的,或使用消油劑處理溢油所造成的環境損害小於溢油自然擴散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可以使用消油劑。
第三條 作業者所配備的消油劑,必須經主管部門核准。未經主管部門核准的消油劑,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使用。
核准按國家海洋局規定的核准方法進行。
第四條 消油劑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燃點(℃)以: >70
粘度(30℃): <0.50cm2/s
乳化率(%): 30sec>60
600sec>20
(標準油為經100℃蒸餾的勝利原油)
生物毒性(魚種:魚假虎魚):24hlc50(mg/l>3000)
生物降解度:B0D/COD(%)>30
第五條 作業者在送交主管部門核准消油劑時,須將樣品、產品說明書、毒性研究報告及國家認可證書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部門。
第六條 消油劑包裝和儲存容器上應標明其型號、認可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類別(常規型或濃縮型)、劑量、噴灑比率和保存條件等。
第七條 在海上作業的所有鑽井平台、採油平台和儲油輪等作業設施,應配備足以消除10噸以上溢油的消油劑。作業者應在作業前向主管部門報告所配備的消油劑的名稱及數量。
第八條 發生溢油事故時,作業者應首先考慮回收措施,對少量確實無法回收的溢油,准許使用消油劑。
第九條 使用消油劑應配備專門的噴灑設備或工具,根據所配備的消油劑使用說明書,合理控制噴灑比例,以確保消油劑的分散效率。
第十條 各海區每個溢油點(兩溢油點間距小於1000米者為一個溢油點)的消油劑一次性使用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
海 區一次性使用量備 注
渤 海
消除1噸溢油
(普通型消油劑0.3-0.5噸)
大於10米水深
黃海和北部灣
消除1.5噸溢油
(普通型消油劑0.5-0.7噸)
大於10米水深
東海和南海
消除2噸溢油
(普通型消油劑0.7-0.9噸)
大於10米水深
各海區每個溢油點24小時內累計用量不得超過一次性用量的一倍,噴灑間隔必須大於6小時。
第十一條 各海區消油劑一次性使用量如超過第十條規定的數量,或使用海域水深小於10米的,作業者必須將溢油現場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部門,經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4小時內予以答覆,逾時不答覆的,即視為認可。
第十二條 按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使用消油劑的,應將使用情況如實記載於防污記錄簿。
第十三條 在海面溢油可能產生爆炸、起火或嚴重危及人命和財產安全,又無法使用回收方法處理,而只有使用消油劑可以避免擴大事故後果的緊急情況下,作業者可不受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但須在使用同時報告主管部門。事後必須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
第十四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消油劑:
1、油膜厚度大於5mm;
2、溢油為易揮發的輕質油品,而且預計油膜遷移至敏感區域之前即可自然消散;
3、溢油在海面呈焦油狀、塊狀、蠟狀和油包水乳狀物(含水50%以上)以及溢出油的粘度超過5000mp·s;
4、海域水溫低於15℃(可在低溫環境下使用的消油劑除外);
5、溢油發生在養殖區、經濟魚蝦繁殖季節的區域。
第十五條 作業者應對有關的消油劑噴灑人員進行培訓;噴灑作業須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六條 消油劑使用者應定期檢查所配備的消油劑,如發現變質,應及時予以更換。
噴灑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以保證良好的使用效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