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鐵路用地管理辦法是針對鐵路用地出台的管理措施,包括管理機構的職責,建設用地,相關規劃,保護,獎勵與懲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適應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和建設發展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
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
地”的基本國策,在土地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切實做好本部門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亂
占、濫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
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
、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第五條 鐵路用地的規劃、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以及鐵道部其它單位的所有鐵路用地管理機
構均應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進行鐵路用地管理工
作。
第七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門的
指導下制定鐵路用地的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報登記、統計和計劃工作。
三、承辦國家批准的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門委託,開展鐵路用地的監察工作。
五、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規,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糾
紛。
六、負責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鐵路建設用地
第八條 鐵路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應嚴格按照《土地管
理法》和《鐵路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征(撥)土地手續。依
法批准的鐵路建設用地,在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後,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負責辦理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第十條 鐵路建設用地應按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准,也可根據需要,以設計段辦
理用地手續。凡工期較長、工程複雜、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設項目(橋樑、隧道等),
按批准許可權,經國家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後在正式辦理
建設項目用地手續時一併申請報批。
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等客觀原因引起用地數量變化和位置移動,
應先辦理用地手續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撥)土地費用應根據《土地管理法》
的有關規定,經過實地調查和科學測算后,合理確定。
征(撥)土地費用要兼顧國家、地方、集體的利益。
第十二條 報國家和省級政府批准的鐵路建設用地,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的
諮詢評估機構參與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用地管
理機構參與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經核實無誤,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收回建設用地批准書,換髮國有土地使用證
鐵路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在建設單位移交給接管單位時,應將用地有關的全部
資料同時移交給接管單位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在征(撥)用地範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應向當地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需延長臨時用地期限,
應辦理延期手續。臨時用地不得建設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構)築物。
需要復墾的土地應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制定土地復墾規劃,如期進行
土地復墾。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用地應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變土地用途,需經原批准用
地的機關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鐵路用地利用規劃
第十六條 鐵路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鐵路發展規劃編製鐵路用地的利
用規劃和中長期計劃。
第十七條 鐵路用地利用規劃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並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期擴建、新建鐵路所需要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
鐵路用地利用規劃要依據鐵路運輸發展的長遠規劃,全面考慮生產和生活、鐵路
與地方銜接的關係。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其他有關設施的
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第十九條 鐵路用地利用規劃,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和鐵路主管部門批准,
報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鐵路部門要按批准的鐵路用地利用規劃,在鐵路用地範圍內進行各項
建設,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檢查、核實土地。
第二十一條 鐵路用地的中長期計劃,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根據鐵路發展規劃組
織編寫,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報送國家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鐵路用地的年度計劃,應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提出,報送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后執行。

第五章


鐵路用地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鐵路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申請土地登記
鐵路運輸系統用地由鐵路局、鐵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鐵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為明確鐵路用地的界限、範圍,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
定可按依法確定的地界埋設界標。
第二十四條 對鐵路用地要實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因特殊情
況,確需佔用鐵路用地時,須徵得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鐵路線路用地範圍內開墾種植、挖渠修塘、採石采砂、取土
棄碴、埋墳等破壞路基穩定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鐵路沿線兩側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除按規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統、造
林綠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種人耕種的,在鐵路未使用前可繼續耕種,但必須與鐵路用
地管理機構簽訂承種協議,並送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不準在承種的土地上興
建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種植多年生作物。
暫交由承種人承種的鐵路用地,當鐵路建設需要時,鐵路部門有權收回,並按下
列規定辦理。
一、收回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用地管理機構需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當地縣、
鄉人民政府轉告承種人。
二、所收回的鐵路用地如已播種,由鐵路部門支付給承種人當季青苗補償費
三、被收回鐵路用地的承種人確有實際困難的,由鐵路部門發給不超過實際種植
作物1年產量總值的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受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可建立監察隊伍
,負責鐵路用地的保護,依法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用地、濫
用土地等行為進行制止。
第二十八條 鐵路用地單位與其他部門、單位發生土地權屬爭議,鐵路用地管理
機構應協助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對調處不服者,爭議雙方均可按法
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 對在保護和合理利用鐵路用地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鐵路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 侵佔鐵路用地的,依照《鐵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土
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鐵路用地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
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
定處理。
鐵路用地單位超過批准的用地數量佔用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處理。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鐵路兩側依法確定的鐵路用地範圍內進行挖坑
取土、開墾種植、挖渠修塘、採石采砂、埋墳等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活動的,或者擅自
移動、損毀鐵路用地界標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並可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凡因征(撥)用地,無理阻礙鐵路建設影響鐵路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可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
,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土
地浪費和重大經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商鐵道部解釋。
第三十六條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用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鐵路用地的有償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