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併購
基於經營戰略考慮進行的活動
重組併購,是指企業基於經營戰略考慮對企業股權、資產、負債進行的收購、出售、分立、合併、置換活動,表現為資產與債務重組、收購與兼并、破產與清算、股權或產權轉讓、資產或債權出售、企業改制與股份制改造、管理層及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債轉股與股轉債、資本結構與治理結構調整等。
是上市公司以資產為基礎確定併購價格,受讓目標公司的全部產權,併購后目標公司通常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優點是目標公司變為分公司或全資子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在不受股東干預的情況下對公司進行改造,缺點在於併購后的運營資金投入量大,不能發揮低成本併購的資金效率。
向目標公司投資,將目標公司變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優點是收購成本低,且與原股東和目標公司所在地政府之間的關係比較好處理;缺點是併購后的整合運行中會有一些制約因素。
根據股權協議價格受讓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一般是善意併購,由於國內股權結構的特點,這種形式的股權轉讓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府的行為。股權有償轉讓應當分為兩種,併購性質的和投資性質的,後者屬於資本運營範疇,本文僅指併購性的股權有償轉讓。股權有償轉讓的關鍵是股權轉讓價格。
上市公司用一定的資產併購等值優質資產的產權交易,是上市公司併購其他資產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方式如果運作成功,則可以實現兩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植入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可以將企業原有的不良資產低盈利資產置換出去,實現企業資產的雙向優化。
通過併購流通股實現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目的,這種方式需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時在持股比例達到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30%股份時,就存在要約收購或申請要約豁免,要約期滿后,持股比例達到目標公司的50%,則收購成功,否則失敗。這種方式的收購資金、時間成本高,根據我國的股權結構,進行要約收購的條件還不成熟,敵意併購,併購方會採取反併購措施,導致成功率較低。
是我國產權重組中特殊的併購形式,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將產權無償劃撥給併購公司的行為,是一種比較純粹的政府行為,主要是把業績欠佳的的企業轉讓,通過併購方的扶持改善企業經營和生存狀態,或者是組建大型的國有控股公司,抑或是國有股的持有者是政府部門的上市公司。
企業通過與財務顧問合作,根據企業行業狀況、自身資產、經營狀況和發展戰略確定自身的定位,形成併購戰略。即進行企業併購需求分析、併購目標的特徵模式,以及併購方向的選擇與安排。
定性選擇模型:結合目標公司的資產質量、規模和產品品牌、經濟區位以及與本企業在市暢?地域和生產水平等方面進行比較,同時從可獲得的信息渠道對目標企業進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併購陷阱。
定量選擇模型:通過對企業信息數據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靜態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還有BC(二元分類法)最終確定目標企業。
通過對目標企業進行持續的關注和信息積累,預測目標企業進行併購的時機,並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終確定合適的企業與合適的時機。
根據中國企業資本結構和政治體制的特點,與企業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獲得支持,這一點對於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購非常重要,當然如果是民營企業,政府的影響會小得多。應當對企業進行深入的審查,包括生產經營、財務、稅收、擔保、訴訟等的調查研究等。
與目標企業進行談判,確定併購方式、定價模型、併購的支付方式(現金、負債、資產、股權等)、法律文件的製作,確定併購后企業管理層人事安排、原有職工的解決方案等等相關問題,直至股權過戶、交付款項,完成交易。
對於企業而言,僅僅實現對企業的併購是遠遠不夠的,最後對目標企業的資源進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調動,產生預期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