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稅
累進稅
累進稅是“累退稅”的對稱。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累進稅,指隨著應稅額增大,稅率逐漸累退降低,同累進稅恰好相反。廣義的累進稅泛指負擔水平隨課稅對象數額增加,而呈遞增趨勢的稅收。如西方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徵收的消費稅,以及按比例稅率徵收的所得稅和財產稅。由於這些稅種不考慮納稅人的收入狀況和負擔能力,對數量不等的同一類課稅對象都按同一比例徵收,結果是收入愈高者,負擔愈輕;收入愈低者,負擔愈重,稅收負擔與負擔能力呈反方向變化。
累進稅可分為兩種:
1、全額(率)累進稅:將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一個相應等級的稅率計征;
2、超額(率)累進稅:將課稅對象按數額(比率)大小分為若干等級部分,每個等級部分分別按其相應的稅率計征。
以交換說為理論依據而主張實行累進稅制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所得和財富多的人,其享受國家保護和國家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利益,比所得和財富少的人要多,因而就應多納稅。只有採用累進稅,才能達到這一目的。這種觀點符合受益多多納稅、受益少少納稅的稅負公平原則。但這種觀點存在的問題是,每個人的各種收入和所擁有的財產中究竟各享受了多少國家提供的利益,往往是無法確定的,從而累進稅率也難以設計。因此,多數學者主張實行比例稅或者以能力說為依據實行累進稅。
早期西方學者從稅收公平原則出發,主張實行累進稅的觀點。補償說認為實行累進稅,以解決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平。這種觀點認為,一方面,由習慣、經濟及歷史等原因,社會的財富和收入分配上存在著不均和不平等,政府應對此予以調節,採用累進稅來矯正分配不公,以達到補償的效果。另一方面,從稅收參與分配的環節來看,以前環節徵收的消費稅是不公平的,消費稅對一般消費品徵稅。使窮人負擔較重而富人負擔較輕,因而在對所得徵稅環節就應實行累進稅,使富人負擔較重,窮人負擔相對較輕,從而實現補償,以達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