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監察委員會
主要負責負責黨的紀律檢查的單位
蘭州市監察委員會是由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主要負責負責黨的紀律檢查等工作。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現任蘭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澤武。
1、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省紀委以及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3、在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區縣黨委、市委工作部門、市級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察工作。
4、負責全市監察工作。
5、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6、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7、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8、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
9、完成省紀委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加掛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牌子)、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加掛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牌子)、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第七至第十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及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為市委工作部門,設在市紀委)。
蘭州市監察委員會
市紀委監察委為一級預算單位。2018年末實有在職人員152人,其中行政人員148名,參公4人,離休1人,退休40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監察體制改革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主任
張澤武
副主任
張雲生、袁治雲、牛彥之、張偉
委員
周連寶、鄧海濤、龔昌明、蔣昱程、高連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