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統計局
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統計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服務業統計、現代產業體系統計和農民收入調查統計方面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對全省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四)加強生產總值下算一級和下管一級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二)擬訂地方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全省及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各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省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全省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管理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省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省級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機關行政財務和國有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下撥和省級統計信息事務經費;負責統計系統由財政撥款的基本建設投資工作;承擔統計系統財務收支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全省統計改革、法規制度和地方統計業務建設;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實施國家各類統計制度和統計年報;依法審批或備案省有關部門、各地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綜合統計處。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調控諮詢建議;管理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承擔重要經濟分析課題;指導綜合統計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與服務業統計處合署)。
組織實施全省及地級以上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地級以上市生產總值,組織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製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省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省各地區、各部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制度;收集和綜合整理相關服務業統計數據,負責第三產業中相關服務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五)工業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郵政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六)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對外經濟合作及旅遊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九)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和工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人口、勞動力和工資進行動態監測和分析;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十)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省級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的統計監測和全省社會發展水平評估;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十一)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市縣農民收入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十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黨群工作。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製10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總統計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5名。
局長:楊新洪
黨組書記、副局長:陳向新
黨組成員、副局長:朱遂文
黨組成員、副局長:楊驍婷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智華
黨組成員、巡視員:梁彥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文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廣東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和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等。
(二)規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等。
(三)規劃計劃
主要包括:本機關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安排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門各項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統計上使用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產品分類、行政區劃代碼、
城鄉劃分標準等。
(五)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進度數據、年度數據、統計公報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人事任免事項;本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計劃、程序、結果等,以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製了《廣東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3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該《目錄》。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廣東省統計局信息中心)查閱。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查詢方式
在廣東統計信息網提供以下方式:
1.目錄導航式查詢:點擊目錄中相應的信息目錄類別,可查詢相關目錄內容;
2.全文檢索:輸入任意辭彙,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該辭彙的條目都將自動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3.數據查詢:通過統計調查獲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廣東省統計局信息中心,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方式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1.信函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廣東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電子郵箱。
3.當場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廣東統計局信息中心填寫《廣東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併當場提交。
4.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要求
1.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2.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處理
1.審查與登記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本機關將依據《條例》,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
並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的申請,在收到申請的當天應予登記。
2.答覆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只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廣東省統計局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郵政編碼:510030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廣東省統計局信息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