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普查

全國農業普查

全國農業普查是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它是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方法、統一時間、統一表式和統一內容,主要採取普查人員直接到戶、到單位訪問登記的辦法,全面收集農村、農業和農民有關情況,為研究制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政策提供依據,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世界大多數國家都以十年或五年一個周期開展農業普查。

農業普查在中國每十年進行一次。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現場登記工作在1997年進行,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現場登記工作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準備工作將在2015年啟動。2016年12月,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現已進入最後的宣傳動員階段,現場登記工作也已進入倒計時。這標誌著時隔10年的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將全面啟動,摸清新時期“三農”新家底。

目的意義


全國農業普查大會
全國農業普查大會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全部工作的重 中之重。農業普查作為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主要是為了查清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我國農業生產、農田水利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為研究確定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各項經濟社會政策提供依據。搞好第三次農業普查,有利於進一步摸清農業資源狀況,制定科學的糧食生產政策,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有利於推動農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有利於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加速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內容時間


根據我國國情,並參照2010年世界農業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個方面內容:一是從事第一產業活動單位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二是鄉(鎮)、村委會及社區環境情況;三是農業土地利用情況;四是農業和農村固定資產投資情況;五是農村勞動力就業及流動情況;六是農民生活質量情況。
第二次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6年度。
第三次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

組織實施


農業普查涉及廣大農村地區及眾多農戶,普查任務重,參與部門多,工作難度大。為了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二次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其中,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負責協調;涉及普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農業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在普查經費上要給予保證;各級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普查的意義和有關要求,為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縣、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的作用,從鄉、村幹部中選調現場組織人員和調查員。要根據農業普查的特點,做好調查員的培訓和組織工作。

普查經費


農業普查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各級監察機關和統計執法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普查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農戶和單位資料,嚴格限定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和部門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所獲取的普查對象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要做好普查資料管理、開發和共享,發布普查數據必須經上一級普查機構核准。
(二)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充分利用自主衛星資源,準確測量全國主要農作物的時空分佈,查清現代農業生產設施狀況;廣泛使用智能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建立普查數據聯網直報系統,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迹,報道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資料管理


凡在我國境內符合普查對象的有關單位和農戶,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農業普查取得的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部門和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