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

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三農”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組織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查清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掌握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規模化和產業化等新情況,反映農村發展新面貌和農民生活新變化,對科學制定“三農”政策、促進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國農業普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普查對象和範圍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個人和單位: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普查內容和時間

根據我國農業農村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從業者基本情況;農業土地利用與流轉情況;農業生產與結構情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情況;新農村建設情況;農村人居環境與農民生活方式變化情況。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

普查組織和實施

全國農業普查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國農業普查工作,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計局,負責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優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方面的事項,由中央宣傳部負責和協調。財政部、農業部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農業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於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從鄉、村幹部中選調現場組織和調查人員。地方有關部門應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普查經費保障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普查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各級監察機關和統計執法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普查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農戶和單位資料,嚴格限定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和部門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所獲取的普查對象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要做好普查資料管理、開發和共享,發布普查數據必須經上一級普查機構核准。
(二)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充分利用自主衛星資源,準確測量全國主要農作物的時空分佈,查清現代農業生產設施狀況;廣泛使用智能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建立普查數據聯網直報系統,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迹,報道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國務院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
2015年6月11日

組成人員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汪 洋 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江澤林 國務院副秘書長
王保安 統計局局長
張 勇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靜林 財政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成 員:王世明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韓 俊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張蘇軍 司法部副部長
胡存智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李國英 水利部副部長
田 進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張為民 統計局副局長
張建龍 林業局副局長
黃守宏 國研室副主任
杜勤錄 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副部長
岳愛生 武警部隊後勤部副部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統計局副局長張為民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