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具體指招標人對招標項目招標失敗后依法對招標項目進行重新招標。

規定


第一條

不足三家投標人投標時
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不足三家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應停止開標,重新招標。

第二條

經評審,有效標不足三家時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決定否決全部投標,重新招標。

第四十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生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