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財產權
企業法人財產權
企業法人制度自產生至現在已有將近一千年的歷史,但卻從來沒有出現過法人財產權問題的爭論,或者說已經出現卻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直到20世紀的俄羅斯和中國,法人財產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並形成了一個曠日持久的社會性的大討論。那麼,為什麼法人財產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如此大的興趣呢。簡單地說,是發展商品貨幣關係或市場經濟而引起的。
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 國企改革的最根本要求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已經進行了十幾年,一批企業成為行業龍頭、成為“明星”企業,活力、動力、競爭力明顯加強,這是改革之功。但從總體上看,已有的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活力、動力、競爭力不足的問題,絕大多數國有企業與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還有相當的距離。著名經濟學家、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宋養琰認為,國企必須實現企業法人制度,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這是國企改革最本質的要求和最根本的目的,也是國有企業的出路所在。我們認為,宋養琰研究員撰寫的專論,對正在進行的國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公司法人財產制度功能最強,效率最高,其核心是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人財產權是依存於公司法人制度的。科學的公司理論認為,現代公司在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方面,之所以能發揮其他公司形式難以發揮的作用,關鍵還在於它有一個公司法人財產制度。公司法人財產制度與歷史上任何一種財產制度相比是功能最為齊全、交易成本(在這裡表現為制度費用)最低、效率最高的財產制度。公司法人財產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財產權,即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
什麼是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是指法律賦予公司法人對自己的法定財產所應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權利,其中包括佔有權、使用權、處置權以及財產收益的分配權等。正因為擁有這些權利,才能使公司法人在市場競爭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有足夠的能力享有一切有關的民事權利,承擔一切有關的民事責任,並盡一切有關的民事義務。
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後,同一財產就發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和相對獨立的運動過程:股權的運動過程和實際的產權運動過程。正由於這兩種運動過程的同時存在,才使得作為人類生產組織的企業真正第一次擺脫出資者的控制,同時第一次獲得獨立的、完整的財產所有權。有了這種權利,企業的續存和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就有了確實保證。
從這裡可以清楚不過地看到,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後,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被分解成兩部分,出資者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前者是抽象的或虛擬的所有權,後者是具體的或實在的所有權。與此同時,同一財產就發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和相對獨立的運動過程:一種是虛擬財產權的運動過程,即股權的運動過程。這種運動過程是獨立於生產過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場上實現自我的繁衍與增值,有時也可實現虛擬所有權向具體所有權的回歸(比方將股權出賣換回貨幣),其中包括放大和縮小規模的回歸;另一種是實際的產權運動過程,即由股權出讓募集而來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運動過程,這種運動過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產出的全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通過這種運動過程不僅創造物質產品,而且使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不斷放大,即價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不可否認,這兩種運動過程又是互相依存的,如果不實現前者運動,后一種運動就沒有存在的可能,相反,如果不實現後者運動,前一種運動也無存在的必要。但必須指出,正由於這兩種運動過程的同時存在,才使得作為人類生產組織的企業真正第一次擺脫出資者的控制,同時第一次獲得獨立的、完整的財產所有權。有了這種權利,企業的續存和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就有了確實保證。因為它不存在像借貸資本那樣,因必須到期還錢而對生產和再生產帶來的影響。所以這種權利在歷史上自然地出現,不僅體現了人類的進步,也是人類經濟生活發展中的一大奇迹,而且更有力地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
出資者一旦將自己的一部分資本通過認購股票注入公司之後,這部分注入資本就與其他出資者注入資本融為一體,形成一個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體資本。對這個整體資本,任何一個出資者都無法辨認出哪一塊是自己的,公司法人財產只能屬於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東所有,任何股東作為個人,無權干預公司法人對自己的法定財產行使各項法定權力。
目前,我們正在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並在改革中實現企業制度創新,有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改造成現代公司即股份公司制。按理講,國有企業在這種改造過程中其產權關係即國家與公司法人之間的產權關係應當說是清楚的,或者說在理論上是已經解決了的。其實不然,直至今日,仍在相當一部分的領導者中、理論工作者中、實際工作者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悖理的認識:
有人說,出資者擁有最終或終極所有權,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或法人產權,法人產權實質是佔有權;
有人說,出資者的最終或終極所有權是完整的所有權,公司法人財產權是不完整的所有權;
有人說,公司法人財產權實際是出資者集體授予公司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獨立自主的經營權;
有人說,公司法人只有經營權,並沒有所有權,所有權在股東手裡;
有人說,出資者所有權是基本的權利,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從屬的權利;
有人說,公司法人所有權是出資者所有的表現形式;
有人說,出資者所有權是第一位,法人財產權是第二位,後者是前者派生的或次要的。
所有這些說法,不管有意或無意,或者出於無知,在我看來,都過分誇大了出資者所有權及其作用而輕視並貶低了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及其作用。所有這些看法,都忽視了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客觀形成的歷史過程,淡化了它的功能和作用,否定了它存在的現實意義。因而這些看法都是不太符合實際的,是膚淺的,是不科學的。
科學的解釋應當是:由於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企業產權關係必須與其相適應地變化,這種變化是,出資者一旦將自己的一部分資本通過認購股票注入公司之後,這部分注入資本就與其他出資者注入資本融為一體,形成一個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體資本。對這個整體資本,任何一個出資者都無法辨認出哪一塊是自己的,我的、你的和他的等區界在這裡統統消失了,而能夠看到的就是作為整體資本而存在的公司法人資本(通稱法人財產)。公司法人資本只能由公司法人所有,並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應的計劃永久地獨自佔有、使用和處置。事實上任何一個出資者都不再擁有對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資本原本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那種所有權即任意佔有、使用、處置和分配權,已經在產權關係根本變革即轉換中完全喪失了,而如今出資者所擁有的只是不能抽回股本的“出資者所有權”。在這裡,應當說,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和出資者所有權,不論從歷史上和現實上看,還是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看,其內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概言之:公司法人財產只能屬於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東所有,任何股東作為個人,無權干預公司法人對自己的法定財產行使各項法定權力。而所謂的出資者所有權,既然出資者是股東,那麼,出資者所有權就是股權,而且只能是股權。
如果在理論上或實踐中對股權(即出資者所有權)不是作實事求是的解釋,而隨心所欲地予以誇大,誇大到與股東身份不相稱或根本不相稱的程度,那麼其理論不僅是扭曲的,而且後果必然是嚴重的。
股權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細的規定,無非是“公益權”和“自益權”的總和。“公益權”包括,參加或委託代為參加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和相應行使的舉手錶決權,對公司經營活動提出建議權、批評權,必要時向國家授權部門報告情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權,查閱公司章程和財務收支情況權等。“自益權”包括:對剩餘價值部分的索取權,即從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經營狀況從公司盈利中獲取股利或分紅權,股票出賣或轉讓權(即用腳投票權),如公司法人因故解體或終止而對剩餘財產按股份分割權等。股權只應根據股東按股的多少或增減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調整,但不能改變它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如果在理論上或實踐中對股權(即出資者所有權)不是作實事求是的解釋,而隨心所欲地予以誇大,誇大到與股東身份不相稱或根本不相稱的程度,那麼其理論不僅是扭曲的,而且後果必然是嚴重的。比方說,在人們一般認識中大都這樣認為,出資者對公司的重大事件有決策權,對公司的重要人物有任免權,對公司的收益有分配權等。我認為籠統地這樣說是不妥的。不論從國際公司發展史上看,還是從各國現行的公司法人制度上看,公司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即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對一些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對公司一些主要人物的任免權,對公司收益的分配權,幾乎都不是掌握在出資者或股東的手中,而是掌握在公司法人及其機構--董事會手中。即使是控股公司,也不能由控股者直接操縱,必須通過董事會。就拿對公司主要人物任免來看,董事長和總經理總算是公司中數一數二的人物了吧,對他們的任免,按規範操作程序,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只能由董事會做出決定;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由董事會選聘;免去他們的職務和對他們獎懲,都必須經過董事會。再拿決策權來說,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務,在股東會閉會期間,一般都由董事會做出決策,然後,董事會再把經營管理的執行權授予職業化的總經理及其經理部門,由他們來貫徹和執行,從而在公司內實行法人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兩權分離”。再說收益分配權,也不能簡單地說掌握在出資者手中,實際上,公司的產品分配,利益的分配,公積金和公益金的分配,分紅和分息,幾乎沒有一項不是由公司法人通過董事會做出決斷來進行的。應當說,收益分配權是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實現形式,如果公司沒有分配權,也就沒有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當然出資者也要參與分配,也要受益,例如分紅或分息,是股東的權利,但分配多少,如何分,什麼時候分,在股東會閉會期間,都是由董事會說了算。當然不是說出資者對公司的決策、人事、分配不起任何作用,作用還是有的,這種作用在日常的公司活動中,主要通過被選進董事會中的自己的代表起積極的影響作用。如果自己的代表已經成了董事會的重要成員,如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其作用可能更大一些。
還必須看到,股權在這些方面淡化是世界範圍內的股份經濟發展的趨勢,也是股份制功能進一步完善的表現。
理論上的扭曲必然導致實踐上的偏頗。在我國股份經濟發展的現階段,行政命令打著出資者權利的招牌,胡作非為的事情時有發生。
目前,必須正視這樣一種現實。理論上的扭曲必然導致實踐上的偏頗。在我國股份經濟發展的現階段,行政命令打著出資者權利的招牌,胡作非為的事情時有發生。在人事上,董事長、總經理可以內定,或由政府行政部門或人事組織部門來委派,甚至有的公司的董事會成了擺設,有的成為某些人的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的工具,在業務中,許多重大舉措,不開董事會商量,甚至不通過董事會或董事長,由少數有權有勢的出資者說了算。毫不客氣地說,目前政府部門仍保持著對相當一批公司其中包括深滬兩市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管理權力。例如,公司的財務制度本有其自身的特點要求,然而公司除了按照股份制要求編製財務、統計報表外,還要按照傳統方式編製財務、統計報表上報給政府部門。再如,公司重大技術改造和發展項目的立項、實施,仍層層向政府部門報批。可以肯定,用這種方法搞股份公司,必然又要把股份公司搞死。必須指出,股份公司的規範化問題是一個非同小可的大問題,因為它關係到我國股份制發展的前途和命運。
由此看來,對我們來講,由於要對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實行改革,應當強調的理所當然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而不是出資者所有權。毫不誇張地說,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出現是一場深刻的產權制度革命,是企業制度創新的實質性內容。由於它最能適合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因而它已是企業財產制度發展史上迄今為止的所有權的最完善、最理想的形式,是真正的現代的產權制度。
財產權與憲法的演進
俄羅斯法學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這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既然在經濟上獨立於國家,實行經濟核算,他們變成了原先為國家所有的企業的財產的私人所有者。這種觀點和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背道而馳,故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這是爭議最大,也流傳最廣泛的一種觀點。主要有商品所有權觀點、信託所有權觀點、“總分式”所有權觀點等。
著名法學家A.B.維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國有企業經營權觀點。國家是全民財產的唯一的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及其財產用途的範圍內,對國家交給他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擴權讓利”,80年代中期進行了兩步“利改稅”試驗,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租賃制”。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並完善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但並沒有為國有企業找到一個真正的出路,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民經濟問題和矛盾的焦點所在。
1993年中國官方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人財產權”概念,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無異於是一個新的設想。中國學者對此給予了極大關注和熱情,紛紛投入到現代企業制度的探索中,對法人財產權概念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多種觀點。主要有一下幾種:
持佔有權觀點的學者認為,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具有雙重財產權關係,這種雙重所有權就是國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企業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而國家所有制的法律內容應是國家所有權和企業佔有權的有機統一國家與國營企業都居於雙重身份,國家既是主權者,又是全民財產所有者;國有企業既是主體又是客體,他既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又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因此在國家與國營企業的關係中,國家享有所有權,國營企業享有佔有權。所謂佔有權,是一種相對的所有權,屬於物權性質。它既是獨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而是基於國家的授予。這種觀點,不僅在用語上與作為所有權權能之一的佔有權相混淆,而且國營企業的財產權與現代民法上所規定的佔有也大相徑庭。該觀點還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用益權說一樣,其最大缺陷是都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來把握這種具有特殊規定性的國營企業財產權的性質和內容,而是力圖尋找一種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過與其相類似的財產權概念,並以這種財產權的固有內容來解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用傳統的法律術語來說明與以前社會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經濟關係。
用益權觀點的主張者認為,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一種國家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期間,企業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財產使用收益,國家不得過問。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是一種虛有權。這種觀點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權”來概括企業所享有的全部財產權利,因為除佔有使用權外,企業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而且用益權的設立一般是通過合同規定,並且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國企的用益權的情況卻與此在不相同。國有企業的財產由國家授予,其目的是通過企業的活動為國家增加更多的社會財富,企業的存續事先一般是無法確定的。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係中,國家只是名義上享有所有權,所有權的各項全能均為企業實際享有,所以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直接對企業財產行使所有權的全能、並取得經濟利益。使國家享有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便可以既保證企業的自主權,又保證國家利益的實現。這種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學的,“經濟所有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馬克思創始這種概念的本意說,也不是在法律的意義上使用的,這裡的“經濟所有權”,在法律上表現為土地經營權。
不論以上所述哪一種雙重所有權觀點,都是以財產的價值形態與使用價值形態的分離為其立論基礎,這種直接將經濟學上的概念移植到法學領域的作法不合適。首先,經濟學上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是以商品交換為前提的,而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通常的商品交換有著根本的不同,因此這種分離的前提不存在;其次,價值與使用價值是以商品為載體的,投資者對企業法人的投資,既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即使可以認為以實物為投資時,發生了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也決不可以說以工業產權投資時也發生了使用價值與價值的分離。
大家知道,中國的法律制度主要繼受於日本和台灣,而後兩者的法律又基本上淵源於大陸法系。所以中國的法律體系有濃厚的大陸法系的傳統,尤其是民法上的物權和債權制度。雙重所有權觀點直接與大陸法系的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相矛盾,大陸法系的完善的物權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相互抵觸的物權。而根據所有權的控制性、支配性特點,同一物上必然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雙重所有權觀點,直接地違反了“一物一權‘這一所有權的絕對排他性原理。不管持這種觀點的人對這兩種所有權作何種設計,終究是與基本的法理相違背的。
“雙重所有權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它把所有權視為其各項權能的簡單相加,這是由於日爾曼習慣法中不成熟的所有權而形成的觀念上的誤區。而根據大陸法系的物權法,所有權人即使將其全部權能轉讓 出去,仍不喪失其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得到所有權能的人也不就因此就享有了所有權。在雙重所有權名義下,不論賦予企業何種所有權,人們都不難發現,這種權利總是從股東的所有權中派生的,在企業的層次上,不可能有真下的所有權。
再一種觀點是綜合權說,這種觀點把財產權看作是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概念,認為法人財產權並不是一種單一的權利,而是物權、債權、法人財產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多種權利的統一體。這種觀點似乎很全面,但仔細但仔細推敲卻毫無道理,法律規定這樣一個大而全、無所不包的概念有什麼實際意義?這種觀點也就不攻自破,而且這種觀點所包含的法人所有的觀點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法人所有權觀點有著相同的錯誤。
對於這種把法人財產權看作是法人所有權的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其謬誤:
第一、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是法人所有權觀點無法逾越的鴻溝。不管是從公司產生、發展的歷史來看,還是就當今世界各國的規定而言,法律從來都不否認,股東或者投資者由於其投資行為而對被投資主體享有的重大問題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和資產受益權,不但不否認,還加強這方面的權利。股東訴訟權發展即是其表現。股東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顯然不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性質權利所能解釋的。
第二、把法人財產權看作是法人所有權的支持者在潛意識裡把擁有所有權看作是法人獨立人格的前提,是進行民事流轉、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而實踐的情況卻表明,非所有權人利用擁有的處分權進行商品交易,是一種很經常的商業行為。如代理行為、經紀行為、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行為等。而且從法人產生來看,也不是為了要擁有所有權的原因。正是由於離異於財產所有權人,才導致法人獨立人格的產生。
第三、就實際的生活狀況而言,公司法人的大股東並未超然於公司的經營之外,對公司置之不理,拱手將公司的控制 權讓給經理階層,而是仍牢牢控制著公司。可見,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支配權並未完全轉移給公司法人。
法人財產權所要確定的是企業產權關係,對法人財產權的理解,必然要牽連到對產權概念的界定。產權概念來自英美法系,在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人們權對產權的概念卻認識不一,在經濟學界和法學界中有著較大的差別。中國關於產權概念主要有以下觀點:與人身權相對應的財產權說、財產所有權說、物權說、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說等。
產權概念的確定,不能脫離其本來的含義,同時也要考慮中國已有的概念體系。英美法系的產權,既表示財產,也表示財產所有權和相對於債權的財產權,包括知識產權。而且由於英美法系中的財產法與合同法是平行關係,所以,其本意是與債權相對 的絕對權對世權,其範圍相當於大陸法系的物權和知識產權。而中國傳統上所使用的產權概念,一直是在與“人身權”相對 的意義上使用的,我們所使用的產權概念要包括英美法系的產權概念。綜上所述,從產權概念的本來意思和中國實踐中對有關概念的實踐情況來說,將產權理解為物權是合理的。
從其含義來看,它與企業的經營權是基本一致的,但財產權的規定明確並且更強調其物權的性質。首先,法人財產權具有絕對性,其權利主體是確定的,而其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人,任何的部門、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負有不干涉企業依法行使其支配所擁有的財產的義務;其次,法人財產權具有排他性,同一財產上不允許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這樣的權利存在;再次,法人財產權具有直接支配性,法人財產權的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只以自己的行為為要件,而不須要他人的介入為前提。
把企業法人財產權看作是企業經營的觀點受到了許多的批評和指責,有人認為經營權是造成國有經濟弊端的主要根源,它必然會回到所有權人過多干預企業法人經營權的局面,由此而斷定經營權說是日益走向沒落的理論。但是這種說法卻經營不起推敲,沒有說服力。法律所調整的對象,是以社會關係的性質為主要基礎來劃分的,那些屬於基礎性的社會關係直接為社會性質所決定,並在法律上體現為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企業經營權真實地反映了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國家和企業的關係,這是公有制佔主導地位的社會性質所無法迴避的問題,除非進行社會性質的變更,它並不因某個階段性管理體制的改革和調整而改變。
雖然中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財產概念,但我們從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規的相互聯繫中,還是能夠比較清析地確定法人財產權的外延及其內涵的。
1994年國務院健頒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對法人財產權也作了相應規定,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了其經營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的財產,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把握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準確的含義,對於理論和實踐中理順產權關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企改革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從我們以上的分析可以體會到。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不能過分誇大確立法人財產權制度的作用,要把它放在中國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去準確地把握其意義。法人財產權制度的確立僅僅是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準備了基礎性的條件,還需要企業的領導機制、激勵機制、監督機制、保障機制等制度的設置和完善與其相適應。當然,最關鍵的還是司法階段,要確定能保障正確的理論、政策得到較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