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權
法人財產權
企業法人制度自產生至現在已有將近一千年的歷史,但卻從來沒有出現過法人財產權問題的爭論,或者說已經出現卻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直到20世紀的前蘇聯和中國,法人財產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並形成了一個曠日持久的社會性的大討論。
關於法人財產權的性質,我國法學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且對於法人財產權的性質的界定,往往與股權的性質聯繫起來,兩項權利的構造具有某種統一性,股權的概念在法學上本來就爭議很多,所以關於法人財產權與股權的界說顯得更為複雜。關於法人財產權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法人財產權是個令學界汗顏的話題。雖然多年來人們試圖從各種角度對它進行闡釋,但到目前為止,它的正確答案尚未被大多數人所認識。其原因是:人們沒有從它產生的源頭進行研究。沒有弄清和它同時產生的股權的相互關係以及它們和投資財產所有權之間的關係。再就是人們現有常識中的缺陷,妨礙了人們看清它的廬山真面目。
法人財產權是指: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權。主要指:企業法人有接受投資,進行經營,經營的結果由投資人承受的權利。法人財產權來自於投資人。投資人向企業法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法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企業法人,所以法人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是投資人的股權。
法人財產權具體包括:法人有接受全體投資人投資財產的權利(在法人設立之初也可以這樣說,法人有哪些種類的財產權取決於投資人投資什麼樣的財產);法人有將接受的投資財產登記在法人名下的權利;有以法人的名義經營該財產的權利;有以接受的投資財產和法人的日後積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財產承擔法人民事責任的權利。所以說 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授權。進一步說是法定授權、定向授權、有限授權、特殊授權。或者說法人財產權是一攬子授權。授權的內容就是:投資人要將投資財產的佔有權交付法人;接受投資的法人可以根據投資人授權將所接受的投資財產用於經營,無條件的用於承擔法人自己的民事責任。
既然是有限授權,那就是還有所保留。投資人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財產權。投資人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法人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係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企業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註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關於股權,人們以往的認識也有一些偏差,欲知詳情可參見詞條股權。
根據國家體改委政策法規司對《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解釋,“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權,不是歸屬意義上的財產權,而是一種獨立的支配權,主要指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畢竟不是所有權,因為它只是所有權的其中幾項權能,是一種不完全的物權。”有學者認為,從公司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和我國已有的企業立法的思想脈絡來看,將公司法人財產權認定為法人經營權更為務實一些,且公司法第4條第3款“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規定,就更加難以認定公司法人對股東投資 形成的公司財產有所有權了。
1有學者根據《決定》、《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對經營權說作了全面的論證。
2 但將法人財產權定義為傳統的經營權,面臨著一個難題。因為《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原來的改革實踐已經確立了經營權的他物權地位,經營權說無法說明法人財產權具有什麼新意義。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又有學者借鑒英美法的“產權”概念提出新的經營權說。該說認為,就“產權”的本義和我國的使用來看,“產權”等同於“物權”,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的“產權”,是一種由投資經營企業的行為而派生的他物權。把經營權這種由所有權派生、但又獨立於所有權的財產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就形成了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取代經營權的意義在於在肯定經營權的同時,強調經營權的載體是獨立的法人,投資者必須根據法律和章程對公司進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預。
3 經營權說一般認為法人財產權只是佔有、使用及依法處分的權利,不享有收益權能。
4 與此說對應的關於股權觀點是股東所有權說,即股東所有權——公司經營權模式。
此所為民法學界的有力說,學者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是所有權,是自物權而非他物權。因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內容與所有權的基本內容相同,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法人財權基於公司法人的設立,出資人的出資而產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財產權在取得方式和消滅原因上與所有權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財產權具有所有權性質。5有學者反思、批判了前蘇聯吉克維尼托夫的經營權理論,正本清源地分析了當時我國流行的經營權說的內在不足和面臨的困境。6主張只有賦予企業獨立的所有權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政企不分、產權不明、行政干預、政府職能轉變等難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7也有學者聯繫到法人的本質考察法人財產權問題,主張否認公司能享有所有權的觀點主要受歷史上法人擬制說和法人否定說的影響,認為公司及公司的財產所有權都是法律上的擬制或觀念上的虛構,而與市場經濟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發展不合。我國法人制度采法人實在說,因此公司法人當然可以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所有權。8有學者從英美法歷史上信託制度到大陸法傳統上馬爾克公社的“總有權”,結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全面論證公司獨立財產制和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合理性,認為: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是企業財產制度進化的必然結果;公司財產所有權是公司以法人名義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所有權是對個人合夥共有財產制的揚棄。9
所有權說遇到的麻煩是如何界定與之相應的股權的性質,在這個問題上,學者意見分歧較大,尚無定論,其結論之多,令人眼花繚亂。計有:
“雙重所有權說”;10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說”;11
“終極所有權與法人相對所有權說”;12
“價值所有權與實物(使用價值)所有權說”;13
“公司財產法人所有、股東按份共有說”;14
“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股東享有股權,股權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15
“股權債權說”;16
“股權為一種以股份為客體的無體財產權說”17
“股權新型的獨立財產權說”;18
“股權社員權說”;19
等等諸如此類不下十餘種觀點。
該說認為財產權是人身權的對稱,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所有權、他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等所有民事財產權利。法人財產權並不是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諸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或統稱。20其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對全體出資者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和企業法人經營過程中資產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企業依法享有的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企業依合同和法律規定享有的債權;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等。法人所有權只是法人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1
綜合權利說實質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財產權的專門概念,認為此概念並無必要,所謂法人財產權,無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財產權,該財產權僅是權利主體不同,其性質、內容與一般民事財產權並無區別。此外,綜合權利說與所有權說一樣都面臨著如何解釋股權性質與之協調的問題。
隨著法人財產權問題討論的深入,諸多學說見解上分歧的產生,法人財產權概念的實際意義終於遭到了學者的懷疑。有學者提出,在國有資本產權問題上,在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公司中,國有資本產權清晰的關鍵不在於公司法中是否明確規定股權或公司法人權利的性質,而在於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的規定是否明確、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以及公司的權利、義務、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確。22也有學者甚至提出,“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提出,沒有解決任何實際的問題,也沒有任何理論意義,徒增理論上的紛擾而已。23
事實上,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更注重公司權利的實質內容,如對經理的具體權力、董事的權利與義務、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等,強調的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以期在這種制約中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對於抽象的權利的性質這種問題這並不十分感興趣。正如著名產權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講中曾說過,有沒有產權,或稱之為什麼名稱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經我同意隨便進來,我就可以打死你。這是最重要的。
關於法人財產權的主要觀點及其評析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擴權讓利”,80年代中期進行了兩步“利改稅”試驗,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租賃制”。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並完善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但並沒有為國有企業找到一個真正的出路,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民經濟問題和矛盾的焦點所在。
1993年中國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人財產權”概念,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無異於是一個新的設想。我國學者對此給予了極大關注和熱情,紛紛投入到現代企業制度的探索中,對法人財產權概念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多種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持佔有權觀點的學者認為,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具有雙重財產權關係,這種雙重所有權就是國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企業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而國家所有制的法律內容應是國家所有權和企業佔有權的有機統一國家與國營企業都居於雙重身份,國家既是主權者,又是全民財產所有者;國有企業既是主體又是客體,他既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又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因此在國家與國營企業的關係中,國家享有所有權,國營企業享有佔有權。所謂佔有權,是一種相對的所有權,屬於物權性質。它既是獨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而是基於國家的授予。這種觀點,不僅在用語上與作為所有權權能之一的佔有權相混淆,而且國營企業的財產權與現代民法上所規定的佔有也大相徑庭。該觀點還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用益權說一樣,其最大缺陷是都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來把握這種具有特殊規定性的國營企業財產權的性質和內容,而是力圖尋找一種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過與其相類似的財產權概念,並以這種財產權的固有內容來解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用傳統的法律術語來說明與以前社會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經濟關係。
用益權觀點的主張者認為,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一種國家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期間,企業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財產使用收益,國家不得過問。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是一種虛有權。這種觀點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權”來概括企業所享有的全部財產權利,因為除佔有使用權外,企業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而且用益權的設立一般是通過合同規定,並且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國企的用益權的情況卻與此在不相同。國有企業的財產由國家授予,其目的是通過企業的活動為國家增加更多的社會財富,企業的存續事先一般是無法確定的。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係中,國家只是名義上享有所有權,所有權的各項全能均為企業實際享有,所以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直接對企業財產行使所有權的全能、並取得經濟利益。使國家享有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便可以既保證企業的自主權,又保證國家利益的實現。這種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學的,“經濟所有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馬克思創始這種概念的本意說,也不是在法律的意義上使用的,這裡的“經濟所有權”,在法律上表現為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