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無錫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環衛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規章。研究起草全市市政公用事業和環衛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職能簡介


根據上述職能的調整,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二)參與城市建設總體發展規劃的制訂,負責編製全市市政公用事業和環衛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三)協同有關部門編製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擬訂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城市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環衛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參與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計劃的編製;負責編製上報市政設施維護和大中修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及附屬市政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工作;依法對市區的道路、橋樑實行統一的路政管理。
(五)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生活飲用水純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城市燃氣行業管理及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制訂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規劃、利用、保護的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市燃氣、供水、環衛經營服務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管理;組織實施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負責發放市政公用經營、服務的有關證照;負責燃氣銷售企業、銷售站點供氣許可證及燃氣具生產銷售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負責市政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規範管理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市場,依法對業主方、承包方、中介方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住宅區市政公用環衛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
(八)負責制定市政公用事業、環衛行業科技教育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負責指導、管理全市市政公用環衛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引進合作和工程承包、勞務合作。
(九)依法對全市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的監察稽查工作,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對紀檢監察和群團工作的領導。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法規處”牌子)、總工程師辦公室、綜合計劃處、市政工程管理處(掛“市路政管理辦公室”牌子)、公用事業管理處(掛“市住宅區基礎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市城市燃氣管理辦公室”牌子)、環衛行政管理處、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工會(團委與其合署辦公)。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保密、文書檔案、督查、信息、後勤服務和市政公用服務熱線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綜合協調市政公用行業發展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行政審批窗口工作;負責社會服務承諾工作的檢查、考核;編製科技、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科技項目開發研究和成果推廣;指導重要技術項目引進和技術創新;負責市政公用行業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公用事業建設資金和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養護、改造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政公用行業價格、服務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五)市政設施建設處
編製市政設施建設發展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管市政設施建設與改造;審核市政設施項目預決算;監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負責市政行業定額管理。
(六)市政設施管理處
編製市政設施養護維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對特許經營者的監管。
(七)路政管理處
(八)供排水管理處
編製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發展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製用水定額、用水計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城市供排水監測;管理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負責供水企業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對特許經營者的監管。
(九)燃氣管理處
編製城市燃氣發展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燃氣供氣、用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負責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負責燃氣企業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對燃氣特許經營者的監管。
(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
負責編製城市公共客運發展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管理;負責公共交通、客運出租企業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對公共交通、客運出租特許經營者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