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本位幣
記賬本位幣
記賬本位幣是指用於日常登記賬簿時用以表示計量的貨幣。《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採用的記賬本位幣都是企業所在國使用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與外幣相對而言的,凡是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都是外幣。
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不斷增多,對外貿易與合作發展迅速,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日常會計核算中明顯增多,有的佔據了支付的主導地位,如果要求這些單位平時的每筆外幣核算業務都折算為人民幣計算,不僅影響其經濟業務往來,而且也會加大會計工作量。因此,《會計法》作出了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規定。體現了適應性原則。
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單位,在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一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於稅務、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交稅款和進行工商年檢。這是中國宏觀經濟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客觀要求,也是一國主權的體現。
會計核算中採用的基本貨幣單位。會計以貨幣作為統一的計量尺度,但由於企業的經濟活動往往涉及多種貨幣,這就要求會計核算選擇某一種具體的貨幣來統一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綜合披露企業的各項信息會計主體確定記賬本位幣后,其他的貨幣幣種為非記賬本位幣,即會計概念上的外幣。凡以記賬本位幣計量的各項經濟業務,均可在會計處理時賬本位向計量的各項經濟業務,均可在會計處理時根據其實際發生額直接記入賬戶,對於各項以非記賬本位幣計量的業務,在會計處理時則要通過貨幣換算,將非記賬本位幣換算成記賬本位幣金額後記入賬戶。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應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製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境外企業向中國有關部門編報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平時記賬和期末編製會計報表可以採用不同的貨幣單位,因而從理論上講,可以採用狹義的記賬本位幣概念,即會計記賬所用的統一貨幣單位,而將企業編製會計報表所用的貨幣單位稱為報告本位幣。在一般情況下,記賬本位幣與報告本位幣是一致的。
記賬本位幣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只有當企業主要經營業務發生根本性變化等特殊情況下,在確有充分理由證明原有記賬本位幣已不再適應時,才能變更企業的記賬本位幣。一般應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時變更,並在變更年度的會計報告中作出必要的說明。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企業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及結算;
(2)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3)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境外經營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一)境外經營的含義
境外經營,通常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當企業在境內的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分支機構,採用不同於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二)境外經營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2)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佔有較大比重;
(3)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4)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記賬本位幣的變更:
1、記賬本位幣變更的原因。
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就應當一貫地使用,不得隨意變更。但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企業也可以變更記帳本位幣。概括地說,企業變更記賬本位幣的原因主要有兩種。
第一,由於當初對企業經營的特點缺乏正確的判斷而錯選了記賬本位幣,予以更正。
第二,企業根據當時企業經營的特點正確地選擇了記賬本位幣,但當前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明確表明原選擇的記賬本位幣不再適用,而應以新的記賬本位幣取而代之。
變更記賬本位幣的原因不同,其會計處理就不一樣。第一種原因導致的記賬本位幣變更,應視為一種會計差錯的更正,對於會計差錯的更正,企業應以新的記賬本位幣重述原來所編製的會計報表。第二種原因導致的記賬本位幣的變更,屬於會計變更的一種特殊類型,它是因發生的交易或事件與以前發生的交易或事件有實質的不同而採用新的會計原則,這種變更不屬於會計政策的變更,故它應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而不必以新的記帳本位幣重述以前年度編製的會計報表。
2、記賬本位幣變更的折算方法
記賬本位幣變更,涉及到兩種貨幣之問的折算。眾所周知,外幣折算的方法有4種。
即(1)區分流動與非流動項目法;(2)區分貨幣與非貨幣項目法;(3)時態法;(4)現行匯率法。
3、折算損益的會計處理
在記賬本位幣變更的折算中,由於各項目的折算匯率不同,必然產生折算損益。折算損益的處理一般有兩種方法,其一足將它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二是採用遞延的方法。記賬本位幣的變更只是重述原有賬項的價值,由此發生的折算損益是一種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將其計入當期損益,會使報表的使用者誤解報表中的凈收益信息,使投資者無法評價企業正常的經營業績。再者,當前的匯兌收益也可能因為匯率發生逆轉而為後來的匯兌損失所抵銷。故對記帳本位幣變更過程中形成的折算損益,採用遞延法處理是比較恰當,而這正是現行匯率法的要求。
為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從2005年7月2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基於上述原因,一些用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紛紛詢問在人民幣可能升值情況下,是否需要變更記賬本位幣?
關於記賬本位幣變更的相關規定
鑒於記賬本位幣變更是一項會計政策變更,故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中的相關規定應適用於記賬本位幣的變更。該準則第5條規定:
“會計政策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法律或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2)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此外,記賬本位幣變更應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徵得其同意。
記賬本位幣確定的基本原則
記賬本位幣
1、每一具體會計主體應以其業務收支的主要幣種作為記賬本位幣;
2、在第1款原則的基礎上考慮母公司合併會計報表的需要;
3、其次應考慮儘可能便於會計報表主要使用者閱讀和使用;
4、便於會計人員操作,減少折算環節等。
記賬本位幣變更的折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的《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外幣會計報表折算作出了規定,我們認為,在記賬本位幣變更時的會計報表折算,也應按此規定執行。
(一)資產負債表
1、所有資產、負債類項目均按照合併會計報表決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為母公司記賬本位幣。
2、所有者權益類項目除“未分配利潤”外,均按照發生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母公司記賬本位幣。
3、“未分配利潤”項目以折算后利潤分配表中該項目的金額直接填列。
4、折算后資產類項目與負債類項目和所有者權益類項目合計的差額,作為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在未分配利潤”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
5、年初數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資產負債表有關項目金額列示。
(二)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1、利潤表所有項目和利潤分配表有關反映發生額的項目應當按照當期平均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合併會計報表決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平均匯率根據當期期初、期末市場匯率計算確定,也可以採用其它方法計算確定。如果採用合併會計報表決算日匯率,則須在合併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2、利潤分配表中“凈利潤”項目按折算后利潤表中該項目的金額填列。
3、利潤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以上期折算後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項目期末數填列。
4、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目根據折算后的利潤分配表其它各項目金額計算規定。
記賬本位幣
關於記賬本位幣變更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記賬本位幣是記錄和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計量單位,故在美元與人民幣匯率一定的前提下,無論用哪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及經營成果均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在人民幣可能升值,匯率有可能變化的條件下,在匯率變動前後,採用不同的記賬本位幣,則可能對會計報表項目產生一些影響。下面就假設人民幣在未來某一時點可能升值,而在這一時點之前把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可能會對會計報表不同項目產生的影響分析如下:
1、貨幣資金中的非人民幣現金(含銀行存款)在人民幣升值前,按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后,則會產生匯兌損失;人民幣現金(含銀行存款),記賬本位幣在升值前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是把人民幣還原為本來幣種。
2、應收款項中的非人民幣債務,在人民幣升值前,按升值前匯率折算為人民幣,由於外幣債務最終收回的還應該是外幣,故在人民幣升值前未收回外幣,或雖收回外幣,但未兌換成人民幣,則在人民幣升值后,會產生匯兌損失;應收款項中的人民幣債務,在人民幣升值前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亦是把其還原為本來面目。
3、存貨及待攤費用、無形資產項目,在人民幣升值前,按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后,其價值不會發生變化。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如果人民幣升值前的上述資產在升值之後因領用或攤銷而進入當期的費用,則會影響領用或攤銷當期毛利率降低(因為上述資產是按升值前匯率折算的,而當期美元等外幣收入是按升值后匯率折算的)。
記賬本位幣
5、負債項目中的非人民幣負債,在人民幣升值前,按照升值前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人民幣升值后,會產生匯兌收益;而人民幣債務折算后則還原為本來面目。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在人民幣升值前不變更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債務繼續按美元反映,則在人民幣升值后償還債務時,會發生匯兌損失(因人民幣債務要按債務發生時的人民幣數額償還)。
7、未分配利潤項目,因為本期“凈利潤”按折算后的利潤表中的該項目的金額確定,而“年初未分配利潤”,是按照上期折算后的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期末數確定的。從實質上看,未分配利潤項目的計算仍然是按照損益發生當期的匯率為基礎分段計算確定的,所以記賬本位幣的變更對其應亦無影響。
8、利潤表中所有反映發生額項目的折算均是按照當期平均匯率或折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的,故記賬本位幣的變更對其應無影響。
在假設人民幣升值的前提下,在升值前將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各有利弊。但從總體上看,我們認為弊大於利。考慮到即就是將記賬本位幣由美元變更為人民幣,母公司合併會計報表時仍需要重新進行折算。所以我們認為,在人民幣匯率變動前,變更記賬本位幣不是十分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