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募集公司
社會募集公司
社會募集公司是指把採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社會募集公司的特點是可增大公司的資本實力,但設立程序比較複雜,對公司的實力、經營狀況都有嚴格的要求,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設立成本較高、風險較大。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設立的條件比定向募集公司和一般的社會募集公司都要嚴格得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的波動、對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
1.社會募集公司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它應該實行財務公開。作為社會募集公司,其最典型的特點就是代理性和產權的流動性。社會募集公司的代理性集中反映了公司的聯合性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性。
作為公司,無論是從其發展歷史來看,還是從“公司”一詞的詞意看,公司都具有聯合的特性。從公司發展的歷史來看,無論是原始的公司(如船舶共有、家族營業團體等),還是現代的公司(如現代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多個投資主體共同投資形成的。相對於其它各種企業組織形式來說,公司具有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公司歸根到底是資金聯合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是為了解決隨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而提出的資本集中的要求和資本歸不同的主體所有的矛盾而產生和發展的。因此,這本身就決定了公司資本來源的多樣比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獨資企業是由個人出資,生產資料歸獨資企業主個人所有,生產成果也歸獨資企業主個人所有;合夥企業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所有,生產經營成果歸各合伙人共同分享(按合伙人的出資額或契約規定),一般說來,合伙人的數量非常有限。
公司的情況則與上述兩類情況不同,公司(尤其是屬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會募集公司)的股東數量可以有很多,在這眾多的股東中,有個人股東,也有大學、政府以及其它一些組織機構(如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及其它有關的金融機構等)和企業。社會募集公司作為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為明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性。隨著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管理工作日益複雜。管理工作逐漸成為一種專門的職業。在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一些小公司中,管理的全部職能往往是由企業主(所有者)兼任的,但是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在大、中型公司中,所有者和經營者、所有權和經營權逐漸分離,股東不直接進行管理。所有權中對物的支配,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在這種發展的基礎上的社會分工的高度發展而逐步地由對物的直接地、具體地支配,向觀念地、抽象地、間接地支配轉化,股東的所有權象徵性地反映著這種所有權的抽象哇——股東只能作為一個整體,間接地,觀念地、抽象地支配著公司的財產。
而承認,肯定公司這種虛擬人的法律人格的萍在,是上述轉化的開端。會計師、律師,廣告專家、銷售專家等各方面的專家承擔起公司的經營管理職能。這些專家和經理往往都經過專門的訓練,具有特殊的管理才能和技術,從而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於為股東帶來更多的利益。公司為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為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了良好的組織形式,使兩權的分離成為可能。在股份有限公司或社會募集公司中,可以由有關的專家來承擔經營管理職能。就股東個人對公司的關係而言,投資者一經投資入股,就成為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法人的成員,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東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雖然都是權利主體,但其一旦成為公司之後,公司法人自為權利主體,股東僅是其成員。股東只能作為一個整體,抽象地、觀念地、間接地支配公司的財產。對一些股東人數眾多、股權高度分散的社會募集公司而言,情況更是如此。社會募集公司還具有產權的流動性特點。一個投資者一旦購買了某個社會募集公司的股票,成為該公司的股東,那麼,其股份一般不能兌回。同時,資本投入企業以後,多數是作為長期性資本投放於機器設備及有關設施等固定資產之中。因此,如果投資者的投資以企業收益的形式回收,需要很長時間。
另一方面,投資者則往往要求能夠保證按照自己的意願隨時收回投資,要求有相對短期內回收投資的保證。企業資本的固定化和回收周期的長期化與投資者所要求的投資短期回收保證形成尖銳的矛盾。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募集公司的股票應可以自由買賣,這樣,股東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轉移自己所擁有的那部分公司的產權。產權的流動性既保證了公司資本的穩定性,又消除了由於股票的不可兌回性給股東帶來的各種不便。股東往往不希望其投資長期凍結,而希望能在需要的時候隨時變現。產權的可轉移性較好地解決了上述企業資本的固定化和回收周期的長期化與投資者所要求的投資短期回收保證的矛盾。社會募集公司的代理性特點決定了公司的管理者只是接受全體股東的委託,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事務。公司的管理者要使全體股東相信自己是無私地主持著公共事務,或要向全體股東證明自己是無私地主持著公共的事務,就必須要做到財務公開。社會募集公司的產權的流動性也要求社會募集公司必須實行財務公開,以便使股東能及時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在必要時為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及時地轉讓自己的股份或及時地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管理當局的失職、失誤、違法或違章行為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也能使其他局外人及時地了解公司的情況,以及時地作出是否購買某公司股票的決策。
2.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具有而且必須履行由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義務,但也擁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且必須得到保障的權利。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中規定了股東的義務。如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以後股東不得退股,等等。同時,又規定了股東所擁有的權利。如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依該規範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等等。股東的上述權利實際上都直接或間接地表明了財務公開是股東對社會募集公司的合法權益。
股東要在股東會上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有關的會計報表等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股東還要在股東會上就公司股本的增減、股份認購範圍的擴大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公司發行債券、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如果設了監事會的話)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變更(如合併、分立)、公司的終止和清算等重要事項作出決定。股東在股東會上要就上述各事項作出決定,就意味著股東必須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公開是股東在股東會上作出正確決定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也就是說,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要對上述事項作出恰當的決議,有效、正確地行使職權,財務公開是一項極重要的前提條件。
股東作為公司的成員,作為公司的所有者,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公司的管理當局必須如實地向全體股東公開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不得欺騙股東。否則就是侵犯了股東的合法權益。社會募集公司實行財務公開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在日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隨著對資金需求量的變動和生產經營的需要,通常都會通過貸款、發行債券或其它舉債形式籌集一部分資金,從而形成企業的債權人權益資產。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證自己所貸出資金的安全,確保有回收資金的可能,也要求了解社會募集公司的財務狀況。
3.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溝通公司與股東、潛在的投資者和其他局外人的聯繫。由於社會募集公司具有產權流動性的特點,社會募集公司的許多優點也要從產權流動中才能得以實現和體現。公司的產權處於不斷地流動之中,產權流動的過程也就是潛在的投資者成為公司新股東的過程。社會募集公司要能吸引住原有的股東,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成為公司的新的股東,並能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成為公司的現實的債權人,貸給公司款項,或能保持公司債權人的信心,就有必要及時、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信息向股東、潛在的投資者、政府和其他局外人公開,用財務公開來作為溝通公司與股東、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政府以及其他局外人聯繫的一條有效途徑,以使他們保持對公司的信心,及時地下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社會募集公司的財務公開也是樹立公司形象的有效途徑之一。財務公開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公司向股東、債權人、潛在的投資者、政府以及其他局外人進行宣傳、樹立或確立公司形象的過程,也是公司整個公共關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財務公開,公司可以向股東、債權人、潛在的投資者、政府以及其他局外人全面而又重點突出地介紹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發展前景等,讓他們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確立、鞏固社會公眾對本公司的信心。即使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不太理想,也應實事求是地向公眾公開,並同時說明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不佳的主要原因,對公司未來的前景作出穩健的、有客觀依據的預測和介紹。
4.有利於社會公眾對社會募集公司的監督,強化公司的自律。由於社會募集公司的股票是要上市流通的,且企業規模往往比較大,股東的人數眾多,還有許多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或潛在的債權人。所以,社會募集公司經營得好壞?其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狀況,直接關係到與公司有關的公眾的切身利益,甚至關係到社會、經濟的穩定。正因為如此,對社會募集公司從設立、經營過程到變更、終止、清算等過程,都應該實行嚴格的監管,以保護公眾的利益。這種監管可能由政府機構、社會公共機構來具體執行,更可以是來自公眾的直接監督。無論是來自哪一方面的監管或者監督,真實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是對公司進行有效地監曹和監督的一個基礎性條件。
如果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不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或沒能了解到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這種監督和監管就無從談起。對於社會募集公司來說,來自公眾的監督構成了公司管理當局自律或自我約束、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強大壓力。當股東了解到公司的財務狀況不佳時,可以儘快地拋售自己所擁有的股票,當眾多的股東都拋售自己所擁有某社會募集公司的股票,而潛在的投資者又不願意吃進該公司的股票時,該公司的股票價格就會下跌,從而影響該公司的聲譽,有損於該公司的形象;當該公司的債權人了解到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不佳時,就可能會要求提前收回貸款、不願讓到期貸款延期償還,原債權人或潛在的債權人可能不再願意給予公司新的貸款。如果公司的管理當局有舞弊行為,公司的股東、債權人更有權對有關人士進行起訴,股東可以進一步了解、查閱公司的財務狀況,提出罷免或處罰有關人士。當一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由於經營效率低下或有舞弊行為而被免職,那麼,他以後在經理人員市場上必然會失去其競爭力,個人的社會信譽必然會大受損害。因此,社會募集公司的財務公開又有利於公司管理當局自律或自我約束。
5.社會募集公司實行財務公開是國際慣例。社會募集公司的財務公開並不是由誰一時心血來潮而提出來的,也不是由淮的主觀意志所決定的,而是在社會募集公司的長期實踐與發展中,通過人們不斷地總結經驗,為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而提出來的。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對社會募集公司的財務公開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比如,奧地利的公司法規定,每一財政年度底,董事會必須準備年度帳目。年度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董事報告。董事會應該將這些文件提交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年度帳目必須符合正常財務工作的慣例,即必須清楚明了,陳述有序,反映公司的真實情況。股東大會結束后,董事會應將年度帳目、董事報告和審計證明提交註冊登記員存檔。整個帳目和審計證明應在公報和公司報刊上公告。公告中必須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每一成員的姓名。
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姓名應單獨列明。比利時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批准年度帳目后,必須將該帳目提交商事法庭的書記員備案。之後,書記員將該帳目副本提交比利時國家銀行,以便銀行在任何公眾成員提出要求時,以郵寄或其它方式向其提供該帳目的副本並向收件者收取一定的費用可以這樣認為,實行財務公開,是社會募集公司的共性之一。在我國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當然應該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股份制,包括社會募集公司。但是,堅持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決不是要拋棄股份制或社會募集公司的共性。這種共性往往是人們在對股份制或社會募集公司的長期實踐中,從千萬次教訓中所創造、總結出來的。要在我國發展股份制,也必須堅持財務公開和社會募集公司的其它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