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程度
本詞條摘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一般事故
(一)設備修復費用5000—10000元;
(二)影響正常生產2小時;
(三)造成停電0.5小時。
重大事故:
(一)設備修復費用10000元以上;
(二)造成設備停產8小時;
(三)電力供應中斷1小時;
(四)造成供氣中斷8小時。
特大事故
(一)造成供氣中斷24小時;
(二)設備修復費用50萬元以上;
(三)壓力容器、燃氣貯罐發生火災或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