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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
證明經濟業務事項關係的文件
憑證又稱會計憑證,指的是能夠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並據以登記賬簿、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憑證可分為即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常用的憑證有發票、支票、合同和工時記錄等。預先編號制度下,所有作廢的憑證都必須妥善保存。憑證程序應能保證經營人員在執行交易時及時編製有關憑證。編妥的憑證應及早送交會計部門,以便記錄交易。還應把已登賬的憑證依序歸檔。
它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所謂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者完成時填寫的,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者完成,以明確經濟責任並用作記賬原始依據的一種憑證,它是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資料。所謂記賬憑證,是指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和性質加以歸類,並確定會計分錄,作為登記會計賬簿依據的會計憑證。在整個會計核算過程中,會計憑證是第一個關口,如果使用的憑證是虛假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那麼整個會計核算就不可能是真實的。
一、會計憑證意義和種類
(一)會計憑證的意義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
(二)會計憑證的種類
會計憑證按照編製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二、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1)名稱
(2)日期
(3)接受單位的名稱
(4)經濟業務的內容
(5)填制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二)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
(2)內容要完整;
(3)手續要完備;
(4)書寫要清楚、規範;
(5)編號要連續;
(6)不得隨意塗改、刮擦、挖補;
(7)填制要及時。
(三)原始憑證的審核
(1)真實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4)完整性;
(5)正確性;
(6)及時性。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製記賬憑證入賬;
2、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在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三、記賬憑證
(一)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1)名稱
(2)日期
(3)編號
(4)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記賬方向
(6)金額
(7)記賬標記
(8)附件張數
(9)有關人員簽章。
(二)記賬憑證的編製
對於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經濟業務,一般只編製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
(三)記賬憑證的審核
(1)內容是否真實;
(2)項目是否齊全;
(3)科目是否正確;
(4)金額是否正確;
(5)書寫是否正確。
四、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序。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
能夠用來證明事項發生、明確責任並據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