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專項編製

國家財政負擔的公安行政專項編製

公安專項編製,即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公安行政專項編製,是地方政府報公安部審核,經中央編委批准後下達到各地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專用行政編製,對於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公安編製,需由省級政府提出意見,經中央編辦徵求公安部的意見后,進行審核,報中央編委批准下達。

編製內容


我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規範了公安專項編製管理。一是明確公安專項編製管理的基本要求,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國家行政編製,實行專項管理。”二是強化公安部的編製管理職能,即“公安部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提出公安機關編製的規劃和調整編製的意見,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審核,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三是規定公安專項編製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提出調整公安機關編製的申請。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調整公安機關編製的申請,徵求公安部意見後進行審核,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加強公安編製管理的規範化建設,要切實加強公安專項編製的集中統一管理,明確今後凡是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人員必須由公安專項編製來解決,不允許其他編製混崗的現象存在,事業編製不屬於公安專項編製,公安專項編製不允許公安機關內的工勤人員及輔助人員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