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報復

貿易報復

WTO的報複製度是指起訴方可以向DSB請求授權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正文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採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於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徵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

簡介


(圖)貿易報復
(圖)貿易報復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在世界範圍內不斷推進,其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對國際間經貿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方面加深了世界經濟的融合度,使各國經濟相互依存與相互依賴關係加強,另一方面也加劇了各國之間的衝突與摩擦。隨著國際間摩擦和衝突的加劇,為了維護各自的國家利益,一些國家,尤其是,以美、歐、日為代表的發達國家,開始傾向於使用貿易報復手段來解決國際經貿領域的爭端和衝突,動則揚言報復、制裁。貿易報復與反報復的發生影響了各國之間正常的經貿合作與發展,已經成為制約國際間經貿健康發展的重要障礙。貿易報復,貿易報復的經歷是慘淡的。報復手段大多表現為增加關稅。例如,美國每年對價值數億美元的歐洲進口貨物課以100%的懲罰性關稅。這是為了向歐盟施壓,迫使其解除對美國的激素加工牛肉的進口禁令。1998年,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sation)裁定,該舉措違反了其相關規定。為了報復,歐盟從2004年3月對美國實施報復性關稅,每月提高一個百分點,一年下來可能影響價值高達40億美元的美國進口貨物。通過這種關稅增長,歐盟希望促使美國國會廢除美國的外國銷售公司稅。這個稅法2002年被(世貿組織)裁定為非法。
與經濟制裁的區別
從突出經濟制裁目標的角度定義經濟制裁的國外學者一般認為,經濟制裁是以實現政治利益為目標的一種限制性經濟行為。還有一些學者將以實現純經濟利益為目標的限制性經濟行為,如貿易報復納入經濟制裁的範疇。事實上,經濟制裁和貿易報復在決策基礎、行為主體、影響範圍、持續時間、合法程度等方面存在著明顯區別。經濟制裁具有其獨特的基本特徵,因此以實現純經濟利益為目標的貿易報復不屬於經濟制裁範疇。

產生


1929年~1939年經濟大蕭條,各主要經濟體紛紛祭起“保護主義”的大旗,爭相大幅度提高關稅,並採取外匯限制、數量限制等各類“獎出限入”的政策手段,目的在於挽救岌岌可危的經濟,同時籌備資源以應付戰爭。不難想象,這種相互報復性質的“關稅大戰”其結果除了兩敗俱傷外,還造成了全球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秩序極端的混亂無序,拖延了世界經濟復甦的進程。

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範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於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 of time)內並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於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可見,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並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儘管WTO為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爭端解決機制,並以貿易報復手段作為最後的保障。但是WTO爭端解決機製程序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要賦予本國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因此,美、歐等國,相繼在國內法中設計了貿易報複製度,以尋求通過國內救濟方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並將國內的貿易報複製度和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較好的銜接起來,建立起符合WTO規則的貿易報複製度。

制度


(圖)美國的301條款
(圖)美國的301條款
(一)美國的301條款
美國貿易法301條款美國貿易法301條款,是美國貿易與法律實踐中使用報復手段的典型代表。最初,301條款主要作為實施關貿總協定的權利的手段,但後來《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301條款實質上演變為對貿易報復的授權與實施的法律規定。根據一般301條款的規定,美國主要對以下做法採取報復措施:(1)外國的做法違反國際協定,或否定了美國依據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2)外國不公正的做法(unjustifiable practices),造成美國商業的限制。所謂不公正的做法是指外國的立法、政策或做法侵犯了美國的國際法律權利或與其不一致,例如外國有違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政策或作法;(3)外國的不合理的做法(unreasonable practices),造成美國商業的限制。據美國法,如果外國某一特定立法、政策和做法沒有侵犯美國的國際法權利或與其不一致,但確屬對美國私人不公平或不公正(unfair or unquotable),即是不合理的。(4)外國歧視性做法(Discriminatory practice),包括外國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在適當時拒絕給予美國產品、服務或投資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
(二)歐盟的《貿易壁壘條例》
歐盟的《貿易壁壘條例》 (Trade BarriersRegulation,以下簡稱TBR) 至於美國在其貿易法中引入了301條款,歐盟也成了美國利用301條款打擊的主要對象。歐盟雖對此頗有抱怨,但同時也感受到了301條款的威力和作用。1994年12月22日頒布了《貿易壁壘規則》(Trade Barriers Regulation,以下簡稱“TBR”),根據TBR,歐盟企業、產業以及成員在外國遭遇貿易壁壘,影響其進入第三國市場或歐盟統一大市場時,可以要求歐委會對有關不公平貿易措施開展調查,決定是否存在貿易壁壘。若存在貿易壁壘,則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方式:(1)啟動國際磋商或爭端解決程序;(2)接受第三國單邊措施;(3)按《歐共體條約》第113條與第三國談判;(4)採取報復性的商業政策,包括暫停或撤銷商業政策談判達成的減讓;提高現行的關稅或徵收其他新的進口費用等;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政策工具,TBR實為歐盟保護其產業在進入他國市場時不遭受阻礙,而提供的一種進攻型的法律機制,該機制也確保歐盟充分享有其在國際貿易規則框架中的權利,尤其是WTO協定賦予它的權利。
(三)中國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
中國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中國《對外貿易法》第47條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並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這可謂是中國的301條款,它是符合WTO《爭端解決諒解》要求的貿易報復條款。另外,中國還進一步制定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依據《規則》,申請人可向商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貿易壁壘調查;被指控的措施被認定為構成貿易壁壘,商務部應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1)進行雙邊磋商;(2)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3)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申請人須是與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的產品生產或服務供應有直接關係的產業或企業。《規則》對申請書的內容要求比較寬鬆,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規定也具有一定彈性。可見,該立法在調查申請方面的指導思想即降低申請要求,方便申請的提出。另外,如果商務部認為確有必要,也可自行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危害


(圖)貿易報復
(圖)貿易報復
貿易報復是否能夠促使人們遵守規則,這很難說清楚。但是,報復性對策的危害極大,而且常常用錯地方。因為一場與它們無關的爭端,一些無辜的公司斷送了進入整個市場的通路。事實上,貿易報復是公然違背貿易自由精神的。而且,對外國產品增加關稅,也補償不了非法舉措給出口商造成的實際傷害。
經濟越是一體化,爭論就可能越頻繁,報復行為也可能越來越頻繁地發生,這種前景令人極為不安,受到影響的將不僅是歐美關係而已。
事實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不可能指望通過限制市場入口而促使外國遵守規則。它們的經濟不夠強大,不足以發生影響,而且報復對策會產生“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效應,將不成比例地危害經濟已經很貧弱的國家。2000年,厄瓜多揚言要報復歐洲的香蕉進口政策,結果對歐盟簡直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儘管存在這些嚴重問題,發展中國家仍被要求在世貿組織承擔與發達國家同樣的義務,這完全不公平。毫無疑問,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體制需要改進,但是,目前還缺乏一種緊迫感。原定在2004年5月以前修正該體制,卻並未如期完成。
贊成經濟補償權利的觀點是令人信服的。經濟賠償不僅不會限制貿易流通,而且實際上有助於補償受害產業。這對發展中國家尤為有利。此外,貿易報復往往會傷及“無辜的局外人”,而經濟賠償能使他們避免承受比例不當的負擔。最後,損害賠償費還會使屢教不改者承受預算壓力,從而可能產生強大的財政激勵,以形成良好的國際公民意識。
然而,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仍戀棧於粗糙、反生產力的貿易報復機制。它們提出各式各樣的理由反對放棄這種機制。其中大多數理由是技術性的,完全可以解決。真正的是政治原因:有了經濟賠償體系,各國政府將不得不面對其決策的代價,同時國際約定也將具有更高價值。這難道是太糟的理念嗎?
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時,引進一點常識以及最低限度的公平性,已刻不容緩。各國政府簽署國際協定時,必須願意做到將協約與金錢掛鉤。在世貿組織每一位貿易談判代表的議程上,經濟賠償應該佔據顯要位置。歐盟和美國在都柏林相會時,應該起帶頭作用。

啟發


儘管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貿易自由化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但要完全消除貿易壁壘達到天下大同,還是一個遙遠的夢想。只要有國家存在,國與國之間就必然存在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和壁壘,各大國為了在國際貿易中佔據主動地位,都加大了其國內外貿法的對外進攻開拓功能,防範他國的貿易壁壘,建立起遵循WTO規則的貿易報複製度,從而將貿易報復措施作為解決本國的產品或服務在外國遭遇貿易壁壘的最後救濟手段。但是,應當看到,中國的貿易報複製度相比於美國的301條款和歐盟的TBR還:不甚完備,確實有待於中國在充分積累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也只有這樣,中國才能在國際貿易中百戰不殆。
自由貿易是尋求共贏、實現全球經濟和全世界人民最大福祉的途徑。貿易保護主義損人,最終也害己。通過對等制裁進行貿易反擊同樣不可取,同樣不利於人類在全球化過程中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無原則的退讓,尤其當面臨一些近乎無理的貿易報復時。
中國必須敢於對不合理的貿易報復說“不”。美、歐的對華紡織品限制便屬不合理的貿易報復。當中國紡織品以幾倍甚至十幾倍速度湧入美、歐市場,威脅當地就業市場時,雙方可以通過談判並採取必要措施加以疏導甚至限制,但是前提必須是雙邊的、以談判手段解決問題。這才是WTO精神。
中國加入WTO之後,所承受的義務與所得到的權益必須一致。不能是外國農產品(資訊 行情 論壇)、專賣店(接下來還有銀行、保險)鋪天蓋地般地湧來,中國強項紡織品卻不能同等進入海外市場。對美國牛肉、桔子開放的第一年,這些產品對華出口的年增長率也相當驚人。
同時中國也有能力對貿易報復說“不”。中國的國力、市場已非昔比,反擊可能給對手造成同樣沉重的打擊,只是中國不願意或者還不會使用這些武器。對中國來講,貿易報復有三大類武器——貿易、市場、投資。
首先,貿易對等制裁是國際上常用的手段。美國的農產品、飛機,歐洲的汽車部件、時裝和日本的機械、電機,都是對華的大件出口品。當然貿易報復往往由小而大,留有餘地。對等制裁對日本比較有效,但對美、歐未必有效,甚至可能有反效果。
其次,限制市場准入是中國獨特的貿易反擊手段。爆炸性增長的中國市場,為世界各國所垂涎,打入部分中國市場更是當年WTO談判的主要焦點。你限制我紡織品,我可以限制你保險業准入。同樣是對WTO承諾的食言,同樣有國內就業的壓力,禮尚往來,有何不可?相信這是打有選擇、有節制的貿易報復戰的重要手段,對急於進入中國市場的美、歐尤為有效。
最後,威脅少買美國國債。不知不覺間,中國已成為美國國債的第二大海外買家,對美國債券市場開始有影響。在美國利率低下、歐洲退休基金不願投資的今天,中國資金對美國金融市場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作為負責任的大國,這個武器輕易不可動用。不過當美國人實在不講理的時候,不妨一提。
有能力實施貿易報復不代表應該濫用這些武器。中國是經濟全球化下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中國成為世界加工廠的過程中,不僅提升了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確實打爛了其他一些國家的部分飯碗。這使經濟活動政治化。理智地說,貿易磨擦是全球化下的一個必然副產品,最終的出路在於崛起了的中國提供新的需求、製造新的就業機會。追求共贏、反饋世界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和最終出路。

參考資料


[1]世界經紀人 http://digest.icxo.com/htmlnews/2004/06/30/938632.htm
[2]新浪網 http://finance.sina.com.cn/economist/jingjixueren/20050612/141916774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