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權利能力

特殊權利能力

特殊權利能力是指享受特定權利、承擔特定義務的能力。

術語介紹


這種能力往往是法律專門賦予特定主體的,要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未經人大常委會批准,不受速捕;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各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等等都屬特殊權利能力。這種特殊的權利能力的性質和範圍在不同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那裡是不同的,這與它們的職權有關,它們既不能超越規定的範圍,也不能放棄和轉讓該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