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

假借他人名義出票的行為

票據偽造,是指假借他人名義出票或假借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行為。在偽造票據情形中,被偽造人由於未在票據上親自簽章,因此不負票據責任。此項抗辯事由,被偽造人可以對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持票人為善意持票人。偽造人因為未在票據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因此也不承擔票據責任。基於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基本介紹


票據的偽造有兩種情況:一是票據本身的偽造,也叫狹義上的票據偽造;一是票據簽名的偽造,也叫廣義上的票據偽造。票據本身的偽造如偽造發票人的簽名或盜蓋印章而進行的發票,是假冒他人名義進行的發票行為。票據簽名的偽造是假借他人名義而為發票以外的票據行為,如背書簽名的偽造、承兌簽名的偽造等。票據的偽造必須是無許可權之人假冒本人簽名。如果在票據上表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將本人的姓名載在票據上的,屬無權代理而不是偽造。法人代表人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稱在票據上簽名的,也不是票據的偽造。偽造的票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票據偽造的效力有三種情況:
(1)對偽造人而言,票據外觀上沒有自己的簽名,故不承擔票據上的責任,但應根據刑法民法的規定負偽造有價證券和賠償的責任。
(2)對被偽造人而言,儘管票據外觀上有被偽造人的簽名,但實質上並非其自簽,故不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3)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因此在偽造的票據上進行真正簽名的其他人必須負擔票據責任。票據的偽造,如果獲得被偽造人的追認,票據行為仍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