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

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嫌疑人

葯家鑫(1989年11月7日—2011年6月7日),男,漢族,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後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後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后被公安機關抓捕。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葯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葯家鑫被執行死刑,終年21周歲。

人物關係


人物事件


葯家鑫
葯家鑫
肇事者葯家鑫當日所駕車輛為私家車。其母親是西安北方華山機械有限公司職工(西安北方華山機電公司是中國兵器北方公司下設一軍工廠),已經退休;其父親葯慶衛曾經是總後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軍方派駐軍工企業負責監督、驗收工作的人),前些年離職自謀職業。
案發詳情
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長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外西北角學府大道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后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從隨身攜帶的包內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殺人後,被告人葯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郭杜十字時再次將兩情侶撞傷,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后被公安機關釋放。
死者張妙26歲,初中畢業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鄉宮子村,兩年半前,張妙生下一個兒子,如今已經兩歲半。
據張平選回憶,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時許,他聽見大門外有人敲了好長時間的門,黑暗裡聽見是堂侄張凱的聲音。打開門,堂侄張凱告訴他,一塊去大學城附近一條馬路上。等趕到現場,張平選發現,幾十個人將馬路中央團團圍住,現場有一大攤血,血泊中,張平選老遠看見了女兒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經不在了,只不過不是被撞死的,因為在死者身上,法醫發現了多處刀傷,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歲的男子王輝是張妙之夫。據王輝講這段時間,他幾乎什麼心思都沒有,每天就是輾轉於派出所和長安分局等各部門。「我只想著儘快為死去的妻子討個說法,至於以後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兩歲半的娃丟給我,咋辦呀」 。讓王輝覺得糾結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妻子遭遇車禍之後,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從事發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了,妻子仍舊躺在太平間,無法下葬。經王輝打聽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傷,後背中四刀。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警方告訴王輝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屬也可將受害者下葬了。將來待法院開庭審理,家屬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求。
肇事司機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他不及時救人不說,反而持刀相向,太惡劣了。可能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們強烈要求將犯罪嫌疑人嚴肅處理。雖然警察已通知我們,可以將人下葬了,但是我們還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們要討個說法。
王輝從警方處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發時,妻子張妙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被一輛雪佛蘭科魯茲轎車撞倒在地,當時妻子的眼睛還睜著,只是左腿骨折、後腦磕傷,充其量是個輕傷,有絕對的時間進行搶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車后,發現張妙睜著眼看見了自己。張妙試圖去看車輛后牌號,招致該男子持刀殺害。
正在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全力偵破此案時,2010年10月20日晚11時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時許,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民警接警,郭杜十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雪佛蘭科魯茲轎車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駕車逃離現場時,被周圍群眾圍堵起來,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經警方突審,駕車男子承認在郭杜十字肇事後,準備逃逸。並承認其曾於2010年20日晚10時40分,撞倒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張妙,后發現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掏出刀子對其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葯家鑫
葯家鑫
專案組調查,駕車的人名叫葯家鑫,現年21歲,家住西安市新城區公園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學生,而該車行駛證顯示,該車車主也正是葯家鑫。
10月2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葯家鑫抓獲。專案組民警透露,經審訊,葯家鑫起初沒有供述自己撞傷人持刀殺人的犯罪事實。直到10月23日,當其父母再次帶他到專案組后,經進一步審查,葯家鑫這才交待了自己於10月20日晚將受害人張妙撞倒后又殺害的犯罪事實。
據疑犯葯家鑫供述:案發當晚11時許,自己駕駛自家的棗紅色雪佛蘭科魯茲轎車前往事發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時將正在騎電動車同向行駛的女子撞倒。「我擔心受害人記住我的車牌號碼。」葯家鑫向警方稱,自己遂下車用攜帶的一把單刃切肉刀又連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駕車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葯家鑫被長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經長安檢察機關批准,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疑犯葯家鑫被依法逮捕。
案情回顧
備受關注的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葯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於2011年3月23日上午9點45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包括受害人張妙丈夫王輝在內的近30位親屬到庭旁聽,中央電視台等數十家中省媒體及400餘名在校大學生到場旁聽。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提起公訴,葯家鑫在訊問中說,自己於2010年7月拿到的駕照,轎車屬於他名下,2010年6月購買。他承認在案發時內心非常害怕,殺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兇器是一把長二三十公分的單刃切肉刀,是他在案發當天在超市買的。
他說,他裝著刀的包就放在副駕駛位置上,下車查看時,他隨身帶著包下去的。因為他父母叮囑他,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在下車查看時發現張妙躺著有呻吟聲。他沒有詢問傷情,也沒有與傷者說話,考慮到對方撞傷後會找他不斷索賠,隔了兩三秒的時間,就拿刀開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麼部位已經記不住了。
據悉,目前被害人家屬只拿了15000元的喪葬費,拒絕了葯家鑫父母給的另一筆30000元的賠償。
被告律師辯護
葯家鑫表示後悔,其律師路鋼辯稱為激情殺人。他的律師辯護說,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轉型的故意殺人案件,葯家鑫是一念之差,屬於激情殺人。他的成長道路沒有污點,學習優秀、得過各種獎勵,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從寬量刑,給他一條改過自新的路。葯家鑫案受害人張妙家人的代理律師許濤表示,關於民事賠償,兩家仍未達成協議,庭審中,本案原告當庭向法官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許濤也曾表示,張妙家人不在乎賠償數額,但是認為對方的態度不積極,很難接受。
同學請願
庭審現場辯護人律師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報紙對葯家鑫主動遞交悔過書的報道,上學期間的13份獎勵,被告人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不能成為證據。
民事原告人張妙的丈夫當庭說:我不看那個,那都是垃圾!
關於激情殺人
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判決結果
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葯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 案,於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訴
葯家鑫案件出現最新進展,該案一審辯護律師透露,葯家鑫已經提起上訴。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該案提起上訴的最後期限。3日上午,記者聯繫到葯家鑫一審辯護律師——陝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路剛時,對方給出了一個謹慎的答案——「上訴,但具體由誰辯護還不確定」。
而該案受害人張妙的親屬張顯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葯家鑫上訴的消息。(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另據一財報道: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確認,葯家鑫已上訴,一審主審法官收到上訴狀,並將在規定時間送到陝西省高院。
4月22日,葯家鑫案一審宣判,他以故意殺人罪的罪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二審中,葯家鑫是否能免於一死將成為關注的焦點。
被害人家屬代理人張顯昨天對本報記者表示,上訴是葯家鑫的權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認可不認可。「如果高院認為他不是死刑,我們就會說出我們的理由。」張顯說,他們已經掌握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葯家鑫應該判死刑。
此前葯家鑫一審代理律師路剛曾在辯護時,提出了具有自首情節、屬於激情殺人等辯護意見。但一審法官對這些意見提出了反駁。
路剛曾對記者表示,因激情殺人往往因為小糾紛、偶然突發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對激情殺人的震懾作用並不像對蓄謀殺人那麼大。所以,路剛認為法院應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以最少的死刑獲得最好的社會效果。他還表示,若二審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會考慮繼續代理。
二審判決
2011年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葯家鑫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並非極其嚴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葯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葯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葯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后,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后,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葯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葯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 后,又持刀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葯家鑫僅因交通肇事將被害人撞倒后,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葯家鑫於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陝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對葯家鑫執行了死刑。
教授呼籲
概況
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決定聯名呼籲免除葯家鑫死刑。這五名教授分別來自西安幾家高校,記者5月26日中午電話採訪了其中一位。王新,獨立學者,作家,曾分別受聘於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和西北大學講座教授,陝西省作協會員。「這個事到現在必須有人站出來,我們五個人作為知識分子,為了不虧良心、為了良知必須發出聲音,如果不表達觀點,有可能良知的底線就會被突破」。
王新同意媒體公布自己的資料,但未介紹其他幾位教授的姓名,他表示「最終一定會公布」。
觀點
王新向記者介紹了他們對葯家鑫案的基本觀點,亦即他們做出聯名呼籲的原因。「葯家鑫案的審理並不是在一個很公平的輿論環境中進行的,被社會輿論所影響」,王新說:「輿論喊殺聲一片,這不是一個好的社會現象, 大眾對一個年輕人的審判,不能在一個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態下去進行,這牽扯到對一個生命,對一個人的尊重」。
對於西安5位教授決定聯名呼籲免除葯家鑫死刑一事,也成了網友熱議的話題。大多數網友對教授的意見持反對態度:「此案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必須按律治罪!」也有網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這些教授們一定是想憑藉葯案露露臉!」
社會輿論
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場社會悲劇
葯家鑫事件絕非一個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們的制度和社會,出現了某種「神經症性紊亂」。健全的人性與制度的腐敗從來就不共戴天。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漠視人的生命和尊嚴,危機就隱藏在一系列社會事件中,如宜黃事件等種種強拆悲劇、趙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門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時候,往往千方百計規避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更多留給自己的是權利和無責任。權力出了問題,聚斂財富並按親疏遠近分配資源,就會撕裂社會的道德和人與人的關係——而它們又把其效應「傳導」給人性,使人性出現大規模的敗壞。
權力紊亂讓社會變得瘋狂
論者石勇認為,權力的神經症性紊亂傳導到社會上,只能讓一個社會變得瘋狂。2010年,「我爸是李剛!」成為經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飆車撞人構成當代奇觀。這些現象表明,權力和金錢在社會上已經牢固地確立起主宰性的意識形態,窮人在遭受羞辱。貧富懸殊必然埋下衝突的種子。但在具有很大風險的時候,衝突不會冒出社會的地表,而是會以「潛規則」盛行、社會泄憤、誠信缺失、瘋狂拜金等形式出現。它們構成了權貴者替代性的發泄渠道
葯家鑫事件還反映了一種社會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過是社會事件的心理層面。不受制約的權力和瘋狂的社會,對於人的心理結構的影響是巨大的。觀察一下社會心理就是,焦慮、怨恨、冷漠、恐懼、不安全感、不確定性瀰漫於中國社會。失去正義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殘忍和暴虐,便隨時等待機會發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後又殺農婦的西安大學生葯家鑫的殘忍。包括前幾年的邱興華都是這號人物。
葯家鑫案的判決具有示範意義
葯家鑫案案發至今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葯家鑫被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后,一些法律專家也發表了各自對該案的看法。
民事賠償數額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明雄認為在刑事方面,一審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決,但在附帶民事賠償方面判決的賠償數額則過低。他說:「事實證明一審法院並沒有受到旁聽問卷的影響,也不存在被權力操縱的問題,司法還是獨立的、公正的。」他認為,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束,估計還有二審,最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程序。
該案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岳成律師表示,此案的判決對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有示範意義。他表示:刑罰的目的有兩點,一是特殊預防,即對被告本人、犯罪行為人的懲罰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預防,即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罰,以警告社會不安定分子,告訴他們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畢律師認為,司法需通過這樣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權威。司法獨立首先要獨立於掌權者,同時也不能受輿情左右,法院只忠於法律。
2012年2月11日上午召開的(陝西)全省法院院長會議上獲悉,葯家鑫故意殺人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精品案例第一名,受到中央政法委表彰。
葯家鑫被判死刑 公眾叫好很正常
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公眾大多表示欣慰。其實絕大多數網民與被害人之間沒有關係,似乎有點兒奇怪的是,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卻引來眾多網民的叫好。
連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變成故意殺人案,葯家鑫的舉動缺乏人性,突破了人倫底線,引發公憤。因此,儘管普通網民與張妙沒什麼關係,但刺激了每個普通人的神經。
有了這樣的敘事基礎,在公眾看來,如果法院對葯家鑫不依法判處最重的刑罰,便意味著寬容或縱容違法犯罪,也就意味著將從法律籠子里放出更多「葯家鑫」來,這樣一來,公共安全的防護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進了一個弱肉強食和人人自危的叢林社會及時代。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葯家鑫該受到法律怎樣的懲處,法律和公眾自然有個評判標準。尤其是在諸多潛規則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眾法律信仰動搖、公平正義難求的語境下,公眾不僅用這桿秤來稱法院對葯家鑫判處是否適當,還用這桿秤來稱法院的公平心,用這桿秤來衡量社會公平正義及希望,並以此來判斷自己將來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見,法律對葯家鑫的懲處,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殺人案,而是一起關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眾心理安撫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事件。上升到這樣的高度,葯家鑫受審引起社會輿論和網民高度關注、葯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引來眾多網民叫好,再正常不過了。
問題反思
從刑事個案角度,看不到葯案的一絲複雜性,事實清晰可辨,證據鏈完整,有法可依。即便如此,公眾對此案審判的關注遠遠超出一般刑事案件。不可否認,殺人動機、手段兇殘性、葯的人格特性等都是吸引公眾注目的戲劇化元素,但理性地看,這些不足以形成如此廣泛的影響力。回顧整個審判始末,不難發現,對葯家鑫個人命運的審判已然是一個平台,真正需要關注的是在此之上對法律制度與司法獨立的思索。 
葯家鑫案的核心是關於現有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就個案而言,不存在對葯家鑫個人的死刑廢除,毫無以此為基點的探討空間。但這並不是說死刑存廢問題不值得討論。客觀來說,死刑制度是對刑罰傳統、刑罰觀念、刑罰體系等問題通盤考量后確立,死刑存廢直接涉及刑法體系的整體變化。在人道主義視角下重新審問死刑刑罰功能是否必要,廢除死刑的時機是否已到,都不應隨著判決的塵埃落定而告一段落。
就葯家鑫案而產生的各方爭議,成為判決之後的討論焦點,例如辯護律師的“激情殺人論”,犯罪心理專家李玫瑾的“彈鋼琴分析”,一些媒體為葯家鑫的“開脫嫌疑”,北大教授孔慶東的“殺人面相說”。可見葯家鑫案已經掙脫了刑事案件的單一性質,成為“葯家鑫事件”。需要明確的是,辯護律師因其職責使然,不應承受過度的指責。而社會的討論,無論是覺得葯家鑫該死,還是不該死,如果背後沒有特殊利益的支配,都應當被視為言論自由的部分,言者無罪,當然有的言論是否適當、理性,仍然需要充分辨析。可怕的並不是社會就一共同關心的話題展開論辯,而是試圖對正常討論進行過分抑制。法官當然要有自己的獨立性,但這並不表示案件只能由法官審判,而社會不能加以議論。
一些人對輿論的介入過深表示擔憂,認為民意可能損害司法的獨立性。誠然,司法審判不能被民意所左右,特別要防範被不理性的“暴力民意”影響。但我們也應認識到,民意共識基礎上的法律並不能全然不顧民意。從近年一些轟動全國的案件來看,民意在特定的個案審判中起到了守衛正義的作用。在司法尚未完全獨立的現狀下,民意時常會扮演制衡的角色,將其他權力的可能影響力阻擋於司法審判之外。中國司法最重要的問題,並不是受到過多的民意干擾,而是不能從其他權力干擾中脫身。民意反而時常被兩面運用,讓人不知真正的民意在哪裡,例如在邱興華、馬加爵等案中,“民憤極大”被作為從快從速判決的理由,而在杭州飆車、李啟銘校園撞人等案中,卻出現對民意影響司法的擔憂,葯家鑫案件中,甚至出現法院發放500份問卷,選擇性了解民意的奇怪現象。 
葯家鑫案雖然有了一審判決,對中國司法現況的思考,卻遠遠沒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