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評論
法大評論-(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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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是五種法定強制措施之一,發揮著保證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法律功能。作為強制措施,取保候審運作的法理學依據是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原理;在當前,擴大取保候審適用,還具有降低羈押率、減少羈押狀態下“交叉感染”節約司法資源等實際功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適用陷入空前的司法困境:取保候審成為例外、被取保候審人逃跑時法律“束手無策”、被取保候審人“放任自流狀態”、一般民眾認為取保候審就是“花錢買人”等。完善取保候審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過程,需要克服規則缺陷、尋求利益平衡、革新司法觀念、強化法律意識等一系列努力。
2004年11月至2005年9月,由陳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問題研究課題組在浙江省永康市進行了“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審、酌定不起訴改革實驗”。實驗中,除了根據實施細則進行是否適用取保候審、.酌定不起訴進行風險評估,向取保候審、酌定不起訴決定機關提出建議外,還開展確立學校——社區——監護人幫教關係、舉行法制教育與心理座談、定期回訪、確立附加義務、被害人救濟等一系列配套措施。2005年9月,課題組在浙江省永康市進行問卷調查(《取保候審實施問題與對策調查問卷》),其中針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員卷”發放120份,回收103份;針對政府部門機構、鄉鎮企業和居委會的“非司法人員卷”發放50份,回收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