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貽坤

曾任安徽商之都股份公司董事長

韓貽坤,男,漢族,大學學歷,中共黨員,參加工作后在安徽物資系統工作。曾任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9月11日上午,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一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19年3月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韓貽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5萬元。

人物履歷


歷任徽商集團政治處副主任;
安徽商之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力資源部經理;
安徽商之都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安徽省徽商農家福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
2008年12月,起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兼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人物事件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11日上午,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韓貽坤(正處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一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5月至2015年春節期間,被告人韓貽坤利用其擔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商之都華億購物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戰略合作、物業租賃、品牌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173.8萬元。同時,被告人韓貽坤為謀求個人職位晉陞及工作關照等不正當利益行賄20餘萬元。被告人韓貽坤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處理國有資產轉讓嚴重不負責任、為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並對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韓貽坤進行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對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韓貽坤受賄、行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韓貽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8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5萬元。對韓貽坤退交的贓款50萬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剩餘的違法所得123.8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5年春節期間,被告人韓貽坤利用擔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商之都華億購物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戰略合作、物業租賃、品牌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5人所送錢款共計173.8萬元。
2007年9月,韓貽坤作為商之都有限公司及華億購物公司董事長,在轉讓一閑置地塊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轉讓資產進行評估。由於韓貽坤嚴重不負責任,導致該地塊轉讓價格遠低於實際價值,造成國有公司損失307.5萬元。
2015年5月,韓貽坤應弟弟及表弟請求,出面向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紅府超市採購人員打招呼,要求對二人名義供應的農副產品予以關照,二人以明顯高於同期市場的價格供應青椒、黃瓜、西紅柿等蔬菜,貨款共計364.6萬元。經合肥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蔬菜同期市場總價值為298.2萬餘元。韓貽坤利用職務之便,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親友經營單位採購商品,非法牟利的行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達66.4萬元。
巢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貽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173.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韓貽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23萬元及500歐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韓貽坤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307.5萬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韓貽坤利用職務之便,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單位釆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鑒於韓貽坤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親屬主動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