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轉讓
國有資產轉讓
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划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注音】guóyǒuzīchǎnzhuǎnràng
根據2008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決議
確定轉讓方主體。主體確定的依據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有形資產,則企業本身為轉讓方;如果轉讓標的物是企業股權,則企業的投資方即股東為轉讓方。
轉讓方案形成決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如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時轉讓方案還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將轉讓方案形成的決議向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決定或批准
這一環節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轉讓事項的首次審批,主要是對企業內部資產轉讓決議的審核。
清產核資及財務審計
清產核資應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準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資產。財務審計由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由轉讓方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範圍包括企業的有形資產如機器、房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另外還包括股權。評估基礎是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結果。
公告
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選擇受讓方
經公告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以拍賣或招投標方式進行產權交易。只有一個受讓方的,可採取協議方式轉讓。此時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都將成為轉讓是否成功必要條件。
簽訂合同
轉讓成交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如果是以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將雙方草簽的協議提交公司決策層審議,如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
產權變更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