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賭

禁賭

政府和社會組織通過法律、行政或其他手段,取締、制止用財物作注比輸贏等行為的一種社會風俗改造。

目錄

簡介


賭博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之一。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採取措施禁賭。香港於1844年首次頒布《禁止賭博條例》,而1867年6月17日頒布的《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卻賦予港督公開招商承餉開賭的權力,從此賭風大盛。清末以來,鴉片輸入中國后,賭博與吸毒、賣淫等結合在一起,在中國流行成風,毒害至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全面開展遊民改造的活動中,全國城市的賭窟、賭場一律被取締、解散。罪行嚴重的賭頭和慣賭分子受到法律的懲處,一般以賭博為生的遊民經過改造后安排正當的職業。人民政府於195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賭博活動的通報,嚴禁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嚴禁製造並銷售賭具;要求採取經常性的取締賭博措施,繼續貫徹依法嚴懲少數賭頭、慣賭分子和對多數違法賭博者採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對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爭取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的好轉起了極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