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冬棗

鼠李科棗屬植物

大荔冬棗,陝西省渭南市大荔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大荔冬棗肉細嫩,果肉乳白色,口感細嫩酥脆;味香甜。

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大荔冬棗”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2019年11月15日,入選中國農業品牌目錄;12月17日,“大荔冬棗”入選2019年第四批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

產品特點


感官特徵

大荔冬棗
大荔冬棗
大荔冬棗具有四大特徵,果個大,果實近圓形,平均單果重20克,果面平整光潔;果皮薄而酥脆,完熟期呈淺黃片狀赭紅色;肉細嫩,果肉乳白色,口感細嫩酥脆;味香甜。

內在品質

大荔冬棗含人體所需的19氨基酸和維生素A、維生素B、維生素C、維生素P,含可溶性固形物34-38%,維生素C352毫克/100克,營養價值為“百果之冠”,被譽為“百果王”、“活維生素丸”。

生長環境


大荔冬棗生產區屬暖溫帶半濕潤、半乾旱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13.4℃,年光照時數2385.2時,全年≥10℃有效積溫4312℃,光熱資源豐富,晝夜溫差大,年降水量514毫米,無霜期212天,區域內地勢平坦,土壤類型以粘質壤土為主,有機質豐富,保墒性能好。

歷史淵源


西漢時期(前202年-8年),大荔棗樹遍生,所產棗個大,皮薄、核小、肉厚、富有彈性、味道脆甜、液汁多。官府以土貢名義敬獻朝廷,康熙年間(1662年-1722年)成為皇室貢品。作為中國“紅棗種質天然資源庫”,大荔縣先後被命名為“中國棗鄉”、“全國冬棗標準化生產示範縣”。

生產情況


據大荔縣林業部門不完全統計,2015年下半年,大荔縣全縣冬棗面積已經達到2萬公頃、產量30萬噸、產值30億元,棗農畝均收入2萬元以上。
大荔縣建成大荔安仁萬畝有機冬棗科技示範園區核心區、許莊周家千畝冬棗示範園區等一批高科技、高質量、高效益的“三高”大棚冬棗示範園,建立棗業農民專業合作社28個,4萬群眾參與冬棗生產。2018年以來,大荔縣新增冬棗面積3.4萬畝,大荔冬棗遠銷東南亞。

獲得榮譽


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大荔冬棗”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大荔冬棗生產區域位於東經109°43′-110°19′,北緯34°36′-35°02′,主要涉及中國陝西大荔縣高明、兩宜、范家、雙泉、許庄、安仁、朝邑、埝橋、馮村、城關、平民、趙渡、下寨、羌白、官池、蘇村、韋林等17個鎮。

質量技術要求

• 安全要求
大荔冬棗
大荔冬棗
大荔冬棗的產地環境符合NY5013-2006無公害食品林果類產品產地環境條件要求;生產管理過程嚴格遵照《大荔冬棗生產技術規程》,農殘檢測超標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處理,產品標準符合NY5086-2005無公害食品落葉漿果類果品。
• 特定生產方式
1、“一防二保三促”栽培技術。
①萌芽期防綠盲蝽。萌芽前噴3-5波美度石硫合劑或600-800倍松脂酸銅;萌芽期噴70%吡蟲啉7000倍和1500倍菊酯農藥混合噴霧防治綠盲蝽。
②保花保果。盛花期噴赤霉素20毫克/升+0.1%硼砂+3000倍愛增美(丙醯芸苔素)結合“開甲”提高坐果率,座果后採取摘心、疏果等措施保果。
③“一促”果實膨大期。7-8月硬核期后,畝追施磷鉀肥50公斤,並灌水促進果實膨大;“二促”果實提前成熟,膨大期后採取“控氮補微增磷鉀”的方法促進棗果提前成熟;“三促”樹體營養積累,采果后及時施用基肥,畝施2500公斤有機肥+100公斤磷酸二銨,促進樹體營養積累,為來年豐產打好基礎。
2、栽培模式多樣,貨架期延長。
得天獨厚的光熱水資源,造就了大荔冬棗栽培模式的多樣性,栽培模式有溫室、大棚、露地三種之分:溫室栽培元月上旬扣棚,七月下旬成熟;大棚栽培二月下旬扣棚,八月上旬成熟;露地冬棗成熟期為九月下旬。延長了貨架期,每年7月下旬到12月份都有冬棗上市,規避了冬棗集中上市的風險,提高了經濟效益。

專用標誌使用

1、大荔冬棗的生產經營者在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前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請書、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大荔冬棗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大荔冬棗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后,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4、大荔冬棗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要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5、大荔冬棗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需保存五年,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