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東協會

中國船東協會

中國船東協會,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並從事水上運輸的商船所有人和經營人組成的行業組織。1993年4月18曰在北京成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的依法享有社團法人徠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在政府與船公司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協調船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中國船東的正當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中國航運事業的發展。2003年,協會下設9個委員會,擁有187家會員,出版有《中國船東》內部刊物。

主要職責


中國船東協會自1993年4月成立以來,直接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規範行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關注行業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行業的發展和政府的決策提供建議;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和合作,向世界航運界發出中國船東的聲音,中國船東協會的定位是:會員的代言人和貼心人;行業規範自律的管理者;政府的得力助手和參謀。

組織榮譽


2004年12月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2005年和2007年度被交通部社團總支評為“先進黨支部”。
2009年榮獲民政部評估的3A等級社團稱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
中國船東協會(英譯名:CHINA SHIPOWNRS’ASSOCIATION,縮寫:CS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從事水上運輸的商船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是不受地區、部門限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我國船公司的正當權益,在政府與船公司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促進我國水運事業的發展,以適應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貫徹國家有關水運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溝通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調查研究我國水運事業的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
(三)研究我國和國際的水運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參與國內、國際水運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活動,對影響我國水運事業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四)研究航運市場的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提出發展我國水運事業的戰略和戰術措施的建議;
(五)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對航線設置、運力安排、運價水平、港口費收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解決建議;
(六)組織國內、國際間的業務、技術交流,舉辦各種類型的講座、講習班、研討班等,以提高會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七)組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八)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的協作,代表我國船東參與有關的國際活動,對有關的問題進行磋商或交涉,以維護我國船東的正當權益;
(九)編輯行業的有關書刊和資料,接受和組織行業發展有關課題的研究;
(十)搜集整理國內外的水運業務活動和發展等資料,出版定期、不定期的刊物;
(十一)開展各類諮詢業務,為會員提供服務;
(十二)指導各地方船東會員協會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從事水上運輸的商船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與航運業相關的企業和單位,或依法成立的地方省、市級船東協會組織,在本行業內熱心航運事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專家、學者以及有較大影響力的航運事業經理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或用信函徵求理事意見,在下一屆理事會上追認;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有關業務、技術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時年度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自動退會或被除名的會員,均應在接到本協會的書面通知后,即將會員證交回。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五)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會員會費的繳納標準。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如常務理事會決定,也可臨時召開理事會。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擔任理事時,由該理事派出單位選派適當人員接替。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協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和具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定的各項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下設若干辦事部門。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領導協會工作,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設副會長若干、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其中專職的常務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根據情況需要,常務副會長可兼任秘書長,但任期原則上一般不少於4年。
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處理和研究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若干人,為協會提供法律、業務諮詢。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應按照本專業的特點和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主要港口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領導幹部為協會的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承辦會長交辦的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徠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航運復甦


2014年航運業或迎來復甦
現今的航運業整體因運力過剩而面臨虧損,為了減少運力,多家航運企業紛紛淘汰落後船隻,希望能優化運力。有專家預測,2014年航運業或迎來復甦。
但是,近段時間傳出淡水河谷40萬噸大船停靠連雲港的消息令本已自顧不暇的國內航運企業再次雪上加霜。
資深投資顧問余藎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淡水河谷每年有極大的貿易量,且必然會優先滿足自身運力的需求,將會給全球海運業帶來革命,留給中國航運企業的時間不多了。”
船東協會反對大船停靠
有分析人士認為,如果淡水河谷40萬噸大船能夠停靠中國港口將有利於港口的業績,因此,中國港口對淡水河谷是採取歡迎態度的。但是,與港口歡迎態度不同的是,中國船東的態度,是堅決反對。
據了解,2013年4月17日,中國船東協會已經發文給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江蘇省政府、連雲港市政府等相關部門,表示堅決反對大船在連雲港靠泊。
據了解,中國船東協會在抗議信中提出,淡水河谷和連雲港違反交通部13號文相關規定;建議對違規各方進行調查並進一步明確交通運輸部有關大船禁止停靠中國的規定。
中國的船東們稱,此舉將給本已內外交困的航運界造成致命的衝擊,將造成港口嚴重的無序重複建設,將使淡水河谷完成鐵礦的全部壟斷,將對海防造成威脅,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對於淡水河谷40萬噸大船停靠中國港口帶來的影響,余藎向記者分析道:“淡水河谷共建造了35條40萬噸級大船,在目前全球運力嚴重過剩,全行業虧損的前提下,如此巨大的產能勢必對航運價格產生衝擊。”
航運公司反應不一
事實上,由於航運公司的主營業務各有不同,因此,不同的航運公司對於淡水河谷40萬噸大船停靠連雲港的態度也是不同的。
中海發展董秘姚巧紅向記者表示,公司鐵礦石業務有長期的合作夥伴,如寶鋼、武鋼首鋼等都有20多年的協議,因此,淡水河谷大船停靠連雲港一事對公司並沒有影響。不過,姚巧紅向記者表示,會關注此事進展。
而主營是集裝箱業務的中海集運董秘葉宇芒更是向記者表示,雖然關注了淡水河谷的大船停靠事件,但因為淡水河谷的大船主要是經營散貨業務,而公司主營業務是集裝箱業務,因此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
淡水河谷40萬噸大船停靠中國港口對國內航運公司影響最大的要屬中遠集團了。記者雖然也曾聯繫中遠集團相關人士,但因為時間原因,在截稿前公司並未給予回復。
余藎認為,航運公司應繼續向主管部門施加壓力,使得政策明朗化,短期內阻止40萬噸級大船再次停靠中國,實在阻止不了,也要積極爭取合作的機會。
據最新消息,自去年下半年起,協調大船如何停靠中國港口的事宜,已交由國家發改委協調。而協調小組提出的內容包括,以更開放的姿態歡迎中國企業投資巴西。也就是說,淡水河谷的大船靠岸問題不排除被官方妥協接受的可能性。而一旦政府相關部門同意淡水河谷大船的靠岸,那麼,國內航運企業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用40萬噸級規模的大船進行遠洋運輸,從效率的角度上是合理的,肯定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國內航運企業抵製得了一時,抵制不了一世。抓緊時間淘汰落後過剩的運力,提高管理水平,應對未來的競爭才是需要做的”,余藎如此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