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芳莉

原廣東省珠海市政協主席

錢芳莉,女,漢族,1954年10月生,安徽安慶人,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5月參加工作,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畢業,廣東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副研究員。曾任廣東省珠海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正廳級)。

2018年5月15日,錢芳莉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人物履歷


1974.05——1978.10,安徽省安慶市郊新洲公社知青、公社幹部;
1978.10——1980.01,安徽省安慶市商業局工作;
1980.01——1984.06,安徽省安慶市及西區人民檢察院書記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刑檢科負責人;(其間:1982.09—1985.08安徽電大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4.06——1987.05,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政法委副科級秘書;
1987.05——1993.11,華南師範大學紀委正科級秘書、黨委組織部幹部科科長;
1993.11——1999.11,華南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1998.07主持組織部工作,
1998.10——兼任華南師範大學黨校辦公室主任;(其間:1995.03—1996.07 華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9.11——2004.02,華南師範大學黨委組織部部長;(其間:1998.09—2001.07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在職研究生學習;2001.03-2001.07廣東省委黨校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04.02——2008.07,中共廣東省珠海市委常委;
2004.03——中共廣東省珠海市委組織部部長;
2007.03——廣東省珠海市委黨校校長(其間:2004.11—2006.04先後參加美國芝加哥大學、悉尼大學培訓;2005.11—2007.06參加中山大學2005級廣東省市廳級領導幹部高級管理信息化EMBA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7.05—2007.08參加第十期廣東省高級公務員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專題研究班學習);
2008年07月——2008年12月,中共廣東省珠海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珠海市委黨校校長;
2008年12月——2011年02月,中共珠海市委副書記,珠海市委黨校校長;
2011年02月——2011年12月,中共珠海市委副書記、市委秘書長,珠海市委黨校校長;
2011年12月——2012年01月,中共廣東省珠海市委委員,珠海市政協黨組書記;
2012年01月——2016年06月,廣東省珠海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珠海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8日,據廣東省紀委消息:廣東省珠海市政協主席錢芳莉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10月18日,據廣東省紀委消息:經廣東省委同意,省紀委對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錢芳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規錄用、調動、提拔多名親屬;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務影響幫助親屬低價購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錢芳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念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錢芳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1日,據高檢網消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對廣東省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正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8月,日前,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政協珠海市委員會主席錢芳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15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錢芳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約145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芳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錢芳莉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