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

黨內名詞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內容特徵


其主要特徵是:
1、客觀性。黨的紀律並不是主觀意志的表現,而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無產階級的紀律,是無產階級在資本主義大生產的物質條件中形成的,是社會大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則是無產階級的紀律性的集中體現。
2、嚴肅性。無產階級及其政黨之所以有力量,就在於它是嚴密的有組織的整體。而這種組織作用的有效發揮,則有賴於黨內實行嚴格的紀律。當某種建議和意見一經在黨的會議上討論通過,形成了決議,便對整個黨的組織和黨員都適用,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黨的每個組織和黨員必須執行。不執行黨的決議,也就違背了黨的紀律。誰若違犯了紀律,誰就要受到紀律的制裁。
3、自覺性。共產黨員是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起來的工人階級先進分子,能夠正確理解和處理個人與組織、自由與紀律的辯證統一關係,把遵守黨的紀律視為對黨應盡的義務,視為黨的事業順利發展的根本保證。
4、民主性。黨的紀律是以允許黨內自由討論和自由批評為前提的。黨員在黨內有充分的民主權利,既是黨的紀律的執行者,又是黨的紀律的制定者。黨的任何一項紀律都是在黨員或者黨員代表充分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制定的,它既符合黨的根本利益,也集中體現了大多數黨員個人的意志。

歷史發展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給毛澤東寫信.探討建立中國共產黨,首次提出了“黨的紀律為鐵的紀律”的科學概念,信中說:“黨的組織為極集權的組織,黨的紀律為鐵的紀律,必如此才能養成少數極覺悟極有組織的分子,適應戰爭時代及擔負偌大的改造事業”。
1921年.一大宣布中國共產黨成立,《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第六條規定,“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
1922年7月,二大在黨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條紀律。首先提出了“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並明文規定,黨員言論行動違背黨章,無故連續二次不到會,欠繳黨費三個月,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泄漏本黨秘密等,犯有一條就可開除黨籍。黨的三大、四大的黨章在黨的紀律規定中沿用了二大黨章的提法。
1927年6月,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對黨章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紀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同時還規定了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及其他破壞黨的行為的黨部則給予警告,改組、重新登記(解散組織)的處罰;是黨員個人的則給予警告、取消工作、留黨察看及開除黨籍等處罰。
1928年7月,黨的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詳細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項根本原則,這有利於糾正黨內存在的家長制和極端民主化兩種傾向,正確處理黨內民主和集中的關係,對黨的建設影響深遠。在第十三章黨的財政第四十七條中規定,黨員無充分理由連續三月不繳黨費者,以自願脫黨論。
1938年,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證”的科學論斷。這次全會還根據毛澤東的建議,制定並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
1945年6月,黨的七大黨章第一次把黨的紀律寫進總綱:“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織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
同時,首次將“四個服從”作為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載入黨章,即“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1956年黨的八大黨章基本上沿襲了十二大黨章的提法,改為四個“必須服從”。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總結黨內政治生活的歷史經驗特別是“文革”中的嚴重教訓,以更準確的語言再次重申了八大黨章對“四個服從”的表述,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它不僅概括嚴謹、科學,而且從總體上確立了黨內政治生活的嚴整秩序,因此,黨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黨章均沿襲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是對全體共產黨員和黨組織提出的最基本的紀律要求: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堅持黨性,杜絕派性;要講真話,言行一致;發揚黨內民主,正確對待不同意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同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同志;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不準搞特權;努力學習,做到又紅又專。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黨章在總章中第一次向全黨提出了三項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載入總綱,並指明這是“全黨團結統一的政治基礎”。十二大黨章又專門恢復了黨的紀律一章,把加強黨的紀律放在重要位置,對黨員規定了嚴格的紀律,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僅規定每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而且還規定了對黨員各種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的處分辦法,對違犯紀律的黨員給以應有的批評和處分,把堅持反對黨、危害黨的分子清除出黨,並增加了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1995年9月,江澤民在《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一文中指出:“我們講加強政治紀律,最基本的就要遵守黨章,按黨章的規定去做。”“講政治紀律,首要的一條,就是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
十四大黨章由十三大黨章的三項基本要求改為四項基本要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從政治、思想、作風、組織四個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成為全黨必須遵守的紀律。十五大、十六大黨章一直沿襲了十四大黨章四項基本要求的表述。十六大黨章第三十七條中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要給予紀律處分,並規定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黨的紀律處分。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條例分十三章,172條。內容包括條例的指導思想、任務和實施範圍,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違犯紀律和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等,同時對各類違紀錯誤的定性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頒布的。《黨紀處分條例》的鮮明特點,就是堅持與時俱進、制度創新。它順應時代要求,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對於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為,應當根據情節給予黨紀處分,以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在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時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以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它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確保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黨紀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於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斷完善

黨章第四十條規定: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內容分類


中國共產黨從來是一個有偉大理想和嚴明紀律的黨。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中,黨的紀律逐漸形成、發展和完善,是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可靠保證,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目前,黨已經擁有七千多萬黨員,正領導著十幾億人口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空前偉大而艱巨。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絕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黨中央多次向全黨提出增強黨的紀律觀念的問題,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十九大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言論、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規矩,是牽頭的管總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要遵守和維護黨章,落實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首位,強化黨內監督,引導黨員領導幹部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全黨團結統一。
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增強全黨組織紀律性。組織紀律是規範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係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鬥力的基本條件。要把“四個服從”作為最基本的紀律,督促黨員幹部強化組織意識,嚴格遵守組織制度和程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按組織原則和組織程序辦事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
嚴明黨的廉潔紀律,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敗是黨長期執政面臨的最大威脅。要嚴肅查處權權交易、權錢交易和權色交易行為,超標準、超範圍接待以及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政治本色。
嚴明黨的群眾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群眾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和處理黨群關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先進性的重要體現。要堅守人民立場,增強群眾感情,提高群眾工作本領,嚴肅查處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攤派費用以及剋扣群眾財物、拖欠群眾錢款等行為,嚴肅查處在社會保障、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的行為,嚴肅查處對待群眾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態度惡劣等行為,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
嚴明黨的工作紀律,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要緊緊抓住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嚴肅追究對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或者不敢擔當、不願負責的行為,嚴肅追究黨組織負責人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對存在的問題裝聾作啞、避重就輕等行為,確保全面從嚴洽黨政治責任落到實處。
嚴明黨的生活紀律,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直接關係黨的形象。要嚴肅查處享樂主義、奢靡之風、追求低級趣味等行為,嚴肅查處違背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督促黨員幹部在生活上作好表率。
六大紀律相互聯繫、相互統一,涵蓋黨的紀律各個方面,體現了對黨員的高標準嚴要求,為保持黨的肌體健康、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供了有力武器,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黨的各項任務提供了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