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俗學會
中國民俗學會
中國民俗學會成立於1983年5月21日,是由全國民俗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群眾性的和非贏利性的民俗學專業學術團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審查機構(2015—2017年),現有在冊會員2654人。中國民俗學會首任理事長是著名民俗學家鍾敬文先生,現任會長為葉濤研究員。
中國民俗學會成立於1983年5月21日,由全國民俗學工作者自願結成,是群眾性的和非贏利性的民俗學專業學術團體,現有在冊會員2654人。中國民俗學會現任會長為葉濤,副會長為安德明、敖其、巴莫曲布嫫、陳泳超、黃永林、江帆、李剛、林繼富、劉曉春、劉曉峰、施愛東、萬建中、蕭放、楊利慧、尹虎彬、張士閃、趙宗福、鄭土有。
團結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調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現象,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發布學術信息,促進學術發展。
中國民俗學會
1982年6月,中國民俗學會籌備會在京成立,鍾敬文教授任主任委員。
1983年5月,中國民俗學會成立大會在北京隆重召開,推選周揚為名譽理事長,鍾敬文為理事長,劉魁立為秘書長。中國民俗學會的宗旨是,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調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的民俗,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俗學,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外文化交流和豐富世界文化寶庫做出貢獻。
中國民俗學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搜集、整理、研究我國現今仍然傳承和流行著的民俗及文獻上的資料。
(二)加強理論民俗學和應用民俗學的研究,以增進民俗學的社會功能。
(三)編輯出版民俗書刊、圖錄及資料,翻譯、評介國外民俗學著作。
(四)通過舉辦培訓班及進行實地調查等方式,培養民俗學人才。
(五)組織學術討論,促進學術繁榮,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俗學體系。
(六)積累民俗資料,舉辦民俗展覽。
(七)進行對外學術交流,參加世界民俗學活動。
中國民俗學會成立以來,創辦了不定期的內部信息交流刊物《中國民俗學會會刊》,發揮了溝通會員、交流學術和通報學會工作的作用。自1999年起,又創辦了《中國民俗學會年刊》,主要發表民俗學理論、方法和田野調查等方面的專題論文,年刊的1999年卷,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年刊的2000~2001合刊由學苑出版社於2002年7月在北京出版。2003年10月學會網站創建;2008年9月經三期改版和系統升級,“中國民俗學網”(China Folklore Network, CFN)及其兩個功能性站點“民俗學博客”和“民俗學論壇”上網試運行,2008年12月27日正式開通。
中國民俗學會章程(2018)
(2018年11月24日中國民俗學會第九屆全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中國民俗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lklore Society,縮寫為CFS)。
第二條 本會由全國民俗學工作者自願結成,是群眾性的和非贏利性的民俗學專業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調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民俗文化,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發布學術信息,促進學術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搜集、整理中國民俗文獻資料與田野資料,與國內外各相關部門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國民俗文化信息資源庫。
(二)進行民俗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專題研究,鼓勵和組織民俗學田野作業,傳承民俗文化知識。
(三)組織編輯出版民俗書刊,翻譯、評介國外民俗學著作。
(四)通過舉辦培訓班、開辦網路論壇、組織田野調查等方式,培養民俗學人才;建立中國民俗學隊伍信息資源庫。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海外民俗學會展開學術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國際事務,為保護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貢獻中國民俗學者的集體智慧。
(六)參與和促進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動海峽兩岸民俗文化的交流與互動,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做出貢獻。
(七)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八)建設中國民俗學會網站,不斷更新、維護,使之成為民俗學研究者及愛好者工作交流與學術交流的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民俗學的調查、搜集、整理、研究、編輯、教學、評論、翻譯,提供或保存資料等方面做出明顯成績。
(五)熱心中國民俗學會事務,為學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相關學術單位介紹或本會理事1人介紹。
(三)經秘書處審核、討論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端正學術態度,尊重學術規範,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二條 二級研究機構是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學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學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二級研究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二級研究機構參照團體會員予以管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會秘書處備案;會員如果2年內既不交納會費也不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由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學術不端行為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理事會總人數不得超過全國會員總數的15%。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大會決議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之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須召集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總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學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審議通過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或授權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學術上成績突出,熱愛民俗學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期間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屆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會長提議,常務理事會通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聘任,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和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協調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協商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協調與兄弟學會及其他民俗學組織的業務關係。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每人每年100元,多交不限;團體會員會費每年3000元,多交不限。在校學生會員和無工資收入者,會費減半。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可設立民俗文化基金,用於獎勵和扶持優秀民俗學工作者和民俗學研究成果的傳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18年11月24日中國民俗學會第九屆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民俗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