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職級制
依照一定的評價標準把校長分為不同的級別
校長職級制是對由政府為主導的校長管理模式的反思與批判,它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與豐富的科學內涵。它打破原來的終身制而代之以聘任制,體現了校長由“職務”向“職業”的實質性轉變,使校長的正常流動成為可能。
校長職級制是指依照一定的評價標準把校長分為不同的級別,它在校長辦學自主權逐漸擴大的同時也對校長的素質提出更高要求,使校長的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和對學校的經營能力都達到一定的水平。
校長職級制的本質是校長專業化。
校長專業素質包括:
第一,具有現代教育意識和現代教育理念,具有強烈的服務觀點,以此作為自己專業行為的理念支撐。
第二,構建以教育科學、心理科學、管理科學知識為核心的複合型知識結構。
第三,具有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的專業能力。
第四,具有教育與管理的智慧與藝術。
第五,授受專業養成教育和專業訓練。
校長職級制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有效加強了教育部門對學校的直接領導與宏觀管理,另一方面,校長脫離行政任命也有利於校長負責制的充分實現。
第二,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有利於改變學校政府化和校長官員化局面。校長職級制的推行能夠減少行政干預,利於校長充分行使自主權,使校長“戴著腳鐐跳舞”的被動局面得到明顯改善。
第三,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打破了校長終身制,這給校長帶來了壓力和動力,有利於校長增強憂患意識和服務意識,有利於校長加強責任感和務實作風,有利於激發校長的開拓創新精神。
第四,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有利於促進形成“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動能進能出”的良好氛圍,加速了校長在學校間的流動。流動是體現個人價值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價值增值的一種內在需求。校長的流動也有利於加強薄弱學校建設,特別是農村學校的發展,使農村中小學也能享受到優質教育資源。
校長職級制已受到廣泛的肯定,北京、廣州等地也已先後試行。1999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在論及中小學校長管理制度改革時明確提出“試行校長職級制,逐步完善校長選拔和任用制度,鼓勵優秀校長到薄弱學校任職”。可以預見,校長職級制將成為今後我國中小學校長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19年11月,北京市開展首批中小學校長職級評審和認定工作。同時還將完善校長考核評價、績效工資等各項管理制度,促進校長專業化發展。根據北京市教工委、北京市教委發布的《關於開展2019年中小學校長職級評審和認定工作的通知》,校長職級設置特級、高級、中級、初級四級,其中高級、中級分別設置1、2、3等。特級、高級、中級、初級校長結構比例控制為0.5:4:4.5:1。參與評審的中小學校長包括北京市全日制中小學校(含特教學校和工讀學校、大學附中附小和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含其他性質公辦園和民辦園)、職業高中學校中,在職在崗的正職校(園)長(含黨組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