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負責制
校長負責制
校徠長負責制:校長負責處理學校的日常教學科研活動,完善學校的管理,校長全權代表學校並負責賦予校長決策權、指揮權、人事權和財務權,同時健全學校領導機構核心機制。
當前關於校長負責制的概念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單一性概念,以華中師範大學蕭宗六教授為代表,認為學校工作由校長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另一種是結構性概念,以曲阜師範大學李保強教授和華東師範大學范國睿為代表,認為校長負責制的要素包括:校長全面負責;黨組織的政治作用;教代會的民主參與管理;校務委員會的諮詢審議作用。
校長負責制,又稱“一長制”。
徠特點: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監督保證;教職工民主管理;
我國中小學現行的校長負責制,是《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於1985年5月27日頒布實施的。
界定為“學校工作由校長全面負責”
校長負責制體現了校本管理思想的某些精神。
這些都屬於一把手負責制。
調查表明:48%的教師認為校長負責制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一般;10%的教師認為根本就沒有作用;26%的教師認為校長負責制的作用較小;而僅僅只有16%的教師認為校長負責制的作用比較大。99%的教師認為這種體制下的校長權利太大,一手遮天,有的甚至成了“土皇帝”。
從調查的結果來看,校長負責制還未能深入到教師心底,學校的改革尚處在單一方面的改革,缺乏整體的推動作用。在與校長的交談中,部分領導也認為目前的校長負責制與以前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只是在領導權上的更換,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改變。校長負責制容易導致校長的權利過大,貪污腐敗事件頻發,因此校長負責制有很大的弊端,希望能夠早日被其它的好的有效的管理體制來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