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地區

自由地區

台灣地區,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歷次版本中稱為“自由地區”,是指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之後迄今,“中華民國政府”所有效統治與管轄的領土,與1949年國共內戰後的“大陸地區”相對。涵蓋範圍包括台灣本島及離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丘嶼、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中洲礁及周圍附屬島嶼。

使用說明


台灣地區行政區劃圖
台灣地區行政區劃圖
目前台灣當局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上尚未統一,但以使用“台灣地區”為主:
• 台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兩岸關係相關法律。在民間亦較為通用。
• 台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
• 台閩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使用情形與“台澎金馬”類似。
• 自由地區 - 主要使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認知差異


“台灣地區”一詞的意義,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台灣當局

徠• 兩大政治陣營——泛藍及泛綠各有不同的解讀。惟目前共識是同意以“台灣地區”處理涉及“大陸地區”的事務。泛藍陣營認為該用法因避談國號,傾向認為該辭彙是中立名詞,因為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在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之內不允許有其他國家的出現,而是以“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的地區之間的關係去面對此問題。“自由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地區。基於此原則,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即“中華民國”一國兩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
• 備註:泛綠陣營傾向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間是一邊一國或兩國關係,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僅及於台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主張“中華民國”是台灣,且現在“總統”、“副總統”與議會均於台澎金馬選出,再加上“地區”字樣是對台灣的不尊重與自我矮化。但民主進步黨政府在兩次執政時期,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1949年10月1日之後“中華民國”的存在及合法性;由此衍生出台灣當局及台灣地區領導人的特定稱謂。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有關方面”、“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
• 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來處理海峽兩岸關係,與此對應的是台灣當局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美國

• 承認(recognizes)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認知(acknowledges)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單方面改變現狀。
• 依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與台灣關係法》
• 備註:美國政府以美國在台協會來處理美台關係事務。

聯合國

•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 依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 備註:聯合國將台灣地區定義為中國台灣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