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也稱任意保險,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或是需要保險保障的人自願組合、實施的一種保險。自願保險的保險關係,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決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關係。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投保、向誰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障範圍、保障程度和保險期限等。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情況自願決定是否承保、怎樣承保,並且自由選擇保險標的,選擇設定投保條件等。

特點


第一,自願保險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根據投保人意願決定;
第二,自願保險責任期限明確,保險責任不是自動產生的,如果保險期限屆滿,而投保人未辦理續保手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沒有統一的規定,由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確定。

區別


自願保險與法定保險的主要區別
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和法定保險的主要區別有: (1)兩者的保險關係建立的根據不同。自願保險的保險關係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險的保險關係是根據國家法規建立的。
(2)兩者涉及的危險性質不同。自願保險所保的危險損失,一般僅以個別單位或個人的利益有關;法定保險所保的危險一般涉及到多數人的利益,帶有一定的社會性。
(3)第三,實施的目標不同。自願保險主要是為了滿足經濟單位或個人對於災害損失補償的需要;法定保險是政府為解決某個領域裡的特殊危險,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或政策目標而實施的。
(4)第四,保障的水平不同。自願保險的保障水平較充分。

異化


自願保險異化的實現途徑有
保險代理人的不告知
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
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以捆綁銷售方式為主強行推銷保險
指示與指標的下達

特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經基本完成,預計不久即可出台。然而,目前人們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強制三者險”)沒有完整的了解,甚至存在誤解,這必將影響有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強制三者險與自願三者險具有以下幾點區別:
目的、功能不同
自願三者險屬於普通的商業保險,其目的在於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即通過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轉移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風險。強制三者險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時、便捷的補償,而不在於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因此,除具有一般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之外,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由此決定了兩者在制度設計上的諸多具體差別。
性質不同
自願三者險是一般的商業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以營利為目的。強制三者險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三者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基本上是不賠不賺,在性質上屬於政策保險,有人甚至認為其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三者險業務一般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減輕投保人的負擔。但我國《條例草案》對此未作規定。
索賠主體不同
索賠主體不同主要體現在受害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直接請求權。在自願三者險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才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合同之外的第三者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而受害人不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只有在保險合同有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能向保險人請求索賠。
在強制三者險中,為減少紛爭,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時地得到補償,很多國家法律都規定受害人對致害人的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3條規定,“第三人可以對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16條規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規定,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額”;我國台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保險人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來看,可以理解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賠償請求權。《條例草案》第31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只有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才能更好地實現強制三者險制度的目的。人民保險網收集整理
條款、費率制定方式不同
各國對條款、費率的監管方式不同,總的來說,對自願三者險的監管較松,而對強制三者險的監管則較為嚴格。自願三者險的條款和費率由保險公司或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或審批。強制三者險雖然由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但其經營實質上並不是一種商業行為,因而其條款和費率應由保險監管機構統一制定或核准公布,各保險公司統一使用。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必須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制定或公布的條款,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4條規定,保險合同必須符合主管監督機關核准的一般保險條款。由此來看,《條例草案》第6條規定的“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送保監會審批”可能難以保證各保險公司條款、費率的統一,是不妥當的。
實施方式不同
對於自願三者險,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汽車所有人是否投保、保險人是否承保純屬自願,因而是通過投保人、保險人自願簽訂合同的方式實施的。強制三者險的實施則是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是一種法定的責任保險,汽車所有人必須投保,保險公司也不得拒絕承保。如我國台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條規定了汽車所有人的投保義務,第17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義務;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了汽車保有人的投保義務,第5條規定了除特殊情形外,保險公司具有強制締約義務。另外,強制三者險一般單獨銷售,不得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
責任範圍不同
自願三者險是純粹的責任保險,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因而自願三者險條款一般均規定,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需要根據侵權法歸責原則來確定),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而旦,為防範道德風險,自願三者險條款中還包含了諸多除外條款,如對於酒後開車、無證駕駛、故意撞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不予承保。
基於強制三者險特有的價值功能,在其責任限額範圍內不再探究被保險人有無過錯,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無論致害人是否有過錯,受害人均可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而且自願三者險條款中規定的除外責任幾乎都不再適用,也就是說,即使是對於酒後開車、無證駕駛、故意撞人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有賠付的義務。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條例草案》第20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台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也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責任限額不同
自願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較高,而且分為若干個檔次,投保人可以選擇,如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三者險條款就將責任限額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六個檔次,供投保人選擇,且每個檔次的限額一般不再區分人身損害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強制三者險的責任限額低,最低限額由有關政府部門制定,投保人不可進行選擇,並且在最低限額內再區分人身損害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在附錄中對最低保險金額作了規定,人身損害為100萬馬克,物的損害為40萬馬克,其間接純財產損害為4萬馬克,多數人死傷者,人身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為150萬馬克。另外,該法還在第4條中規定聯邦司法部長可與聯邦交通部長及經濟部長協商對此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