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授權
藝術授權
藝術授權,稱藝術作品認可,又可以稱為藝術版權使用。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作品或藝術品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作者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在經濟危機的波及下,世界各國都在努力解決不景氣局面,如何讓知識產權發生實際效應也成了值得思考的問題。不管是對傳統文化藝術遺產還是新興的文化藝術成果,都有潛在的價值,擁有市場的需求,加上其作為信息的可共享性,只要經營得當就會帶來比傳統貨物交易更大的價值,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這種蘊含了較高價值的文化創意產品得到各國重視,逐漸成為一種新的資源。文化創意產業也成為各國經濟交流與競爭的新領域。
藝術授權經營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環節,在經濟、藝術社會等多方面產生了綜合的效應:
藝術授權經營使得藝術品的價值得以附加到不同領域的產品、企業形象之中,提升其市場競爭力,促進其經濟實力的增長;同時,這樣的經營開發使得藝術品的經濟價值得到了更好的發揮,在同一藝術品上,衍生出更多的可供授權選取之處,將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藝術的發展相聯結,給藝術品開發、創造主體帶來了動力,提供了較好的條件。
從藝術的傳播上看,藝術的接受包括藝術的消費、鑒賞和批評,是藝術活動的終點,也是藝術家及藝術作品內在價值獲得最終實現的根本途徑。藝術授權經營,將藝術品從靜態引入了動態領域,使得更多的人能欣賞到其藝術作品,不再受原作所有權的限制,更利於藝術的傳播。
從社會效應上看,藝術授權經營具有顯著的意義,一方面使得一個國家或城市的藝術得到宣傳,提升其創意形象,吸引更多關注;另一方面,藝術授權經營運作中需要各領域各種人才共同努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行業的發展與合作,也利於創意人才的培養、就業壓力的緩衝等。
在充滿創意的21世紀,對於任何一個國家或城市來說,只有及時把握知識經濟發展的脈搏,才能保持自己的優勢和競爭力。發展創意產業,以“創意”為代表的創作力成為與資金同等重要的資源,而對這些創作力的吸引與培養離不開知識產權。
(一)藝術授權經營與創意階層
“創意階層”的概念由美國學者Richard Florida在其著作《創意階級的興起》一書中提出,認為在社會,階層結構已經發生變化,除了傳統的勞動者階層(working class)、服務業階層(service class)之外,一個新的階層已經興起,即創意階層。與勞動者階層、服務業階層相比,創意階層工作方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創造力,時常有新的想法、新的嘗試、新的技術,成為各行業的知識密集型人士。
對創意階層而言,其智力勞動成果佔據了該階層產出的重要部分甚至全部,這些勞動成果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形資產,使得普通商品獲得巨大的附加值,在市場中形成良好的經濟效益。如前所述,藝術授權經營的本質是以創意來激活藝術品利用中的巨大利益回報,即是通過創造力的投入,通過創意設計,增大商品附加值,提升競爭力。因此,在藝術授權經營的鏈條之中,創意階層逐漸成為主力軍。
(二)知識產權保護之必要性
藝術授權經營具有創意研發設計投入高、而被拷貝成本低的特點,如果知識產權得不到保護的話,那麼創意人員在創作過程中所耗費的大量投資(包括研究、開發、設計、製作等各個環節過程中所花費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投入)便難以收回甚至會被白費掉或被別人搶先竊取。倘若如此長期下去必將嚴重影響到創意產業和產品的持續發展並且亦不會進一步激發創意階層的創作積極性反而會嚴重挫傷他們的創作熱情。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是藝術授權經營全面開啟和進一步得到發展的關鍵。
上海在2007年成立上海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旨在保護企業的創意著作權不受侵犯,該聯盟通過自律來推動加盟企業間知識產權的保護,為藝術授權經營及其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正是有了這些良好的外部條件,使得上海創意階層的勞動投入得到良好的運行,創造力得以平穩地結合到商品生產之中。
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為藝術授權經營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也是吸引創意階層加入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
知識產權保護是藝術授權經營中最核心一個問題。在此過程當中,應該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一)藝術品權利人的著作權使用
藝術品著作權人的確定是授權經營鏈條中的第一環節,在藝術授權經營規模下,藝術品的產生不再僅依賴於個別藝術家的創作靈感,而強調打造出一種創作機制,利用複合的創意、投入、合作,使藝術品的產生更加產業化。當然,對傳統的藝術家的創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讓其成為授權經營的源泉之一。因此在這樣的環境下,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確定著作權權屬既而成為首要問題。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13條、第16條分別對一般作品、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歸屬作出了規定。對一般作品而言,創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有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傳統的藝術品往往是個體創作的結果,因此應確保該創作者對藝術品享有的著作權,但如前所述,特定情況下,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合作作品,由合作創作者共享著作權。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在使用中,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部分的作者對該獨立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在行使時不得損害整部作品的著作權;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應協商著作權的使用問題,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者。在藝術授權經營模式下,藝術品的誕生通常不是依靠單個藝術家的創作,而是由多個作者組成的團隊或工作室,在此情況下,許多作品是以合作作品的形式出現的,應依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合法地使用合作作品。
此外,《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藝術品中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該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藝術授權經營中通常會採用到展覽等方式對作品及衍生品加以宣傳,或將其結合到產品中增加附加值,此時應注意展覽權與其他權利的不同之處,對美術作品著作權人來講,售出原件后即轉讓了原件展覽權,對取得美術作品原件的人來說意味著同時享有了其展覽權。
民間藝術作品有其獨特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並在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其創作過程具有長期性與持續性的特點;而著作權法只對作者生前和死後的一段時期給予保護,不能給民間文學藝術提供長期有效的保護。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過程中,許多傳承人在繼承民間文學藝術的同時,受到民間文學藝術的啟發進行創作活動,或者是借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題、風格、傳統技藝,產生了新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那麼,只要該作品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保護的條件,傳承人對該再生作品可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藝術授權經營組織的權利義務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即處於藝術品作者與銷售市場之間的組織,通過取得藝術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面向市場將其進行深度開發,提供給需求者,使授權範圍更廣,實現跨產業、跨區域授權經營,使藝術的價值附加到相應產品或服務中,實現藝術品經濟價值的最大化。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處於藝術授權環節中間,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它將藝術品資源引入市場中,關注市場的需求,同時向藝術品源頭反饋市場信息,增加藝術品及衍生產品的供應,形成較大的產業規模,在經濟利益的創造鏈中舉足輕重。
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藝術授權經營組織在運作中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標明著作權人的身份,不得以不當的方式對作品加以歪曲使用、傳播,應結合藝術作品的自身特色與寓意思考其投放的經營範圍,保障著作權人的作品完整權,並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定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藝術授權組織對藝術品進行加工設計的過程實質涉及對原作品的演繹,由此產生衍生產品,便於推向更廣的領域,如artkey藝術授權中心運用齊白石的名畫與傳統茶具相結合,設計出精美的茶具套裝。在這樣的演繹過程中應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此基礎上進行獨創性的加工才能產生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的衍生產品,得到法律保護的該衍生作品的著作權。
(三)藝術衍生品推廣中的法律問題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對原作品開發完畢之後,即開始推向市場,進入了生產與銷售階段。此時,生產商應盡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以授權範圍為限保質保量地進行規模生產,不得粗製濫造,保證產品質量。銷售商也應注意以授權範圍為準進行銷售,不得無權或越權銷售,影響知識產權人的權益。
(四)著作權登記對交易安全的保障
藝術授權經營中,著作權交易的安全至關重要。若著作權登記制度能日趨完善,發揮出積極的作用,一方面對藝術作品權屬的認定提供重要的參考、證明,另一方面,對交易的相關合同進行登記,便捷交易相關人的查詢,則可為藝術授權經營保駕護航,使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更加安全有序。通過登記制度提供的信息,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掌握著作權交易領域的動態,還便於對一些重點行業或企業的扶持,制定出更為科學有效的政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藝術授權經營不僅美化經濟,更可以打動經濟,它是在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大發展背景下的必然選擇,它改變了傳統意義上對藝術品的利用方式,成倍地提高了著作權的經濟效應,是城市經濟增長的一大突破口。中國在世界經濟發展浪潮中起步比較晚,但經濟發展迅速,其原因部分是在於對后發優勢的良好利用,創意階層在這一進程中至關重要,正是這一階層的創造力,使得藝術授權經營得以運行。這樣的形勢下,保護知識產權,是創意階層保護創意設計的需要,保證了“創意”的熱情,鼓勵了創意階層的產出,發揮后發優勢。同時,保護知識產權也是藝術授權經營鏈條得以順利運行的保障,不管創造設計環節還是其後的開發銷售等環節,無不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產權問題,只有尊重知識產權,加強對相關問題的調整,建立完備的法律保護體系,才能促進藝術授權經營的全面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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