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
基本的法治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布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換句話說,新法頒布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
另外,法還具有預測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布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
現代國家一般通行的原則有兩個:
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不少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其次,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同時還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的適用於既往行為,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民法當中,有利追溯的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與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