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諮詢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顧問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為委託方提供專業性諮詢服務,而委託方須支付報酬的協議。技術諮詢合同形式源自19世紀末,最初僅以土木工程諮詢服務為內容,20世紀以後為大陸法各國所接受。目前某些國家的法律將其視為技術服務合同中的分類,還有些國家將其視為獨立的技術合同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第四節 的相關規定,技術諮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技術諮詢合同在技術領域內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合同當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科學研究活動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2、履行技術諮詢合同的目的在於:受託方為委託方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項目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供委託方在決策時參考,從而使用科學技術的決策和選擇真正建立在科學化的基礎之上。
3、技術諮詢合同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即因實施諮詢報告而造成的風險損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項目名稱是指技術諮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標的項目的具體名稱。使用簡明、準確的語句來寫,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徵和法律特徵,如某產品研製技術諮詢合同。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符合。
當事人應寫明合同標的內容及其特徵,即應寫明該合同是就什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或專題技術調查及分析評價。同時還應寫明諮詢活動的必要性,意義以及社會經濟效益等內容。諮詢形式即受託方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回答或完成委託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雙方應約定受託方完成技術諮詢合同所應達到的指標、要求以及應提交的諮詢報告、技術資料和有關附件。
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約定履行期限,委託方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地點既可以定在委託方所在地,也可約定在受託方所在地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履行方式,可以約定採用受託方向委託方提交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及分析評價報告等方式。
當事人可以約定委託方的協作事項包括:闡明諮詢的問題,向受託方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數據;根據受託方的要求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追加有關資料、數據;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的,應及時修改、完善;為受託方進行調查論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這些協作事項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應寫明提供資料及工作條件的具體時間、內容、數量和方式等。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條款 參見前文技術開發合同該條款。來源:考試大
技術諮詢合同因其成果大都屬於軟科學範疇,具有無形、難以操作的特點,其驗收標準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標衡量,當事人應本著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驗收,不能過於苛刻或顯失公平。驗收方式,可以約定採用鑒定會,專家評估,也可以約定以委託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驗收,都應由驗收方出具驗收證明文件。
當事人應明確約定技術諮詢的報酬數額及支付方式。如果受託方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活動的經費不包含在合同報酬中,當事人還應約定此經費的負擔及支付方式。
當事人應對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違約金視同損失賠償金額,損失賠償額不重複計算。也可以特別約定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應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報酬總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不得顯失公平。
委託方的違約責任:
⑴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⑵委託方未按期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⑶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⑷委託方逾期2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導致受託方無法開展工作的,受託方有權解除合同,委託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託方的違約責任:
⑴受託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⑵受託方遲延提交諮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諮詢報告和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⑶受託方不提交諮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⑷受託方在接到委託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託方應當返還已收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辦法解決合同爭議。如果選擇仲裁管轄,應寫明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名稱;如果選擇訴訟管轄,也應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經上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項目名稱:_______
第二條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
⒈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向顧問方提供下列背景資料: __________
⒉向顧問方支付報酬共_____元;分期支付。具體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顧問方的主要義務
⒈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諮詢報告或解答委託方提出的問題;
⒉保證提出諮詢報告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
第四條 保密條款
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
本合同期滿后____年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
第五條 驗收標準和方式條款
對顧問方提供的諮詢報告,按以下標準驗收:_________。
具體驗收方式如下:__________.
第六條 委託方的違約責任
⒈委託方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技術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速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並支付數額為_____的違約金。
⒉委託方逾期2個月不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技術資料和數據,導致顧問無法開展工作的,顧問方有權解除合同。委託方應當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⒊委託方遲延支付報酬,應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委託方不支付報酬,應當退還諮詢報告和意見,補交報酬,支付數額為_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 顧問方的違約責任
⒈顧問方遲延提交諮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⒉顧問方提交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減收或免收報酬;不提交諮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諮詢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返還報酬,支付數額為_____的違約金;
⒊顧問方在接到委託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超過2個月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顧問方應當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有關技術成果歸屬條款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顧問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屬於顧問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屬於委託方。對新的技術成果享有所有權(或者持有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該技術成果取得的精神權利(如獲得獎金、獎章、榮譽證書的權利)、經濟權利(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權,使用權等)和其他利益。
第九條 諮詢報告的實施風險責任條款
委託方有實施顧問方提供的經過驗收合格的諮詢報告和意見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後果和經濟損失,由委託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顧問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委託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名:_________(蓋章)簽名: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顧問方擔保人(名稱):___ 委託方擔保人(名稱):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__________(蓋章)簽字: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6)榕民初字第33號
原告福州凌志諮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235號天驪大廈12D。
法定代表人林清,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陳啟宗。
被告福清市三華礦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東張鎮靈石國家森林公園。
法定代表人賴曉峰,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福州凌志諮詢有限公司訴被告福清市三華礦泉水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福州凌志諮詢有限公司於2006年2月14日以與被告福清市三華礦泉水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福清市三華礦泉水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福州凌志諮詢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福州凌志諮詢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福清市三華礦泉水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5元由原告福州凌志諮詢有限公司擔。
審 判 長 阮秀全
審 判 員 鄭青
代理審判員 黃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