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特徵


1、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
2、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3、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4、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5、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6、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7、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8、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種類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攬人將原料加工成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這裡所說的報酬,實際上是加工費。如張某將一塊布料交由制衣店做成西服,雙方之間成立的合同就是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人自備原材料,應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加工合同的最大區別是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如李某到某服裝店製作西服,制衣店用自己的衣料為其製作,雙方之間成立的合同就是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或價值,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如王某將自己的汽車交汽車修理廠大修,雙方之間就成立了修理合同。
4、複製合同。複製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製作與樣品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複製,可以是對文稿的複印、對相片的翻拍,也可以是對畫稿的臨摹、對塑像的模仿塑造,等等。
5、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為定作人指定的項目或工程進行測試,取得測驗、實驗指標等結果,並將測試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對定作人提供的檢驗品進行檢測、化驗、分析等工作,並對檢驗品的品質、成分、結構、性能等方面作出報告或結論,定作人接受報告或結論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其他承攬合同還有印刷合同、設計合同、翻譯合同等。

效力


定作人義務
1、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助義務不是自願行為,而是法定義務。
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3、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並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4、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承攬人義務
1、承攬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B、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付工作成果;C、完成的工作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D、在製作過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監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議;E、在製作過程中發現圖紙或技術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時向定作人提出;F、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圖紙;G、保守定作成果的技術秘密。
2、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檢驗、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法》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合同約定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原材料;B、合同約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 驗、驗收、保管和合理使用;C、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證專物專用,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換、挪作他用,發現原材料不合標準,有通知定作人更換的義務,並承擔不通知或怠於通知造成的損失。
3、按合同約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合同法》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交付工作成果時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和延遲要徵得定作人同意;B、交付工作成果時應同時交付附件、圖紙、技術數據、使用說明等資料;C、交付的工作成果應按合同約定的包裝材料、要求進行包裝(有包裝要求的);D、保守工作成果的技術秘密,承擔規定的保修義務;E、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為定作人承擔質量責任。

風險負擔


1、工作成果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發生風險的,由承攬人負擔;交付后發生風險的,由定作人負擔。但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於定作人受領遲延時發生的,則應由定作人承擔該風險。
2、工作成果無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發生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在工作成果完成後發生的風險,則由定作人負擔。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意外毀損滅失的,若當事人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而承攬人付給費用或價款時,則材料的所有權自交付給承攬人時起轉移給承攬人,承攬人應當負擔風險,仍應向定作人支付約定的材料費用或價款;若當事人未約定承攬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支付費用或價款時,則承攬人不承擔責任,該材料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定作人自己承擔。

終止


法定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喪失完成工作能力的。承攬合同一般以承攬人的特殊技能為前提,因此,如果承攬人死亡或者喪失了繼續完成工作的能力,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合同應當終止。
2、定作人死亡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工作的。定作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繼承其一切權利和義務為一般原則,但承攬合同的目的具有特別針對性,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未必都能被其繼承人所接受,當定作人的繼承人願意接受承攬人將來要完成的工作成果時,承攬合同當然可以繼續;如定作人的繼承人認為不需要該承攬合同的工作時,為避免造成更多的浪費,及時終止合同也是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益的。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承攬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產可否為合同當然終止原因,有不同見解。有學者認為合同自定作人被宣告破產時起即自動終止;在承攬人被宣告破產時,原則上因承攬人已失去繼續完成工作的能力,合同亦得因此而當然終止。但若承攬人的破產管理人仍有能力繼續完成此工作時,也不妨作為例外而不使合同當然終止。在承攬人因被宣告破產而使合同終止場合,定作人對自己提供給承攬人的材料等物行使收回權,承攬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將該物作為破產財產計算。
合同解除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因為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認為特定承攬工作已經成為“不必要”時,只要賠償承攬人實際損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最新規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三編第十七章,共18條,對承攬合同進行了規定: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