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許可權是指財務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財務制度的制定權、修訂權和解釋權;二是財務檢査監督權和有關財務事項的審批許可權等。關於財務制度制定權、修訂權、解釋權,《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是明確的。如前所述,新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包括三個層次,即企業財務通則、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企業內部管理辦法。第一、二個層次的法規由財政部制定、修訂和解釋;企業內部管理辦法由企業根據國家統一規定製度,主要是對國家統一規定的具體化或者補充;其他部門和地區不再制定財務制度。
這個問題在討論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地區、部門指出,目前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情況千差萬別,實際執行中有不少具體問題需要明確,建立陚予地方、部門制定補充辦法的許可權。我們認真研究了這方面的意見,認為,為了確保政令統一,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財務環境,並真正賦予企業充分的理財自主權,地區、部門還是不制定財務制度為宜。對此,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在附則中均作了明確規定。如《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在附則中第88條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