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物價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組建吉林省物價局(副廳級),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職責調整


(一)划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和收費管理相關職責。
(二)划入原省價格監督檢查局價格社會服務和執法監督職責。
(三)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價格壟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省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價格和收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監測、預測、分析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並提出調控意見,提出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等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省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管理;制定、公布地方價格管理目錄,擬訂涉及有關經濟調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指導全省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檢查處理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受理價格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五)組織指導全省農產品、工業品和重要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工作。
(六)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省與鄰省之間、省級業務部門之間、市(州)之間和市(州)與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
(七)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評估、鑒證工作。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物價局設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處)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物價檢查專項行政編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行政機構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綜合調控處
監測、預測、分析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並提出調控意見,提出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穩定商品、服務價格以及減少市場價格波動的建議;擬訂全省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布地方價格管理目錄,擬訂涉及宏觀調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全省物價幹部培訓工作;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評估、鑒證工作。
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起草綜合性價格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全省價格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辦理價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全省價格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價格和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價格和收費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查、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物價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價格一處
負責除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醫藥以外的商品價格管理;擬訂相關商品價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擬訂相關商品價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對相關行業和企業實行價格政策指導;指導地方政府物價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省與鄰省之間、省級業務部門之間、市(州)之間和市(州)與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
價格二處
負責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醫藥的價格管理;起草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醫藥價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擬訂全省相關價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物價主管部門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醫藥價格管理工作。
收費管理處
組織起草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頒布收費標準;負責全省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收費項目的管理及收費價格的制定;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業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政府物價主管部門的收費管理工作。
市場價格監管處
擬訂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監督辦法;制定和實施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價格自律,協調價格爭議;負責市場價格預警和應急工作;組織開展明碼標價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建設工作;負責反價格壟斷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省物價局機關行政編製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4名。

其他事項


省價格檢查局為省物價局直屬行政執法機構,正處級建制。具體設置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商省物價局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