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價格監管
市場價格監管
市場價格監管,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在市場中形成和運行的市場調節價格,施以一定的監督、管理和調控的活動,它是價格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什麼是市場經濟? 目前我國經濟學界並沒有一個準確的說法。著名經濟學家陳淮認為,市場經濟簡單地說就是“按等價交換原則進行交換的經濟”。而我個人認為,市場經濟能否也簡單地理解為“市場說了算的經濟”,也就是說,在這種經濟制度中,一切都由市場力量所決定。這種力量來自競爭,市場競爭產生了共同的市場力量。因此,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從這個角度看,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的經濟。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而有了競爭,就必須有秩序,沒有秩序的競爭,經濟社會必然陷入混亂狀態,這可不是市場經濟本身所希望看到的。
在市場競爭中,價格是最簡單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因為價格是市場的核心。對於生產經營者來說,只要自己的價格能夠比市場力量所決定的平均水平高,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更多的利潤。因此,任何生產經營者都客觀存在著這種渴望和追求,其中一些生產經營者就會使用價格欺詐、串通壟斷、低價傾銷、聯手提價、哄抬價格等不法手段,來參與你死我活的殘酷的市場競爭。這就需要有規則,沒有規則,就不能夠談秩序,更不能談有序的競爭。競爭、秩序和規則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是有機的統一體。而所謂規則,就是全部市場參與者的共同訴求,它來自市場,並且伴隨著市場的發育成熟的全過程。
從這個角度看,市場經濟又是規則的經濟,或者說是法制的經濟。規則不僅需要有人去制定,而且還必須保證這些規則得到全部市場參與者的認可和共同遵守。制定市場規則並強制規則的施行,這就是市場監管。因此說,市場監管包括市場價格監管,是市場經濟本身的內在要求。
二、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是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在市場經濟中,價值規律發揮著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人們看上市場經濟,需要市場經濟,正是因為它具有無形的巨大的這種調節功能。但市場經濟也有它不足的消極的一面,主要表現在這種調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大家都知道,價值規律的作用是通過價格圍繞著價值不斷地上下波動來實現的。價格在這個運動過程中,主要受供求規律的影響,供不應求,價格上漲,供過於求,價格下跌,供求平衡,價格穩定。現在假定一種商品任供求平衡價格穩定的情況下,需求發生了擴大的變化,這就必然引起供給不足,價格應聲上漲,這時的價格人於價值,資源便開始流入這種商品的生產之中;隨著資源不斷流入,供給不斷增加,價格便逐步同落,這時的價格逐步向價值靠攏並日趨一致;當資源流入超過需求的正常增加量的時候,供給開始大於需求,價格便不斷地下跌,這時的價格低於價值,資源則開始從這種商品牛產中撤離。從上述這四種變數(即需求、供給、價格、資源)的演變過程中,不難發現,唯以量化的是價格,價格成為人們判斷需求、供給、資源的增減變化趨勢的重要參數。但價格所發出的信號只是告知生產經營這種商品是有利可圖或者虧本,只是告知這種商品供求和資源投入的發展動向,而資源投入的決策者一一市場主體卻不清楚全社會真正的供需變化狀況,結果往往是在價格大於價值之時過度追加投入,而在價格低於價值之時又過度撤走資源,這就導致一部分資源的浪費。這就是價值規律盲目的自發的調節所不可避免的消極作用。
進一步分析還可以發現,在上述變化過科中,資源投入與價格變動這兩者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價格偏離價值的程度越大,即價格波動幅度越人,資源的浪費程度也越大。當社會上全部商品的價格都遠遠偏離了價值,就出現通貨膨脹或通貨萎縮,所造成的後果就不僅是資源浪費而是極人的破壞。為此,任何市場經濟都需要國家運用“看得見的手”予以調控,包括對市場價格的調控,遏制經濟大起大落,遏制價格大漲大跌,以盡量避免或消除價值規律的副作用,保持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三、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是新時期對物價工作的新要求。
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是黨中央在深刻分析現階段我國實際情況基礎上,明確提出的任務和要求。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日標是建立社會卡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這個體制已初步建立,但很不完善。為此,黨的卜六屆三中全會《關十完善社會豐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完善社會辛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必須“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在這個《決定》中,又分別以第五、第六人點較長篇幅進一步閘述如何“完善市場體系,規範市場秩序”和“繼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同時還指出,必須強化市場的統一性,加強市場臨管,嚴厲打擊商業欺詐,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淪監督、群眾參與柏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由此可見,加強市場監管,改善宏觀調控,是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政府經濟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價格是市場的核心,價格秩序是市場秩序的重要體現,宏觀調控少不了價格調控,市場監管離不開市場價格監管。為此,各級政府和物價部門必須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堅決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任務和要求,毫不猶豫、花大力氣強化市場價格監管。
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對於切實轉變物價部門職能,進一步拓展物價工作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社會豐義市場經濟這種新的形勢下,政府的職能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
這就十分明確了市場臨管的職能定位。物價部門代表政府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毫無疑問就是要履行好市場價格監管職能。但長期以來,物價部門的職能定位側重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上,無論是在價格法規制度和政策,價格治理整頓和規範,價格檢查監督等工作內容辦面,還是在內部機構設置和相應的人力、物力等資源調配方面,都基本卜圍繞著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米展開,而忽視、冷落了市場價格監管。由於沒有全面地、系統地深入開展市場價格監管上作,就更缺乏理淪指導和實際工作經驗,再加上市場價格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管力量不足,監管力度不夠大,監管效果就受影響,目前普遍仔任的宰客、欺客、騙客等價格欺詐行為,以及開始冒頭的串通壟斷、聯手提價或壓價、哄抬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和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整治。從最近開展的整治通訊行業價格欺詐活動就略見一斑,欺騙顧客、誘人上當的行為大量存任。對此,物價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新形勢對物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增強創新意識,樹立“大物價”理念,把眼光和視野轉到包括95%的市場凋節價格往內的全部價格行為上社會、保持社會穩定,貢獻物價部門的力量。
價格,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因此,監督市場價格行為,其實質就是監督商品價格,依法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然而從目前看,由於商品的成本價格難以確定,如藥品,存在定價隨意性大,虛高現象突出,導致市場價格監管難,查處執行難。究其原因,主要有四:
(一)價格法律不健全
《價格法》對不正當價格行為無具體規定,導致行政執法工作中對不正當價格行為難以檢查、認定和處罰。目前我們所說的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中可操作性不強。同時,各種不正當價格行為應如何進行認定也沒有明確規定,給實際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由此可見,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難問題,在於目前的價格法律體系沒有為價格行政執法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文。
(二)監管手段不力
《價格法》賦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權力主要有: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權力;責令改正、退款的權力;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之對策的權力等等。與其它經濟執法部門擁有凍結存款、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或非法財物、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相比,價格部門擁有的保障上述權力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並不多,因而在監管市場價格行為遇到困難時,就只得藉助工商、公安等部門的配合,而不能夠直接進行依法處理,在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時軟弱無力。
(三)經營者和消費者法律意識不強
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專門出台了《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有的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不明碼標價;有些經營者受不正當利益的驅使,採取“明碼標假”的方法,既騙價格管理部門,又騙消費者。不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而消費者當其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時,絕大多數沒有利用法律武器來抵制不正當價格行為,以致增加了市場價格監管的難度。
(四)執法人員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價格執法人員一方面由於受傳統的思維方式影響,往往跳不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跟不上形勢發展變化,不能站在宏觀經濟的高度、市場經濟的角度來對待價格工作,另一方面,由於對知識經濟、市場經濟、WTo規則等知之甚少,對市場價格行為認識存在偏差,不善於用現代化的思維方式和現代化手段進行價格監管,從而與新形勢下價格工作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一)加快價格立法步伐,強化價格行政執法手段
當前應把《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提到議事日程,抓緊制定製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方面明確而規範的法規。同時,要在價格立法中賦予價格行政執法機構更多更有力的執法手段,如在《價格法》中補充增加“對與價格違法行為相關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財物進行查封、扣押並進行依法處理”等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並賦予價格行政執法部門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以此增強價格行政執法在市場價格監管中的權威性。
(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
市場價格監管不僅是價格管理部門的事情,而應是全社會關注的事情,這就需要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氛圍。在宣傳形式上力求淺顯易懂、喜聞樂見,如利用印發宣傳單、出動宣傳車、發表電視講話等方式,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際網路等傳媒,利用綜藝節目、公益廣告、電視大獎賽等載體,使法律法規宣傳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三)強化學習培訓,全面提高隊伍素質
隨著價格部門職能的進一步轉變,要求價格監管人員有較寬的知識面和處理複雜價格事務的能力。因此,要加強市場經濟、WTO規則、價格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加強對現有人員的業務培訓,採取專題講座、理論研討、派員赴外參觀等各種形式,力爭在短時間內全面提高幹部的價格執法水平與業務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價格工作的需要。
(四)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市場價格監管力度
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督導作用。對各種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價格和經濟秩序的行為要進行曝光,絕不手軟,以有效地維護良好的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