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歧視

價格歧視

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實質上是一種價格差異,通常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在接受者之間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或收費標準。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對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售價,則構成價格歧視行為。價格歧視是一種重要的壟斷定價行為,是壟斷企業通過差別價格來獲取超額利潤的一種定價策略。

地區性壓價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價格都是價格歧視行為的具體表現。根據《羅賓遜一帕特曼法》的規定,適用價格歧視禁止規定的行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其一是企業將同樣的貨物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了不同的顧客; 其二是有理由認為這種行為會導致競爭受到損害。但是,並非所有的價格歧視行為都是自身違法的,如果供應人能夠證明他相應地降低了成本,實行差別價格,確定低於其他競爭者的價格是合理的,也可免責。

簡介


價格歧視( price discrimination):又稱價格差別,指廠商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產品索取不同價格的行為。價格歧視既可以是對不同購買者索取不同價格,也可以對同一個購買者的不同購買數量收取不同價格。
一般說來,在完全競爭市場上,所有的購買者都對同質產品支付相同的價格。如果所有消費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識,那麼每一固定質量單位的產品之間的價格差別就不存在了。因為任何試圖比現有市場價格要價更高的產品銷售者都將發現,沒有人會向他們購買產品。然而,在賣主為壟斷者或寡頭的市場中,價格歧視則是很常見的。
價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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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需要


1.廠商必須面對向下傾斜的需求曲線,即產品的需求與其價格成反比。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購買團體必須能在某一成本下區分開,該成本不超過區分他們所能帶來的收入。即廠商能夠以合理的成本進行市場細分。
價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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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須阻止不同購買集團之間賤買貴賣的轉賣行為。
4.不同的購買集團對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必須不同,並且為廠商所知。即廠商了解購買集團對產品的不同的需求程度。

價格歧視


直接差異定價

直接差異定價指廠商可以確定消費者的不同消費偏好,並因此確定價格。假定消費者市場由四個同等規模的子市場 A、B、C、D組成,各子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意願價格分別為40、30、20和10,單位生產成本為5,且假定每一個消費者最多購買一個單位產品。如果採取單一價格,那麼最優價格肯定是40、30、20、10中的一個。價格是40時,銷售量是 1,利潤等於35(40-5);價格是30時,銷售量是2,利潤等於50(30×2-5×2);價格是20時,銷售量是3,利潤等於45(20×3-5×3);價格是10時,銷售量是4,利潤等於20(10×4-5×4);所以最優價格是30,最大利潤是50。如果採取差異定價,使各子市場的價格分別等於消費者的意願價格,那麼利潤將有明顯提高,此時利潤等於80(40-5+30-5+20-5+10-5)。
儘管直接差異定價是最簡單易行的方法,但在實際中往往存在若干問題:
(1)消費者的意願價格難以測定;
(2)市場難以細分;
(3)難以為特定的子市場確定價格;
(4)無法保證消費者之間的轉賣行為;
(5)消費者可能認為差異定價是不公平的;
(6)市場細分和定價費用可能過高。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更常見的是下面介紹的間接差異定價。

兩部分定價

即價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價格,一是單位產品價格。因為單位產品平均價格隨銷售量的增加而趨於下降,所以此方法可被視為數量折讓的一種。與單一價格相比,固定價格的存在可以使廠商獲取更多的消費者剩餘,從而提高利潤。
圖 l 假定圖 l表明一同質市場,且消費者具有相同的需求曲線。採取單一價格時,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邊際利潤等於邊際成本時利潤最大,此時,價格為 P*,消費者剩餘為 F*;而採取兩部分定價時,可以將固定價格定為 Fc,單位價格定為邊際成本c,這樣固定價格就成為唯一的利潤來源,廠商獲取了全部消費者剩餘。
圖 2 那麼廠商是如何利用兩部分定價實現價格差異的呢? 首先,廠商可以將固定價格定得偏高,以排除某些消費者,因為這些消費者如果購買的話,固定價格將超過其消費者剩餘。其次,廠商可以對不同消費者制定不同的平均價格。如圖2所示,如果存在大量的 A類消費者,那麼最優的定價策略是固定價格為 A類消費者剩餘,而單位價格則高於邊際成本,這樣,兩類消費者都不會被排斥,而且 B類消費者所付的平均價格低於 A類消費者支付的平均價格。

區域定價

區域定價是最常見的數量折讓方式的定價策略,至少有兩個邊際價格,固定價格可有可無。圖3表示一個無固定價格的三區域定價策略。
圖 3 當購買量小於或等於 Ql時,單價為P1;當購買量介於 Ql和 Q2之間時,超過Ql的部分的單價為 P2;當購買量大於 Q2時,超過 Q2的部分的單價為 P3。
為了說明區域定價的優越性,我們可以將其與兩部分定價作個比較。假設(F1,Pl)是圖2所示的最優兩部分定價。考慮:固定價格仍為 Fl,另外,購買量小於或等於 Qb時,單價為 Pl,Qb以上的部分的單價為 P2,這樣,A類消費者的購買量仍為 Qa,但 B類消費者的購買量將從 Qb上升到 Qb’,而且,由於 P2大於成本 C,利潤也會提高。

產品線定價

廠商往往向市場推出多條產品線、多種產品,因為市場競爭非常激烈,佔領貨架對廠商來說非常重要,多種產品可以使廠商佔領更多貨架空間,所以產品線的管理和定價問題對廠商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條產品線由多個產品組成,這些產品的差異在於屬性配置上的不同,而基本功能是相同的,例如寶潔公司光洗衣粉系列就有7種產品,所以產品線定價時的一個潛在的困難是不同產品之間的替代問題。
圖 4 在圖4(a)中,兩條消費者意願價格曲線相交,所以廠商可以以 RyA向 A出售 Y產品,以 Blg向 B出售 X產品,而且不會出現替代現象,因為 X產品的價格高於 A的意願價格,Y產品的價格高於 B的意願價格。
在圖4(h)中,兩條消費者意願價格曲線沒有相交。如果仍採取(a)中價格,A就轉向 X產品,即 X將替代 Y,因為購買 X產品時,A可以獲得(Rxa— Rxb)的消費者剩餘。避免這種情況出現的方法是:將 Y的定價從 Rya降到Rya—(Rxa— Rxb)以下,這樣 A購買 Y將比購買 X獲得更多消費者剩餘。
如果替代問題比較嚴重,即 Y的價格需要下降許多,那麼可考慮刪除替代產品,即減少產品線長度。例如,假定 A、B消費者數量分別為 Na和Nb,若 NB* Rxb+Na(Rya—Rxa+Rxb)< NA dr Byn,那麼刪除 X產品,只以Rya的價格向 A銷售 Y產品將對廠商更為有利。

產品集定價

廠商有時會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產品作為一個產品集進行銷售,這一般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產品集由不同產品組成,一是產品集由相同產品組成。
在第一種情況下,廠商銷售產品集的原因在於:如果消費者對產品集中的不同產品的偏好是負相關的,那麼單獨銷售產品或者會使產品定價太低,或者會排斥某些消費者。而採取產品集銷售既不會降低利潤,也不會排斥消費者。通過產品集,廠商將異質市場同化為一個同質市場。
例如,某一廠商銷售兩種產品 A和 B,消費者市場由兩個同等規模的子市場 X和Y組成,其意願價格分別為(12,4)和(4,12),假設各產品的單位成本都低於4。如果採取單個產品銷售,則 A的價格為12,B的價格為4,X不會購買 B,Y也不會購買 A。但是如果將 A和 B作為一個產品集進行銷售,則 X和 Y對產品集的意願價格都是16,這樣,銷售額從24上升到32,且不會排斥任何消費者。但是,這種產品集策略也存在一個缺點,即消費者的意願價格可能低於產品的邊際成本。例如,假定上例中產品單位成本均為6。假如產品單獨銷售,利潤為12。而採取產品集時,X對 B和 Y對 A的意願價格均小於邊際成本,則利潤降為8。這時,採取單獨銷售則對廠商更為有利。
在第二種情況下,廠商採取產品集是為了增加銷售。最常見的例子是體育套票和音樂會套票等。以年度體育套票為例,假設年度比賽場次為 N,總成本為 E,預定價格為 P,廠商在確定 P時可以通過抽樣調查了解願意以價格 P購買套票,而觀看場次為(1.2.3…N—1.N)的消費者的數量,由此得到總的收益,然後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確定最優的 P。
上面討論的都是單純產品集銷售,實際中更多採取的是混合銷售,即同時採取單獨產品銷售和產品集銷售。
在市場營銷組合(產品,價格,地點和促銷)中,促銷是最常用和最靈活的。價格促銷作為促銷的一部分,其任何形式都屬於價格歧視。以商品券為例,19世紀80年代,舒斯特設在美國威斯康星州的米爾沃基市的百貨公司就開始給其顧客發行商品券,到今天為止,美國已有大約250家商品券公司。40%的市場由斯佩里和哈欽森綠色商品券公司控制。這些公司的商品券只有約5%沒有被收回。那麼,為什麼百貨公司要發行商品券呢?
眾所周知,產品的全部價格不僅要包括貨幣價格,而且要包括隱含的時間機會成本,這裡的時間包括換尋產品和購買產品(以及消費產品的時間)。我們可以假定,人們對於免除購買所費時間估價越高,人們致力於尋找低成本的購買安排就越少。換句話說,一個對於時間的估價相對高於貨幣收入的人,為了節省購買時間,將更多地用貨幣支出來代替花費的時間,他將用更少的時間去發現更低的價格。因此,較高地估價時間的人同並不這麼高地估價時間的人相比,在任何給定的商店裡都表現出彈性較低的需求曲線。讓我們假定時間價值和一個人的相對財富有很強的相關關係,以及較富有的人時間價值比較貧窮的人更高。那麼,在一個給定的商店,一個較富有的人的需求價格彈性將比一個較貧窮的人更低。零售商面臨兩類消費者,一類消費者的需求彈性相對小一些,一類消費者的需求彈性相對大一些。零售商的問題是區分兩類消費者,並向較富有的消費者索取較高的價格。一種方法就是對那些樂於花費時間成本的顧客提供一個回扣,回扣形式就是商品券。因此,想要回扣的人必須收集並保存商品券,然後在指定的地點換成商品。所有這些活動需要時間,這樣,我們所假定有較大需求彈性的較貧窮的人,為他們購買的商品支付了較低的價格,因為他們換掉商品券時,就能得到商品。而需求彈性較小的富有的消費者由於時間成本的緣故拒絕這些商品券。他們的購買不享有任何回扣。
價格歧視可以分為一級價格歧視,二級價格歧視,三級價格歧視
①如果廠商對每一單位產品都按消費者所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出售,這就是一級價格歧視;一級價格歧視也被稱為完全價格歧視。
②只要求對不同的消費數量段規定不同的價格,叫二級價格歧視;二級價格歧視不如一級價格歧視那麼嚴重
③壟斷廠商對同一種產品在不同的市場上(或對不同的消費群)收取不同的價格,叫三級價格歧視.

三個等級


根據價格差別的程度,可把價格歧視區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價格歧視

又稱完全價格歧視,就是每一單位產品都有不同的價格,即假定壟斷者知道每一個消費者對任何數量的產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貨幣量,並以此決定其價格,所確定的價正好等於對產品的需求價格,因而獲得每個消費者的全部消費剩餘。這是一種極端的情況,現實中很少發生。
另一種解釋為:
一級價格歧視又稱完全價格歧視(perfect discrimination),即銷售者為每一位顧客及其所購買的每一單位商品制定不同的價格,因此獲取所有的消費者剩餘。一級價格歧視比較少見。

二級價格歧視

即壟斷廠商了解消費者的需求曲線,把這種需求曲線分為不同段,根據不同購買量,確定不同價格,壟斷者獲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買主的消費剩餘。公用事業中的差別價格就是典型的二級價格歧視。
另一種解釋為:
二級價格歧視(secon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即銷售者對購買者偏好的多樣性有所了解,但是不能觀察到每一位特定顧客的特性。即便如此,仍然有可能通過提供一系列包括價格和各種條款的銷售合同,在不同的購買者之間進行價格歧視。從購買者的角度看,存在自我選擇機制(self-selection)。

三級價格歧視

是指壟斷廠商對不同市場的不同消費者實行不同的價格,在實行高價格的市場上獲得超額利潤。對於這種採用高峰時期和非高峰時期的差別價格,將某些高峰需求調向低峰時期的行為,因為其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設備資源,對於社會來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另一種解釋為:
三級價格歧視(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或稱作信號選擇(selection by indicators),即有時企業擁有關於顧客的信息,特別是關於顧客願意支付的價格的信息。如果購買者的特性是可以觀察到的,那麼銷售者就可以制定不同的價格,此時,價格就可以看作購買者特性的函數。這些例子包括特定國家價格、成員折扣價、軟體的特殊“院校”價、雜誌的學生定購折扣價等。三級價格歧視是最普遍的價格歧視形式。三級價格歧視中銷售者將購買者分組,對每一組制定不同的價格,這種行為也成為市場分割(market segmentation)。

壟斷


壟斷廠商利用價格歧視來獲取利潤。
歧視就是差別待遇。以價格歧視為例,即同樣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收取不同的價格,就形成了價格歧視。然而,推而廣之,在同一個生活範圍內,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的歧視現象,還有多種形式。
“不同的人”不僅僅是“經濟特徵”的不同,而且還可以是“種族特徵”的不同,或是“性別特徵”的不同,或是“地域特徵”的不同。“不同的待遇”既可以是“不同的價格待遇”,也可能是“不同的就業待遇”,或者是“不同的美譽度的待遇”。由此,除了“價格歧視”之外,相應地還會產生“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和“地域歧視”等等。但在生活中最常見的應當是價格歧視。經濟分析表明,一旦產品的賣方形成了壟斷,就非常容易形成價格歧視。價格歧視通常有三種形式:一級價格歧視、二級價格歧視和三級價格歧視。
一級價格歧視:當賣方壟斷勢力比較強大且信息也比較靈通的情況下,賣方可以對每一單位商品都收取買方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將消費者剩餘全部收歸己有。假設某地區只有一個牙醫,並且他清楚每一個患者願意付的最高價格,他將對每一個患者收取不同的價格,使他們剛好願意治療,這樣患者們的全部消費者剩餘都轉移到了牙醫那裡。
二級價格歧視:一個壟斷的賣方還可以根據買方購買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價格。比如,電信公司對客戶每月上網時間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價格,對於使用量小的客戶,收取較高的價格;對於使用量大的客戶,收取較低的價格。壟斷賣方通過這種方式把買方的一部分消費者剩餘據為己有。
三級價格歧視:壟斷賣方對不同類型的買方收取不同的價格,買方的需求價格彈性越大,賣方收取的價格就越低;買方的需求價格彈性越小,賣方收取的價格就越高。通過這種方法,壟斷賣方就從需求價格彈性小的買方那裡榨取更多消費者剩餘。比如,有的旅遊景點對外地遊客和本地遊客實行價格歧視,對外地遊客收取較高的價格,對本地遊客收取較低的價格。
顯然,價格歧視使產品的賣方儘可能多地獲益,因為通過價格歧視,原本屬於產品買方的消費者剩餘也被轉移到了賣方那裡。但是,按照經濟學家的分析,價格歧視在經濟上卻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說,價格歧視是滿足帕累托標準的,通過價格歧視,賣方獲取的最大收益,等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值。如果壟斷的賣方實行統一價格,雖然也能達到一個最大的收益,但卻小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值,因而在經濟上是無效率的。
當然,價格歧視要行得通,壟斷的賣方必須能對買者的不同特徵進行有效的區分和分割。這種不同可能是買者的需求強度的不同,也可能是購買量的不同,或者是需求價格彈性的不同,關鍵是要對這種不同進行有效的區分和分割。比如,航空公司之間經常發生價格大戰,優惠價常常能打極低的折扣。然而,即使是價格大戰,航空公司也不願意讓出公差的旅客從價格大戰中得到便宜。但是,當旅客去買飛機票的時候,他臉上並沒有貼著是出公差還是私人旅行的標記,那麼航空公司如何區分乘客和分割市場呢?原來,購買優惠票總是有一些條件,如規定要在兩星期以前訂票,又規定必須在目的地度過一個甚至兩個周末等。老闆派你出公差,往往都比較急,很少有在兩個星期以前就計劃好了的國內旅行。這就避免了一部分出公差的旅客取得優惠機票。
最厲害的是一定要在目的地度過周末的條件。老闆派你出公差,當然要讓你住較好的旅館,還要付給你出差補助。度過一個周末,至少多住兩天,兩個周末更不得了。這筆開支肯定比享受優惠票價所能節省下來的錢多得多,更何況,度完周末才回來,你在公司上班的日子又少了好幾天,精明的老闆才不會為了那點眼前的優惠,而貪小便宜、吃大虧。就這樣,在條件面前人人平等,這些優惠條件就把出公差者排除得八九不離十了。
這樣,歧視者心滿意足:既挖掘出了潛在的需求,又排除了從歧視者角度而言不應該享受此種優惠的人。由此看來,航空公司實行價格歧視獲得圓滿成功。

規範


差別價格,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競爭法律均涉及價格歧視問題。美國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將某些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的價格歧視作為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研究和規範。根據《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的規定,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歧視,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對商業的壟斷,或對競爭造成其他損害,則是非法的。違法價格歧視的構成要件是:實施價格歧視的主體包括商品的銷售者和購買者;價格歧視的標的物只是商品,不包括服務及無形物,且這種商品必須是相同等級、相同質量,商品的銷售發生在美國境內的商業過程中;實施價格歧視的後果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
價格歧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體現
價格歧視的實施方式與信息密切相關,一級價格歧視對信息量的要求最大,三級價格歧視次之,二級價格歧視對信息量的要求最小。現實生活中,一級價格歧視不大可能發生,而三級價格歧視和二級價格歧視非常普遍。
一。價格歧視在電信業中的體現
電信業定價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價格歧視的現象,具體表現在顧客購買其產品或服務時所面臨的多種資費選擇方式。選擇資費的定價模式實際上是由多個二部資費定價方案組成,且二部資費中還可進一步包括分時段資費或分距離資費。所謂二部資費是指價格方案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與電信用戶通信時間無關的基本費,如“月租費”;二是按通信時間支付的從量費。日常的工作生活規律決定了人們在不同時間段對通信服務需求的不同,通過在不同時段制定不同的資費標準,廠商達到了三級價格歧視的目的。更進一步,通過制定包含多個二部定價的選擇資費,對高需求者索取較低的邊際價格(從量費)和較高的基本費,對低需求者索取較高的邊際價格和較低基本費,廠商又達到了二級價格歧視的目的。可見,通過將分時段定價和二部定價相結合,電信業廠商實際上對用戶同時實施了三級和二級價格歧視。
二。價格歧視在電子商務中的體現
與實物市場相比較,電子商務市場的價格歧視無論是表現形式還是適用程度都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其具體表現為:一是個人化定價,對應於實物市場的一級價格歧視,即以不同的價格向每位用戶出售,而銷售商可以獲得用戶的全部詳細資料;二是版本劃分,對應於實物市場的二級價格歧視,即提供一個產品系列,讓用戶選擇適合自己的版本;三是群體定價,對應於實物市場的三級價格歧視,即對不同群體的消費者設置不同的價格,網路外部效應、數字產品的鎖定效應和共享效應使得在電子商務市場上實行三級價格歧視更加具有優勢。
三。價格歧視在民航業中的體現
航空公司通過嚴格地運用一些限制條件,把具有不同支付意願的旅客劃分為不同的群體,達到了三級價格歧視的目的。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再根據提供的服務等級不同,在質量維度上對消費者實行二級價格歧視。民航業實施價格歧視的主要措施有:針對低價格機票設定提前購買或最短停留期限,規定不能退換或不能完全退換;針對非經停航班、經停航班、銜接航班,在某些具體時刻實行折扣;採用吸引旅客購買經濟艙的全價票,如提供頭等艙及公務艙的服務,對經濟艙全票價旅客提供附加服務等。航空公司通過以上方法使市場上的旅客更加明確分化為不同的群體,使群體之間的差異更加明顯,從而在不同市場對基本相同的服務實行更有效的價格歧視。

面臨困境


除了由於同種商品對不同消費者的售價不同帶來的公平性問題外,價格歧視實際上是把消費者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給了生產者,生產者利潤的增加是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的。除了最終產品或服務市場存在價格歧視外,中間產品市場往往也存在著價格歧視,這將直接導致下游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出於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以及價格歧視所具有的明顯的限制競爭性質,價格歧視為各國反壟斷法或限制競爭法所禁止。中國的《價格法》中明確規定:價格歧視為不正當價格行為,並規定了比較嚴厲的懲罰措施。儘管價格歧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相當普遍,但廠商真正由於價格歧視的原因而被訴諸法律的情況卻很少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價格歧視界定的困難
由價格歧視的定義可知,如果生產者根據生產成本的不同而相應地索取不同的價格,這種差別定價的形式不能稱為價格歧視。如果生產者對生產成本不同的同種商品索取相同的價格,嚴格說來這時生產者也在實行價格歧視,這樣一來就會對價格歧視的界定過於寬泛。反之,如果把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狀態下交貨的或存在質量差異的商品都看成是不同的經濟商品,那麼“純粹”價格歧視的範圍可能是非常有限的,這又會使價格歧視的界定過於狹窄。如果消費者之間的價格差異恰好反映了廠商的生產成本差異就可以認為不存在價格歧視,但是正如只有消費者才知道的自身偏好和需求一樣,現實中也只有廠商知道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差別,規制機構和被規制的廠商之間存在著成本信息不對稱,這大大增加了規制機構界定價格歧視的困難。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儘管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價格歧視現象,但真正被規制部門界定為價格歧視行為並加以限制的卻很少。
二價格歧視的福利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由於一級價格歧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不多見,所以本文只做二級價格歧視和三級價格歧視的福利分析。與統一定價相比較,二級價格歧視和三級價格歧視進行福利分析結果是不確定的。強迫壟斷者制定統一價格的干預辦法儘管可以降低壟斷者的利潤,但消費者並不一定因此而受益。尤其是當價格歧視的規制導致了部分市場的關閉,那麼這樣做就尤其危險。因此,在不實施價格歧視時相應產品就不可能被廠商供應的情況下,進行價格歧視無論是對生產者還是對消費者來說都是有利的,這最終會增進社會福利。可見,儘管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二級價格歧視和三級價格歧視,但由於其福利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得規制部門在對價格歧視進行規制時處於兩難境地。
三多維度的價格歧視
除了數量上的價格歧視外,廠商還可以在質量等其他維度上實行價格歧視。如果說在數量維度上界定價格歧視還相對比較容易的話,那麼在質量等其他維度上界定價格歧視則要困難得多,這主要是由於數量維度上的價格歧視行為比較直觀也比較容易度量,且有大量的理論研究成果作為支撐。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質量維度上的價格歧視行為除了面臨度量上的難題外,還存在著廠商成本信息不對稱問題。有些情況下,消費者既選擇數量變數又選擇質量變數,這時壟斷者可同時在數量和質量兩個維度上進行價格歧視。理論研究成果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困擾,使得規制部門不可能對數量維度以外的價格歧視進行規制。
四 法律法規的欠缺
目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紛紛進駐中國,跨國公司在不同國家的子市場上實施價格歧視的現象非常普遍。中國儘管存在禁止價格歧視的法律法規,但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中國境內,而國際法中又缺乏限制跨國價格歧視行為的相關條款。因而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對跨國公司在不同國家市場之間實施的價格歧視行為進行規制實際上是處於無法可依的境地。

應用方法


(1)優惠券:消費者甄別
廠商經常通過報刊雜誌和其他途徑散發其產品或勞務的優惠券。凡持該券的消費者在消費時比沒有該券的消費者享受一定的優惠,這對於低收入階層吸引力較大。通過優惠券折扣,需求價格彈性高的消費者付較低的價格,而彈性低的消費者付較高的價格。這裡,廠商不同區分高收入或低收入的顧客,而讓顧客進行自我選擇,這大大降低了價格歧視的信息要求。
(2)雙重收費
雙重收費是指壟斷廠商要求消費者首先付費以獲得一種商品的購買權,然後,消費者再為他們所希望消費的每一單位該商品支付額外的費用,即先後收取進入費和使用費的行為。如電信公司索取的電話服務費包括電話初裝費和每月通話費。當壟斷廠商面對具有不同需求水平的許多消費者時,沒有任何簡單的公式可以計算最佳的雙重收費標準。但總是存在著某種替代:較低的進入費意味著較多的進入者,以及來自該項銷售的較多的利潤;但隨著進入費的降低和進入者的增加,來自進入費的利潤會下降,這樣,問題就在於選擇一種能導致最佳數量進入者從而能產生最大利潤的進入費。
(3)捆綁銷售
捆綁銷售是指廠商要求客戶購買其某種產品的同時,也必須購買它的另一種產品。在顧客的偏好存在一定差異而廠商又無法實施價格歧視的條件下,運用這一策略可以增進廠商的利潤。在需求負相關時,捆綁銷售比單獨銷售更有利可圖;在需求正相關時,捆綁銷售不一定給廠商帶來額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