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本標準的制定考慮了與GB/T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規範及使用指南》、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標準間的相容性,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減小因組織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向外界證實這種符合性;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自我鑒定和聲明符合本標準。
標準的建立
世界發達國家各自建立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1997年 1)澳大利亞/紐西蘭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草案
2)日本工業安全衛生協議(JISHA)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導則》
3)挪威船級社(DNV)制訂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標準》
1999年 英國標準協會(BSI),挪威船級社(DNV)等13個組織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評價(OHSAS)標準,即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規範》、OHSAS1800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OHSAS18001實施指南》。
1999年10月 中國國家經貿委頒布了GB/T28000《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內容跟OHSAS18000基本相 一致)
標準國際化
● ISO/TC176——87年發布ISO9000標準
● ISO/TC207——96年發布ISO14000標準
● ISO組織自90年代中後期一直努力把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國際化
▲ 1997年1月又召開了技術工作委員會(TMB)會議,會議決定職業安全衛生暫不發布國際標準。
因此,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沒有國際標準,各組織可選擇相應標準進行貫標和通過認證。
1、國際貿易的要求
世界各國均需希望能在相同成本下參與競爭,發達國家特別在意第三世界國家使用廉派的童工,惡勢的生產環境,間隔的廠房下生產的低成本產品,從而使競爭不平等。
2、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需要
3、職業安全衛生主要是解決人權的問題
一、工傷事故
1、95年、96年兩年中工礦企業因公死亡39099人
2、98年工礦企業工傷事故15,372人,死亡146,660人
二、職業病
全國50多萬個廠礦存在不程度的職業危害,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雜訊等職業危害的職工有2500萬人以上。至98年全國累積塵肺病患者達542041人(不能呼吸),累積死亡127147人。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累積數量、死亡數量、新發現病人數量均居世界首位,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近800億元。
OHSAS術語與定義
一、事故: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相應法規: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規定》
1987年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二、危害: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可理解為危險源或事故隱患,從本質上講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而導致的意外釋放或有害物質的泄露,散發這兩方面因素,如液化器,氧氣瓶。
按導致事故、危害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1)物理性
2)化學性
3)生物性
4)心理與主觀性
5)生理性
6)行為性
7)其他
三、危險:持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
可能性:是指導致事故發生的難易程度。嚴重性:是指事故發生后能夠組織帶來多大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其中任何一個不存在,則認為這種危險不存在。如有電擊可能性的地方,人員不能進入則認為不存在危險。
四、危害辨識:識別危害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即識別危險源,辨識範圍主要是廠址、廠區平面布局、建築物、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有害作業和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及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等。
確定其性質,如桌子(拌倒人或火災)確定是火災還是拌倒人。
五、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並未造成任何損失,因此說事件包括事故。對於沒有造成職業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事件可稱之為“未遂過失”。事件包括未遂過失。
六、職業安全衛生:影響作業場所內員工、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進入作業場所的任何人安全與健康的保護。不包括職工其他勞動權利和勞動報酬的保護,也不包括一般的衛生保健和傷病醫療工作。作業場所一般說來是組織生產活動的場所。
七、危險評價(風險評價):評價危險程度並確定其是否存在可承受範圍的全過程。
是針對存在的危險源的發生危害的可能性和嚴重性進行分析,以確定這種危害是否可接受。
八、安全:免遭不可接受危險的傷害。
經過危險評價,確定了不可接受的風險,那麼它就要採取措施將不可接受危險降低至可容許的程度,使人們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危險的傷害。
九、可接受的危險: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衛生,將危險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體系結構如下: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指南。
本標準的制定考慮了與GB/T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規範及使用指南》、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標準間的相容性,以便於組織將職業健康安全、環境和質量管理體系
本標準提出了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旨在使一個組織能夠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並改進其績效,它並未提出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未作出設計管理體系的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願望的組織:
(a)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減小因組織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b)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c)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向外界證實這種符合性;
(e)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g)自我鑒定和聲明符合本標準。
本標準中的所有要求意在納入任何一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於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活動性質、運行的風險與複雜性等因素。
本標準針對的是職業健康安全,而非產品和服務安全。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900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9000:2000)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它損失的意外情況。
3.2審核audit
見GB/T1900000-2000中3.9.1的定義。
3.3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
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總體績效,根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組織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註:該過程不必發生在活動的所有領域。
3.4危險源hazard
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5危險源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6事件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註:其結果未產生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事件在英文中還可稱?quot;near-miss"英文中,術語"incident"包含"near-miss"。
3.7相關方interested parties
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關的或受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8不符合non-conformance
任何與工作標準、慣例、程序、法規、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
3.9目標objectives
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所要達到的目的。
3.10職業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合同方人員、訪問者和其他人員健康與安全的條件和因素。
3.1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總的管理體系的一個部分,便於組織對與其業務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它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12組織organization
見GB/T19000-2000中3.3.1的定義。
註:對於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績效performance
基於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1: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注2:"績效"也可稱為"業績"
3.14風險risk
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組合。
3.15風險評價risk assessment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16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
3.17可容許風險tolerable risk
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4.1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4章描述了對職業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模式如圖1所示。
4.2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如圖2所示。
組織應有一個經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該方針應清楚闡明職業健康安全總目標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
(a)適合於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b)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
(c)包括組織至少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組織其它要求的承諾;
(d)形成文件,實施並保持;
(e)傳達到全體員工,使其認識各自的職業健康安全義務;
(f)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g)定期評審,以確保其與組織保持相關和適宜。
4.3策劃
4.3.1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持續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這些程序應包含: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
--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是由組織還是由外界所提供)。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考慮這些風險評價的結果和控制的效果,將此信息形成文件並及時更新。
組織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方法應:
--依據風險的範圍、性質和時限性進行確定,以確保該方法是主動性的而不是被動性的;
--規定風險分級,識別可通過4.4.3和4.4.4中所規定的措施來消除或控制的風險;
--與運行經驗和所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施要求、識別培訓需求和(或)開展運行控制提供輸入信息;
--規定對所要求的活動進行監視,以確保其及時有效的實施。
4.3.2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識別和獲取適用法規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組織應及時更新有關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信息,並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
4.3.3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形成文件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如可行目標宜予以量化。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應考慮:
--法規和其他要求;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和風險;
--可選擇的技術方案;
--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相關方的意見。
目標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4.3.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並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以實現其目標。
方案應包含形成文的:
(a)為實現目標所賦予組織有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許可權;
(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應定期並且在計劃的時間內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應針對組織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4.4實施與運行
4.4.1機構和職責
對組織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有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許可權,形成文件,並予以溝通,以便於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職業健康安全的最終責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擔。組織應在最高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成員(如:某大組織內的董事會或執委會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承擔特定職責,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確實施,並在組織內所有崗位和運行範圍執行各項要求。
管理者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註: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
組織的管理者代表應有明確的職責和許可權,以便:
(a)確保按本標準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b)確保向最高管理者提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績效報告,以供評審,並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表明其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4.4.2培訓、意識和能力
對於其工作可能影響工作場所內職業健康安全的人員,應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在教育、培訓和(或)經歷方面,組織應對其能力作出適當的規定。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確保處於各有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都意識到:
--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程序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在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後果,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職業健康安全效益;
--在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和響應要求(見4.4.7)方面的作用和職責;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後果。
培訓程序應考慮不同層次的:
--職責、能力及文化程度;
--風險。
4.4.3協商與溝通
組織應具有程序,確保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相關職業健康安全信息進行相互溝通。
組織應將員工參與和協商的安排形成文件,並通報相關方。
員工應:
--參與風險管理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和評審;
--參與商討影響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的任何變化;
--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務;
--了解誰是職業健康安全的員工代表和指定的管理者代表(見4.4.1)。
4.4.4文件
組織應以適當的媒介(如:紙或電子形式)建立並保持下列信息:
(a)描述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b)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註:重要的是,按有效性和效率要求使文件數量儘可能少。
4.4.5文件和資料控制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確保:
(a)文件和資料易於查找;
(b)對文件和資料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並由被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凡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d)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採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對出於法規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予以適當標識。
4.4.6運行控制
組織應識別與所認定的、需要採取控制措施的風險有關的運行和活動。組織應針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進行策劃,通過以下方式確保它們在規定的條件下執行:
(a)對於因缺乏形成文件的程序而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立並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對於組織所購買和(或)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識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建立並保持程序,並將有關的程序要求通報供方和合同方;
(d)建立並保持程序,用於工作場所、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考慮與人的能力相適應,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4.4.7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計劃和程序,以識別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並作出響應,以便預防和減少可能隨之引發的疾病和傷害。
組織應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計劃和程序,尤其是在事件或緊急情況發生后。
如果可行,組織還應定期測試這些程序。
4.5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績效測量和監視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常規監視和測量。程序應規定:
--適合組織需要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對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滿足程度的監視;
--主動性的績效測量,即監視是否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運行準則和適用的法規要求;
--被動性的績效測量,即監視事故、疾病、事件(包括4.6注中的"near-miss)和其它不良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歷史證據;
--足夠的數據記錄和監測與測量結果,以便對以後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進行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視需要設備,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對此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其結果的記錄。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確定有關的職責和許可權,以便:
(a)處理和調查:
--事故;
--事件;
--不符合;
(b)採取措施減小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而產生的影響;
(c)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予以完成;
(d)確認所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對於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在其實施前應先通過風險評價過程進行評審。
為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而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在其實施前應先通過風險評價過程進行評審。
為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而採取的任何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相適應。
組織應實施蒼記錄因糾正和預防措施而引起的對形成文件的程序的任何更改。
4.5.3記錄和記錄管理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程序,以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健康安全記錄以及審核和評審結果。
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並可追溯相關的活動。職業健康安全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便於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並記錄保存期限。
應按照適於體系和組織的方式保存記錄,用於證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5.4審核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審核方案和程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以便:
(a)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
1)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策劃安排,包括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2)得到了正確實施和保持;
3)有效地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
(b)評審以往審核的結果;
(c)向管理者提供審核結果的信息。
審核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應基於組織活動的風險評價結果和以往審核的結果。審核程序應既包括審核的範圍、頻次、方法和能力,又包括實施審核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如果可能,審核應由與所審核活動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註:這裡"無直接責任的人員"並不意味著必須來自組織外部。
4.6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管理評審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環境的變化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方針、目標和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