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費
企業登記費
企業登記費是指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發照、註冊登記和變更登記項目及年度檢驗時交納的費用。
根據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時,應向登記主管機關繳納登記費,這是申請人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也是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它主要用於企業登記管理的業務開支,並實行“以收抵支”的管理辦法。
1.開業登記費標準
(1)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登記費,註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按0.5%繳納;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不再繳納。開業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人民幣50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含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登記費人民幣300元。
籌建企業登記費人民幣50元。
(2)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企業和華僑、港澳台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登記費,註冊資本總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繳納;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萬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不再繳納。開業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人民幣50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登記費人民幣300元。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繳納人民幣2000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3)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費人民幣600元,延期登記費人民幣300元。
(4)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登記,繳納人民幣1000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登記,繳納人民幣100元。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名稱登記,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合作開發海洋石油、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以及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收取人民幣特種存款支票或外匯兌換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幣旅行支票。企業法人登記費一律—次收齊。其登記費屬於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企業法人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的管理辦法,如有多餘,應上交財政。
企業法人登記費在開支上成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2)專業設備購費。包括購置專用檔案文件櫃、印刷;它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器具和計算機等項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規文件彙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簡報、通告等項開支。
(4)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性會議費、調研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以及根據需要聘請臨時性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