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辦事機構

政府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在政府機構系統中,辦事機構通常指協助政府首長辦理專門事項的機構。辦事機構屬於政府內部的組織機構,一般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權,名稱上一般也都冠以所屬政府的名稱並通常稱為辦公室,它主要負責某一方面事務的尾部搜集,以及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事宜等。它們直接對所屬政府及政府首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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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辦事機構專門處理與公眾有關的各種事項,是所謂的為人民服務的部門,如各種部門的業務處室;而辦公機構,如政府部門的辦公室,專門是為機關內部服務的,這種部門就是辦公機構.
非常設機構,是指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外,為完成某項綜合性、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跨地區、跨部門的組織協調機構。為組織協調某一方面工作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委員會;為組織協調某項特定任務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領導小組,為組織協調某項建設工程項目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指揮部。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的行政組織,但是,兩者設立的下屬機構並非都是派出機構。一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關,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才稱為派出機構。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而派出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首先派出機關的職權範圍涉及到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區別明顯,派出機關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