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法
三互法
東漢桓帝時制定的迴避規定。《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李賢註:“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按原定辦法只說“不得對相監臨”,所限僅為同等官職,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則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時的三互法擴大限制範圍,故有選用艱難的情況。該法的詳細規定,史載不詳。
目錄
“東漢時期,關於官吏實行籍貫迴避,則已有了明文規定。迴避制度不僅執行頗為嚴格,迴避的範圍且不斷擴大。地方長官除了需要迴避本籍之外,婚姻之家亦須互相迴避對方的原籍,兩州人士也不得對相監臨。其後,禁忌更為嚴密,甚至制定了‘三互法’。‘三互法’的具體的具體內容,史籍中缺乏詳細的記載。其概要為:‘如甲州人士在乙州為官,乙州人士在丙州為官,則丙州人士對甲、乙、丙三州均需迴避。’由於‘三互法’所規定的交錯迴避,致使禁忌過於嚴密,往往造成選用艱難的局面。例如在東漢後期,幽、冀二州的長官曾‘久缺不補’。‘三府選舉,逾月不定’。其所以久延不絕者,是因‘避三互,十一州有禁,當取二州而已’(《後漢書·蔡邕傳》)。意即由於迴避‘三互’的原因,全國十三個州中就有十一個州的人士不得擔任幽、冀二州的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