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

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

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12月19日,是由湖北省內從事軟體及信息服務研發、銷售企業、科研等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產業主管部門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是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軟體企業評估”和“軟體產品評估”工作機構,同時是國家首批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評估機構,承擔全省ITSS符合性評估及標準應用推廣工作。

概況


宗旨

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加強湖北地區軟體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開展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軟體行業管理,在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開展政策宣傳、信息發布、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會員交流等活動,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發展歷程

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協會擁有實際繳費會員單位1200餘家。會員單位以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網際網路企業為主,也有部分與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相關的服務機構。理事會成員單位157家,其中常務理事單位60家,副理事長單位13家,理事長單位1家。秘書處現有專職人員25人,絕大多數有在軟體企業或軟體園區工作的經歷。協會辦公地點位於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24號龍安港匯城A座29樓西,同時在武漢光電子信息產業園建設管理辦公室企服中心設立服務窗口。
近年來,協會倡導“協會就是企業的家,有問題、找協會”的理念和創新服務模式,為本省軟體服務業及省內廣大軟體企業提供了完善和高效的服務,得到了行業、企業、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認可,被公認為“服務能力最好、會員認可度最高、凝聚力最強、運作最規範”的社會組織之一。協會連續多年獲得“全國先進軟體行業協會”、“湖北省先進民間組織”、“湖北省信息產業管理與服務先進單位”等榮譽;2010年2月,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2010年10月,在民政部首次組織召開的“全國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經驗交流會”上,協會作為全國社會組織改革的典型代表之一在大會上發言;2012年1月,在中國社會組織評估中,被湖北省民政廳評定為“AAAAA級”;2016年7月,被湖北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授予“五星級服務機構”榮譽稱號;2017年3月,協會秘書處被共青團中央授予“全國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
協會搭建的公共服務平台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在市場、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管理、知識產權、法律等方面為企業提供了大量且有效的服務。除了日常的基礎服務,協會每年組織的各類為企業服務的活動不低於60場。協會自主編製的《湖北軟體之窗》(季刊)、《湖北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研究報告》、《湖北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重點推薦目錄》、《湖北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信息化解決方案集》、《湖北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人力資源和薪酬調查報告》等,為行業發展提供了指導和參考。同時,協會在全國範圍內率先推出了《湖北省軟體行業自律公約》、《湖北省軟體價格估算推薦方法》、《湖北省軟體開發服務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評估規範》、《軟體產品評估規範》等行業自律規範和團體標準,得到了行業和社會的廣泛認可。

理念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優質高效,公平公正,會員優先;
3、全心全意,為您服務。
4、協會就是企業的家,有問題,找協會!

自律公約


湖北省軟體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軟體和信息服務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和維護公平的軟體和信息服務市場環境,保障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軟體企業)、軟體行業從業人員和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中國軟體行業基本公約》,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是在我省範圍內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培訓、媒體宣傳以及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等各項軟體經營活動的行為準則和行業規範。
凡在我省範圍內從事上述軟體經營活動的軟體企業(包括外國軟體企業在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其他兄弟省市軟體企業在鄂設立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軟體經營單位)及個人,在從事軟體經營活動時,除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均受本公約的約束和保護。
第三條 對於任何阻礙行業發展、進步,損害行業共同利益的行為,軟體經營單位、省軟體行業協會及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都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約,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條 軟體經營單位及個人可以就本公約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尋求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及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幫助和指導。因其他軟體經營單位及個人違反本公約,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時,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及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申訴,請求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軟體用戶因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公約的規定,給其造成損害時,可以向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投訴,請求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提倡按照合法、誠信、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發展軟體經營單位之間互助互利的合作關係,努力提高我省軟體和信息服務的水平和競爭能力。提倡軟體經營單位之間開展雙邊或多邊的技術交流和業務合作,併合理、合法地借鑒和使用他人的軟體技術和成果。軟體經營單位在本單位的軟體或服務不能滿足用戶需求時,應主動向用戶推薦其他相關產品或服務供其選擇。
第七條 軟體經營單位在從事軟體經營活動時,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內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得採取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對自身產品、技術進行虛假宣傳,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軟體企業形象、商譽及其產品或技術的聲譽;
2、通過行賄、回扣等手段,獲取項目承包權或市場銷售份額,以謀取通過正當競爭不能實現的利益或市場地位;
3、通過威脅利誘,或利用在業內的壟斷地位,強制用戶購買、使用其產品、技術和服務,或強制其他軟體經營單位經銷其產品;
4、利用在公開報價基礎上大幅降價,或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傾銷,干擾、破壞其他軟體經營單位的合法市場活動;
5、假借政府機關的名義,在媒體上進行軟體企業形象、產品廣告宣傳,或強行推銷其產品、技術和服務;
6、在軟體採購招投標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標書造假或惡意低價投標,最終無法履約,造成用戶單位嚴重損失的;
7、其他經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認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 軟體經營單位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及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軟體開發項目和服務的報價體系以《湖北省軟體價格估算推薦方法》為參考。
第九條 軟體經營單位應充分保障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
1、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應按照《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履行登記手續。從事系統集成服務的軟體經營單位,應向用戶明示其系統集成資質等級。
2、提供給用戶的軟體產品應符合其產品介紹或供貨協議中承諾的性能和質量標準;
3、應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明確技術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服務費價格,不得隨意變更免費服務的期限。
第十條 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尊重他人享有的軟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和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打擊侵權行為和盜版活動。軟體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或者幫助他人製作使用侵權軟體,嚴禁以任何形式製作、銷售、進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盜版軟體。
第十一條 軟體經營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如原單位提出異議並確有證據證明該人員有違法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行為,一般不應聘用;
2、聘用在其他單位工作過的人員,應尊重原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高薪聘用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泄露或許可他人使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軟體行業從業人員與軟體經營單位應該簽訂具有誠信約定條款的勞動合同,軟體經營單位與員工間應該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軟體經營單位錄用員工時要遵守同行競業限制規定。
第十三條 軟體行業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不誠信行為:
1、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危害公眾利益的活動,例如製造電腦病毒、參與盜版活動、非法解密存取、重大黑客行為和攻擊網站等;
2、以追求個人利益為目的,不顧協議合同規定,不顧對原先已承諾的項目開發任務的影響,攜帶原企業的資料提高自己的身價;
3、不認真自覺遵守行業和企業的保密規定,隨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戶機密;
4、弄虛作假,隱瞞、虛構各種學歷、從業記錄;承接自己能力難以勝任的任務;對已經承諾的事,未按時完成,實在難以做到時,沒有及早向當事人報告說明;對工作成果作誇大不實的說明;
5、購買和使用盜版軟體,參與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在自己開發的產品中拷貝復用未取得使用許可的他方內容;
6、接受不利於僱主單位的外部工作;
7、其它被勞動仲裁部門、司法機關或行業性社會組織認定的違約、違法或不誠信行為。
第十四條 軟體經營單位和軟體行業從業人員有義務大力宣傳本公約。軟體經營單位應教育員工按照本公約從事業務活動,並在單位內部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公約的軟體經營單位,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措施:
1、勸阻停止違約行為,並責令消除影響;
2、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損失;
3、在本行業內通報批評,並和政府採購或招投標部門、違規企業業務相關的主管部門、主要用戶單位、合作單位加強信息共享,抄送有關通報文件;
4、通過媒體或網站公布對其違約行為;
5、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會員違約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協會會員資格;
6、依照《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軟體產業政府主管部門取消其軟體企業認定資格;
7、對於屢次違約、情節嚴重的軟體經營單位,號召、組織會員單位以及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公約的軟體行業從業人員,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措施:
1、勸阻其停止不誠信行為;
2、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損失;
3、通過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網站公布其不誠信行為;
4、通過相關媒體公布其不誠信行為;
5、其行為經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認定為情節嚴重者,將其列入不誠信“黑名單”,號召、組織會員單位以及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要求軟體經營單位不得將其錄用。
第十七條 本公約參考《中國軟體行業基本公約》、《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章程》制定,經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由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全稱:HuBe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HBSIA。
第二條 本協會由湖北省內從事軟體及信息服務研發、銷售企業、科研等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湖北省內軟體及信息服務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及信息服務產業;面向全行業,在為政府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服務,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及信息服務產業的發展,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協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協會舉辦慶典、論壇等活動,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在事前經省政府商務部門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協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協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工作。
第七條 協會辦公地點為: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高新區民族大道124號龍安港匯城西大廳29樓。郵編:430074 。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軟體產業的有關政策,對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三)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並提出建議。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訂、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四)組織訂立行約行規,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竟爭,維護行業利益。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並組織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在相關部門的審查同意下,組織本行業全國性展覽(銷)會,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國內外展覽會,並組織技術交流。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使我國軟體行業進入國際軟體市場。
(六)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統計和預測,交流信息,並組織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有關部門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對本行業企業的稅收、產品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稅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
(七)總結交流軟體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開展兩年一次的表彰湖北省優秀軟體企業、優秀軟體產品品牌活動,開展企業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八)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遵守行規行約,按期交納會費者;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自願申請加入者;
(三)在湖北省境內從事軟體研究、開發、銷售、服務和系統集成以及一切從事軟體及信息服務事業的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格;
(二)經理事會審查並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給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由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對於諸如展覽(銷)會、各種會議等,會員享優先權及費用上的優惠權;
(六)會員可享受協會對軟體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的政策等進行諮詢服務;
(七)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會議決議;
(二)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五)按規定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信息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凡會員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損壞協會聲譽,侵犯行業利益;
(二)對其他會員或非會員的侵權行為;
(三)誹謗他人名譽,違反國家法律被責令停業;
(四)違反協會章程,不遵守行規行約。
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推選和聘請名譽理事長、協會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討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換屆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家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範圍: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申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的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審議協會向政府部門提供的重要報告和議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每一個會員單位推薦一名),由上屆理事會協商提名,形成候選人名單,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會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四)、(五)、(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家數不得超過理事家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形成的重要決議將及時通報全體會員。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協會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秘書長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協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協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與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協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理事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 協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後,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本會優秀企業家擔任,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湖北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並交理事會決定;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指導秘書長及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在理事長因事請假期間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行使本條款(一)、(三)、(四)、(五)項職權。
第四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日常其他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在秘書長因事請假期間由秘書長或理事長授權行使本條款第(一)、(二)、(四)、(五)項職權。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協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常年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及個人的資助;
(三)政府部門拔款或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基金與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協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協會經省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2016年9月9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