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企業認定
軟體企業認定
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18號文件――《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2015年3月13日,國務院決定取消軟體企業行政審批。
1、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進一步促進我國信息產業快速發展,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軟體產業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並使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成為世界主要開發和生產基地之一。
2、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國產軟體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大量出口;國產集成電路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一定數量的出口,同時進一步縮小與發達國家在開發和生產技術上的差距。
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制定了軟體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一)儘快開闢證券市場創業板。軟體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凡符合證券市場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應優先予以安排。
(二)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體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軟體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經審核符合境外上市資格的軟體企業,均可允許到境外申請上市籌資。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軟體產品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軟體企業,可享有軟體自營出口權。
根據重點軟體企業參與國際交往的實際需要,對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和高中級技術人員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適當延長有效期。具體辦法由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採取適應軟體貿易特點的外匯管理辦法。根據軟體產品交易(含軟體外包加工)的特點,對軟體產品出口實行不同於其他產品的外貿、海關和外匯管理辦法,以適應軟體企業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需要。
鼓勵軟體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該認證分為5級,最高級別為5級,有不同的獎勵資金。其認證費用通過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適當予以支持。
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提交的材料:
(1)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申報時攜帶原件);
(3)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4)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
(5)軟體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申報時攜帶原件);
(6)獲得國家級、部級獎勵的證書複印件;
(7)產品佔有市場的詳細資料及附件;
(8)軟體企業出口情況;
(9)系統集成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及複印件;
申請條件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企業申報軟體企業認定需要經過以下步驟和流程:
1、註冊
企業需要在網上進行填報相關的資料,這樣就需要在軟體行業協會的網站上進行申報軟體企業認定的用戶名的註冊,需要填寫公司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電話、聯繫人等信息。
2、註冊審核
用戶在提交完註冊信息之後,大概在1-2天的時間裡,軟體行業協會將會對註冊信息進行審核,一般不會存在審核不通過的情形。
3、用戶填報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上傳模板表格等
申報企業在註冊通過審核后,即可在網上進行填報,需要注意核對公司名稱、註冊號、軟體收入額、納稅額等信息,如果核對信息無誤后,即可點擊上報按鈕進行上報,然後需要將軟體收入清單和大專人員名單等進行上傳,如果提示上傳成功之後,即表明您的申請已經提交給軟體行業協會了。
4、等待審核
軟體行業協會對申報企業的申請一般將在2-3天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如果填報數據無誤,則審核通過,如果數據出現問題,則會出現審核不通過,要求申報企業對其進行修改。
5、審核通過,預約交材料
軟體行業協會對軟體企業認定的受理材料,採取網上預約的方式,未進行預約的企業的材料,審查人員是不予受理的。
6、初審通過,等待發證
如在預約的時間遞交材料后,審查人員審核予以通過的,則發放受理通知單,在通知單上註明的時間在網上予以查看,如上報通過,則可以領取軟體企業證書。
一、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386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3]112號)以及其它相關文件規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44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經批准從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納稅人向僱員支付的工資薪
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規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B、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軟體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694號)的規定:對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京財稅[2002]44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獲得"北京市軟體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基金"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軟體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的軟體企業,均可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方法,信息產業部對全國軟體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並管理全國軟體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建議,確定各地省級軟體企業認定機構,向其授權或撤銷對其授權,並公布軟體企業認定機構名單;
(二)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國軟體企業認定工作;
(三)受理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複審申請。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體企業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軟體企業認定工作,確定本行政區域地(市)級軟體企業認定機構;
(二)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審核批准本行政區域內軟體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
(三)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軟體企業認定名單,並頒發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複審申請。
第六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體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為軟體企業認定機構。
軟體企業認定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地(市)級以上軟體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
(二)會員以企業為主,其中,軟體企業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不少於5名熟悉軟體行業情況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可安排專人負責軟體企業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軟體企業認定機構基本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暫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代理有關認定工作。
第八條 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授權區域內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授權區域內軟體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組織軟體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
(三)提出授權區域內軟體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
(四)將初選名單報當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認定工作。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負責,初選名單報信息產業部審核:
(一)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外資股份佔50%以上的;
(二)年營業收入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
第十條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託對各地軟體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軟體企業認定機構必須堅持為軟體企業服務、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履行所承擔的軟體企業認定職責。
軟體企業認定的收費標準由信息產業部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軟體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五)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八)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體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
(四)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體產品登記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五)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六)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軟體企業認定機構依據第十二條的標準組織對軟體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審查合格的軟體企業,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軟體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稅務部門批准公布,並頒發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軟體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體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年審合格的軟體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並在軟體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複審申請。
提請複審的軟體企業應當提交複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複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覆是否受理該申請。
受理機關應對複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並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因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範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軟體企業從事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體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體企業認定資格,並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認定機構對本條前款所列的軟體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申請軟體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並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機構,由授權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軟體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年審申請表等表格及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