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徵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一併屬於退稅的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

項目


配售白銀退稅
對各級人民銀行按規定配售白銀徵收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52號)
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
企業以林區採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33號、財稅[2001]72號)
軟體產品退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或將進口的軟體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稅后,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集成電路產品退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稅后,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飛機維修勞務退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政策。(財稅[2000]102號)
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198號)
(1)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三峽電力產品即征即退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財稅[2002]24號)
集成電路產品即征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財稅[2002]70號)
集成電路產品國外加工即征即退
從2000年7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國內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部分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2]140號)
銷售進口鉑金即征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中博州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國內鉑金生產企業即征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
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廢渣摻兌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國稅函[2003]1164號)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其他項目
《關於以外購木片為原料生產的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納稅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納稅人外購的已享受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木片為原料生產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稅〔2001〕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國稅函[2005]826號)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並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45號)

先征后返


又稱先征後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后,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屬退稅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與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滯后,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