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銀
金花銀
金花銀是明代稅糧折收的銀兩,主要用於皇帝賞賜,折放武官月俸。原意為足色而有金花的上好銀兩﹐又名折色銀或京庫折銀。
明初徵收賦稅主要是實物﹐僅坑冶稅有金銀。夏稅秋糧折收金銀惟在陝西﹑浙江偶一行之﹐俱解南京供武臣俸﹐各邊費用間亦取於其中。永樂遷都后﹐京師官員需持俸帖往南京支領俸米﹐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有時俸帖七八石﹐僅易銀一兩。於民於官均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宣德時江南巡撫周忱乃請檢重額官田﹑極品下戶稅糧﹐准折納金花銀﹐每兩當米四石﹐解京充俸﹐取得較好的效果。
明朝使用白銀的合法化在英宗初年,“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逐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這裡所謂“收賦折銀之令”實指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金花銀的徵收。
公元1436年(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建議於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不通舟楫處﹐將稅糧折收布絹白銀﹐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戶部尚書黃福等也先後奏請。明王朝遂決定將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之夏稅秋糧四百餘萬石折銀徵收。米麥每石折銀二錢五分﹐共折銀一百零一萬二千七百餘兩﹐於北京內承運庫繳納﹐每季分進二十五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於全國其它各布政司﹐以為永例。
實行結果﹐內府庫中金花銀的數字最大。公元1578年(萬曆六年)后﹐每年又增銀二十萬兩﹐除折放武官月俸外﹐主要用於皇帝賞賜。
稅糧折銀與徭役折銀﹐自明中葉以後陸續實行。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方面的一個重大進步。稅糧折銀﹐減少了農民運送稅糧的痛苦﹐也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繁榮。